贾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问题反馈标签下载打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0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1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怀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1及其辩护人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并以怀仁市瑞亨花都小区购房合同做抵押,诈骗被害人夏某130万元(期间偿还利息4.8万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贾某1伙同侯某(另案处理),谎称侯某哥哥侯飞云开沙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夏某1提供侯某裕馨园小区4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虚假不动产权证书一份,向夏某1贷款,诈骗被害人夏某1人民币19.1万元(期间偿还利息1.8万元)。
2、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程某提供瑞亨花都小区20号楼4单元4层西门虚假售房合同一份,诈骗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0万元(期间偿还利息2.8万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贾某1又以装修公司让程某入股分红为由,诈骗被害人程某10万元(期间又归还4万元);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贾某1又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程某9.9万元(期间共归还3.5万元)。
3、2021年7月4日,被告人贾某1以侯某哥哥在北京创业准备转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赵某2提供皮都金河湾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虚假认购书,诈骗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50万元;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贾某1伙同侯某(另案处理)以侯某哥哥准备开教育机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赵某2提供侯某瑞亨花都小区1号楼4单元8层中户、瑞亨花都小区20号楼4单元4层西户两份虚假售房合同以及被告人贾某1皮都金河湾小区3号楼3单元1401室一份虚假房屋认购书,诈骗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50万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贾某1以做生意需要用车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1本田雅阁汽车(×××),并向王某1谎称该车是其妻子的车,提供给王某1虚假结婚证件,以7.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1,后王某1以7.5万元抵押给邓晓波,经鉴定:该车价值13.8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5、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贾某1以其父亲生病需要用车为由,将被害人杨某的丰田卡罗拉轿车(×××)骗走,随后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7.5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6、2021年8月4日,被告人贾某1以其父亲病危需要医疗费为由,向被害人孟某提供伪造的北京恒和医院住院押金收据一份,诈骗被害人孟某10万元(期间偿还2万元)。
7、2021年10月5日和10月10日,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装修门市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先后诈骗被害人赵某315万元和20万元。
8、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贾某1以办事需租用商务车为由,从张某2手中将被害人王某2所有的一辆本田奥德赛车(×××)骗走,随后以8万元的价格(支付张某25000元租金)抵押给王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17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9、2021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1以骗取的一辆宝马轿车(×××)、一辆奥迪A4轿车(×××)、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以及计划用于抵押的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和一辆丰田阿尔法商务车,诈骗被害人王某1共计39万元。
10、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贾某1以其二妈出车祸需要垫付医疗费为由,并谎称以自己的比亚迪车(×××)作抵押,骗得被害人魏某5万元,期间偿还利息近2万元,实际诈骗被害人魏某3万余元。
11、2020年4月份,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沙场邀请被害人张某3入股为由,将被害人张某3的本田雅阁车(×××)抵押给河北一家工商银行,获得抵押款87740元,随后骗取被害人张某3将其中的83240元转给贾某1;2020年5月份,被告人贾某1又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将张某3瑞亨花都20号楼4单元4层西门的房产以25万元抵押给杨远国,并将该房过户至杨远国名下,骗取张某323.705万元。在还清杨远国的本金及利息后,贾某1以装修公司还需要用钱,需用该房屋贷款为由,让张某3将房屋过户至贾某1名下。随后贾某1用该房屋先后抵押给贾志波、魏某贷款,现该房屋由魏某实际控制。
12、从2021年2月起,被告人贾某1以筹钱向信用社贷款以偿还贾某2债务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贾某2筹集资金,累计诈骗被害人贾某2231648元。
13、2020年4月6日和4月8日,被告人贾某1以为被害人侯某在中能电厂安排工作和办理大专学历为由,分别骗取侯某8万元和3万元,合计11万元;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贾某1以合作买大车运煤渣为由,要求侯某集资,并让侯某用其位于××园的房本从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后贾某1将骗取侯某的该笔贷款挪为他用;2021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1又以买大车运煤渣需要后续资金为由,骗取侯某9万余元(期间退还3万余元);2021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1谎称大车被扣需要赎回为由,让侯某又将裕馨园小区4-1-601虚假房本抵押给夏某2,骗取侯某17万余元。
14、2021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1以合作买大车运煤渣为由,要求李恒集资,并让李恒用其位于××苑房屋的购房合同做抵押,从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随后贾某1将骗取李恒的该20万元贷款挪为他用。
综上,自2020年起被告人贾某1以投资经营、租车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将所得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时涉及14名被害人28起诈骗案件,共计诈骗金额413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贾某1的供述;侯某、贾某2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夏某1、程某、赵某2等14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赵某4、张某2、池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价格认定书、抵押车视频资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1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大部分指控事实认可,赵某2有50万元也是转账,不是现金;赵某3是借的钱,当时什么假的东西也没有提供,不是诈骗。被告人贾某1的辩护人赵某1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的被害人张某1和贾某1是恋人关系,抵押行为是被害人同意的,不存在隐瞒欺骗;在第七起中,被害人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和被害人赵某3系民间借贷关系;第十起被告人贾某1是以自己的车子抵押给了魏某和其借款,应属于民间借贷,不是诈骗;2、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是坦白,可以从宽;5、被告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并以怀仁市瑞亨花都小区购房合同做抵押,诈骗被害人夏某130万元(期间偿还利息4.8万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贾某1伙同侯某(另案处理),谎称侯某哥哥侯飞云开沙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夏某1提供侯某裕馨园小区4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虚假不动产权证书一份,向夏某1贷款,诈骗被害人夏某1人民币19.1万元(期间偿还利息1.8万元)。
2、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程某提供瑞亨花都小区20号楼4单元4层西门虚假售房合同一份,诈骗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0万元(期间偿还利息2.8万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贾某1又以装修公司让程某入股分红为由,诈骗被害人程某10万元(期间又归还4万元);2021年8月2日,被告人贾某1又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程某9.9万元(期间共归还3.5万元)。
3、2021年7月4日,被告人贾某1以侯某哥哥在北京创业准备转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赵某2提供皮都金河湾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虚假认购书,诈骗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50万元;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贾某1伙同侯某(另案处理)以侯某哥哥准备开教育机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赵某2提供侯某瑞亨花都小区1号楼4单元8层中户、瑞亨花都小区20号楼4单元4层西户两份虚假售房合同以及被告人贾某1皮都金河湾小区3号楼3单元1401室一份虚假房屋认购书,诈骗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50万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贾某1以做生意需要用车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1本田雅阁汽车(×××),并向王某1谎称该车是其妻子的车,提供给王某1虚假结婚证件,以7.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1,后王某1以7.5万元抵押给邓晓波,经鉴定:该车价值13.8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5、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贾某1以其父亲生病需要用车为由,将被害人杨某的丰田卡罗拉轿车(×××)骗走,随后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7.5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6、2021年8月4日,被告人贾某1以其父亲病危需要医疗费为由,向被害人孟某提供伪造的北京恒和医院住院押金收据一份,诈骗被害人孟某10万元(期间偿还2万元)。
7、2021年10月5日和10月10日,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装修门市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先后诈骗被害人赵某315万元和20万元。
8、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贾某1以办事需租用商务车为由,从张某2手中将被害人王某2所有的一辆本田奥德赛车(×××)骗走,随后以8万元的价格(支付张某25000元租金)抵押给王某1,经鉴定:该车价值17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9、2021年10月份,被告人贾某1以骗取的一辆宝马轿车(×××)、一辆奥迪A4轿车(×××)、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以及计划用于抵押的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和一辆丰田阿尔法商务车,诈骗被害人王某1共计39万元。
10、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贾某1以其二妈出车祸需要垫付医疗费为由,并谎称以自己的比亚迪车(×××)作抵押,骗得被害人魏某5万元,期间偿还利息近2万元,实际诈骗被害人魏某3万元。
11、2020年4月份,被告人贾某1以经营沙场邀请被害人张某3入股为由,将被害人张某3的本田雅阁车(×××)抵押给河北一家工商银行,获得抵押款87740元,随后骗取被害人张某3将其中的83240元转给贾某1;2020年5月份,被告人贾某1又以经营装修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将张某3瑞亨花都20号楼4单元4层西门的房产以25万元抵押给杨远国,并将该房过户至杨远国名下,骗取张某323.705万元。在还清杨远国的本金及利息后,贾某1以装修公司还需要用钱,需用该房屋贷款为由,让张某3将房屋过户至贾某1名下。随后贾某1用该房屋先后抵押给贾志波、魏某贷款,现该房屋由魏某实际控制。
12、从2021年2月起,被告人贾某1以筹钱向信用社贷款以偿还贾某2债务为由,多次要求被害人贾某2筹集资金,累计诈骗被害人贾某2231648元。
13、2020年4月6日和4月8日,被告人贾某1以为被害人侯某在中能电厂安排工作和办理大专学历为由,分别骗取侯某8万元和3万元,合计11万元;2021年5月25日,被告人贾某1以合作买大车运煤渣为由,要求侯某集资,并让侯某用其位于××园的房本从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后贾某1将骗取侯某的该笔贷款挪为他用;2021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1又以买大车运煤渣需要后续资金为由,骗取侯某9万余元(期间退还3万余元);2021年8月份,被告人贾某1谎称大车被扣需要赎回为由,让侯某又将裕馨园小区4-1-601虚假房本抵押给夏某2,骗取侯某17万元。
14、2021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1以合作买大车运煤渣为由,要求李恒集资,并让李恒用其位于××苑房屋的购房合同做抵押,从朔州市融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随后贾某1将骗取李恒的该20万元贷款挪为他用。
综上所述,被告人贾某1共骗取夏某1、赵某2等人合计408.2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侯某的供述证实:他一共和赵某2贷款两次,一次是以开装修公司为由借了20万元,一次是借口他哥哥开教育机构需要投钱,向赵某2借款50万元。裕馨园小区4-1-601这套房屋现抵押给赵某2贷款20万元,后又抵押给夏某1贷款20万元。最后把房子的名字变更为夏某2,也是为了能和夏某2贷下款,他和夏某2拿了20万元的时候,给夏某2打了12000元的利息。他通过手机贷款拿给贾某19万多元,后期他还了3万多,还差6万左右。
2、被害人夏某1陈述称,2021年7月的一天,贾某1给她打电话说一个朋友侯飞云开沙厂资金流转不开了,向和她贷款30万元,约定三分利,用裕馨园一处房子做抵押,然后她就出了20万元贷给了侯飞云。在2021年7月14日上午,贾某1称侯飞云走不开,就让他弟弟侯某来取钱,贾某1将裕馨园的房本给她,他通过银行转账转出19.1万元。在2021年10月15日时,他给侯飞云打电话称该打利息了,侯飞云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然后她就去怀仁市土地局查验房本,才发现是假的,然后她就去当初说的沙厂去找侯飞云,才知道沙厂不存在,询问侯某知道了侯飞云也是贾某1假扮的,房本也是贾某1伪造的,那19.1万元当初也是转到了贾某1的账户。之前在2020年11月23日,贾某1还通过抵押瑞亨花都的购房合同和她贷款30万元,期间总共支付利息48000元。
3、被害人程某的陈述称,2020年12月的一天,贾某1给她打电话说需要贷款30万元,用于装潢公司资金周转,约定月利2分,以瑞亨花都一处房产作抵押,最后程某贷款给贾某120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之后贾某1总共还利息2.8万元。2021年2月28日,贾某1又称开装潢公司,让她入10万元股份,年底分红,程某又通过支付宝转给贾某110万元,期间还款4万元。2021年8月2日上午,又通过微信转给贾某199000元,之后又给她转回35000元。后来发现瑞亨花都的购房合同是假的。
4、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称,2021年6月份的一天,贾某1因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他公司借款10万元,担保人是侯某;2021年6月15日,贾某1和李恒拿文景园5-1-302室的购房合同向赵某2贷款20万元;2021年6月底的一天,贾某1以侯某哥哥的教育机构被关门,侯某哥哥想转型为由向他贷款50万元,以皮都绿洲4-1-501做抵押;2021年7月4日,贾某1说侯某他哥哥还差点资金,就以瑞亨花都1-4-8层中门、20-4-4层西门以及皮都绿洲3-3-1401做抵押,又借款50万元。
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称,2021年8月份的一天,贾某1给她打电话说最近做煤炭生意需要用车,就把她的本田雅阁车借走了,过了几天和他打电话要求还车时,贾某1说还用的了,后面又催了几次,直到10月20日左右,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后来是王某1给她打电话说要车就得先给钱了。大约到了12月6日晚上,一个姓邓的男子说车在他手里了,要车就得花钱赎回了。她以前和贾某1是恋人关系。
6、被害人赵某3的陈述称,2021年10月5日8时左右,贾某1给他打电话说,装修门市进货需要15万元,当天他就让杨某给他转了15万元;2021年10月10日上午9时左右,贾某1又给他打电话说进货还需要20万元,他就又给他朋友杨某打电话让给贾某1转20万元。等周三和贾某1要钱时,贾某1手机已经关机了,找到张国鹏,才知道装修公司早就和贾某1无关了,然后他就报警了。
7、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称,他和赵某3是朋友,在2021年期间替赵某3给贾某1转过两次钱,一次15万元,一次20万元。2021年8月初,贾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父亲生病了想用车,当天下午19时,贾某1到世纪绿城南门附近把车开走了,到8月中旬和贾某1要车,贾某1却借给“老路”了。到10月19日18时11分,大同抵押车行老板王某1给他打电话告诉他说贾某1把他的车抵押给王某1了。
8、被害人孟某的陈述称,2021年8月4日下午2时左右,贾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父亲病危了转院到了北京,身上钱花光了,需要10万元周转,然后他让贾某1给他发医院的住院押金单据,又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他父亲以及他本人的身份证照片,之后通过银行转给贾某110万元,到了8月17日,再联系贾某1就经常不接电话,发微信也不理。之后贾某1陆续还了他2万元,到10月16日就失联了,找不到人了。
9、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称,2021年10月15日,他将他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租给了张某2用于大同市成龙电影节,大约过了3、4天,他向张某2要车,张某2说没用完,之后又问了一次,他觉得不对劲就去分期公司查GPS,发现离线了,找了两三天,在大同国源晋通二手车行找到了,才知道是一个叫贾某1的男子把车抵押给了这个二手车行。
证人张某2的陈述称,2021年10月15日,贾某1给他打电话说,想租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为大同成龙电影节商用,然后就租给了他。等王某2和他要车的时候,他就联系贾某1,发现贾某1手机已经关机。然后他和王某2就四处找车,最后在一家二手车行找到了这辆车,车行说是一名叫贾某1的男子抵押给他们的。
1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称,2021年10月份,贾某1抵押给他6辆车,一辆宝马轿车(×××)、一辆奥迪A4轿车(×××)、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以及计划用于抵押的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和一辆丰田阿尔法商务车。2021年10月1日,贾某1说柴沟矿项目需要用钱,就把项目经理的奔驰车抵押给他换了10万元,过了几天,又用一辆宝马523作抵押换取6万元,10月9日用一辆奥德赛商务车抵押换取8万元,10月11日又称需要5万元给人送礼,把一辆丰田阿尔法抵押了150000元,10月13日用一辆丰田霸道车抵押换了15万元,6辆车总共欠我54万元。直到10月17日给贾某1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微信也不回消息。
1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称,2020年5、6月的时候,贾某1借口他二妈出车祸需要垫付医疗费,和魏某借款5万元,她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贾某1,还扣除了1500元利息,期间还了几个月利息。2020年12月的一天,贾某1又给她打电话说想贷款20万元,月利2分,用瑞亨花都20-4-4层西门的房子过户作抵押,她就同意了。到2020年12月10日下午,贾某1约她去瑞亨花都售楼部过户,在过完户以后,她回家用手机银行给贾某1转账19.6万元,扣除了4000元利息。
1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称,2019年7、8月份,他回到怀仁市开店,和贾某1联系一块入股沙厂,2020年4月30日,贾某1联系一家二手车行把张某3的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河北一家工商银行,二手车行的人通过微信给他转账87740元,之后他通过支付宝转给贾某183240元。2020年5月份,贾某1又说让张某3和他一起经营装修门市,以张某3瑞亨花都20-4-4层西门的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杨远国,张某3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贾某1237050元。2020年7月份,贾某1说做工程资金不够让张某3把他的雅阁车抵押给车行,抵押的5万元也转给了贾某1。
13、另案嫌疑人贾某2的讯问笔录中称,2021年2月22日左右,他给贾某1打电话说结婚要买房,让贾某1还之前借他的35000元,贾某1说没钱,他有个姓杨的的朋友是信用社的主任,能给他办下贷款,贷到钱就还他。之后那个姓杨的的主任就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和贾某1凑够10万元给贾某1办贷款,之后他通过微信给贾某1转账13000元,之后他问贾某1贷款办理的怎么样,贾某1说合同签成20万元了,还差点钱,之后他就又陆陆续续转钱给贾某1,前后一共转了232648元。
14、另案嫌疑人侯某的讯问笔录称,2021年4月6日上午,贾某1给他打电话说知道侯某没工作,以前伺候过一个领导,能在中能电厂给他安排工作,需要8万元。到了2021年4月7日上午,他通过银行转账给贾某1转了8万元。过了两三天,贾某1又让他办了一个大专学历,他又通过支付宝转给贾某13万元。2021年5月底,他和贾某1合作买大车,贾某1把他介绍给了“赵某2”,之后他拿“房本”和赵某2贷款20万元,贷款人是他,钱转到了贾某1账户上了。
15、证人夏某2陈述称,2021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马强给他打电话称有个叫侯某的朋友做生意没钱想和她贷款20万元,约定利息3分,侯某可以把他一套裕馨园4-1-601的房子过户抵押给她,说要是有一个月不打利息,房子就归她了。当天或第二天上午,马强带夏某2和侯某去怀仁市便民大厅办过户手续,办完后续就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到侯某卡上了。侯某和马强打了3个月利息,后就几个月没打利息,就询问马强,马强说房子任她处理。之后2022年1月份的时候,她就过户给了魏荣。
16、被告人贾某1的供述与其他被害人的陈述大体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关于与受害人张某1、赵某3、魏某部分事实有如下供述,2021年8月份期间,他和张某1以他有急事为由借了张某1的本田雅阁车一辆,后来他将这辆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王某1,这件事也没有和张某1说过;
2021年10月份期间,他和赵某3周转过35万元,一共拿过两次,具体时间记不住了。2021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以资金紧张为由,给赵某3打电话问赵某3是否手头宽裕,要是方便就给他挪兑15万元,然后第二天杨某通过手机银行给他转了15万元,大约过了4、5天,他又和赵某3打电话说再挪兑20万元,赵某3问他能还不,他说能,赵某3就又让杨某给他转了20万元。贾某1用这35万元全还债了,所谓的资金紧张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贾某1以“我哥哥他妈”(二妈)出车祸住院为由向魏某贷款5万元,月利息3分,用他的比亚迪车(×××)做抵押,这5万元一部分用来还贾某2了,另一部分自己留下了,本金没偿还过,利息是一直在还。
此外,还有其他当事人杨远国、贾志波、马玉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夏某1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辨认笔录、车辆信息、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目无法纪,多次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贾某1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贾某1辩称与朋友赵某3系无息贷款,属民间借贷情形,本院已依法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属实。公诉机关修改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华
审判员武秀云
人民陪审员马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熠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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