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检刑诉〔2022〕9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30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园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22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光积蓄,为了继续赌博编造投资大型农用机器的事由,向其前夫的朋友被害人赵某1先后三次共借人民币12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并挥霍一空。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流水等书证,证人赵某2、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2日至3月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光积蓄,遂编造投资大型农用机器的事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共计人民币12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银行卡流水,证明2022年2月25日,张某给王某某尾数为7375的农行卡号转款50万元,2022年3月1日,张某给王某某尾数为7375的农行卡号转款20万元。2022年2月22日,赵某1给王某某尾数为1838的工行卡内转账10万元,2022年2月23日,赵某1给王某某尾数为1838的工行卡内转账10万元,2022年2月28日,张某给王某某尾数为1838的工行卡内转账30万元。
3.手机软件截图,证明王某某网络赌博情况。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是赵某1的妻子,赵某1让张某给王某某转账共计120万,王某某跟赵某1说是赵某2的哥们要买拖拉机用钱。另证明,赵某2和王某某虽然离婚了,但是他们一直生活在一起。
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和赵某2离婚了但还在一起生活,王某某跟赵某2说要进大型农机需要钱,赵某2说没有,王某某就找赵某1借了20万。后赵某1找赵某2说王某某又在她那拿了100万,赵某2找到王某某问怎么回事,王某某说钱都赌博输了。
6.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明王某某以赵某2的名义向赵某1借款共计120万,说用于倒卖拖拉机。后赵某1给赵某2打电话,赵某2说王某某根本没有用于倒车,钱都用于赌博了。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王某某向赵某1借钱,说倒卖拖拉机用,实际都在手机上赌博了,使用的软件名是“快赢”和“福利彩票”。
证据还有报案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控辩双方亦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6日起至2032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1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盼
审判员杨会文
审判员李佳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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