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慈检刑诉〔2022〕9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2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7日、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长忠、检察官助理何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自2019年开始在一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后该赌博平台显示宋某某赢利180余万元,同时该赌博平台客服提示需转账至指定的银行卡中“走流水”,当银行流水达到一定数量后才能将赢利提现。宋某某为了将赢利提现便按照要求向客服指定的银行卡中转入多笔大额资金,但赌博平台仅给宋某某返还少部分资金(返还金额远小于转入金额)。宋某某为了获取赌博平台上显示的赢利,在自己已没有资金继续转账“走流水”,且明知自己被赌博平台诈骗的情况下,仍编造取住房公积金需增加银行流水、填充信用卡需资金周转等理由,并以支付高额手续费、保证能立即还款为诱饵,自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7月,先后向被害人张某1、张某2、周某、谷某、李某、庄某、陈某等人骗取借款人民币674000元后转账至赌博平台指定账户用于“走流水”。案发后,宋某某及其亲友已退还人民币142777.7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董某、舒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张某2、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借钱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所有给其借钱的人均知道其是为了往赌场里走流水。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朱建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某于2021年5月28日向xxxx报案后,宋某某陈述了向张某2、周某、谷某借款的事实,但xxxx没有对宋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慈利县xxx于7月20日才作出立案决定书,故对该段时间没有认定宋的行为涉嫌犯罪;2、证据显示谷某和陈某不仅仅只有一次给宋某某借款,说明所有的受害人知道宋在赌博网站上的金额,并相信其金额能够偿还其借款,故宋没有虚构事实;3、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赌博网站上所返回的金额均偿还给了出借人;4、向李某的借款,李于2021年5月28日报案,同年6月7日宋主动偿还完借款,而xxxx于同年7月20日才作出立案决定书,故该笔借款不构成犯罪;5、宋某某向张某1借款时给张某1设置了车辆作为抵押物,并将工资卡及房屋产权和山林证交给张,是一种抵押借款形式,不构成诈骗;6、本案金额中,张某1只有21万元没有偿还,且其他借款中有砍头息的问题,应予减去砍头息部分;7、宋某某有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的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自2019年开始在一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后该赌博平台显示宋某某赢利180余万元,同时该赌博平台客服提示需转账至指定的银行卡中“走流水”,当银行流水达到一定数量后才能将赢利提现。宋某某为了将赢利提现便按照要求向客服指定的银行卡中转入多笔大额资金,但赌博平台仅给宋某某返还少部分资金(返还金额远小于转入金额)。宋某某为了获取赌博平台上显示的赢利,在自己已没有资金继续转账“走流水”,且明知自己被赌博平台诈骗的情况下,仍编造取住房公积金需增加银行流水、填充信用卡需资金周转等理由,并以支付高额手续费、保证能立即还款为诱饵,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先后向被害人张某2、周某、谷某、李某、庄某、陈某等人骗取借款33.4万元后转账至赌博平台指定账户用于“走流水”。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23日,宋某某以填充信用卡并立即归还为由,骗取张某22.4万元。张某2报警后,宋某某在慈利县xxx观音桥派出所给张某2出具了一份借条。5月24日、25日,宋某某分别归还9千元、5千元。6月4日,应宋某某要求,张某2给其转账750元,6月6日,宋某某给张某2微信转账1888.88元。现宋某某尚欠张某28361.12元。
2.2021年5月23日,宋某某以填充信用卡并立即归还为由,骗取周某3万元。张某2到周某处后报警,宋某某在慈利县xxx观音桥派出所给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5月24日、25日,宋某某分别归还1万元、5千元。6月4日,应宋某某要求,周某给其转账750元,6月6日,宋某某给周某微信转账1888.88元。现宋某某尚欠周某13861.12元。
3.2021年5月27日,宋某某以填充便民卡周转并立即归还为由,骗取谷某6万元。谷某发现可疑报警后,宋某某在民警的见证下给谷某出具一份借条。
4.2021年5月28日,宋某某以填充便民卡周转并立即归还为由,骗取李某2万元。李某发现可疑后报警,宋某某于6月7日通过xxxx退赔李某2万元。
5.2021年6月22日,宋某某以填充便民卡周转并立即归还为由,骗取庄某5万元。
6.2021年7月24日,宋某某以填充信用卡周转并立即还款为由骗取陈某15万元。陈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将宋某某带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派出所,宋某某在民警的见证下给陈某出具15万元借条。2021年9月15日,宋某某给陈某还款500元。
案发后宋某某及其亲友共计退还52277.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1年5月28日20时许,宋某某在慈利县大市场27栋找李某以临时周转填充银行卡后立即刷卡还款的理由“借的”李某2万元钱,宋将钱打入一网络诈骗平台,而无钱还给李某,李某报警,2021年7月20日,慈利县xxx予以刑事立案。
2.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明:2021年12月27日15时30分许,长沙市xxx刑事侦查支队第一大队民警在湘雅附一医院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宋某某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自2019年起,宋某某接触了一个叫“幸运”的赌博网站,其开始在该网站上赌博,在网站上显示其个人的盈利情况有一百八十三万多元钱,但在其要提现时,网站显示不能提现,资金已被冻结。其联系网站客服,客服讲需要其在绑定赌博网站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户名宋某某,尾数为7377)上走一定量的流水后,才能给其退回所赢的钱。其听信了客服的话,由于自己在该赌博网站上已注入了大量赌资,没有钱再来走这个流水,于地想到找其他人“借钱”走流水,以获得其在赌博网站上所羸的钱。其都是以还信用卡为借口,说只在卡上过一下就可以马上归还,并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并将其赌博网站上所显示的其盈利的钱数给对方看,让对方相信其经济能力。其在2021年共有8笔借款,都是汇入赌博网站,分别是3月25日,找朱金明借了2.5万元;5月23日,慈利县“阳光烧烤”店的老板借给其2万元;5月23日,慈利山水一鸣的一个小卖部的老板借给其3万元;5月27日,慈利县“东北水饺馆”借给其6万元;5月28日,慈利城西市场的老板借给其2万元;6月22日,托朋友舒某找一姓庄的借了5万元;9月13日,找张家界的陈某借了15万元;还有一次在阳和找一个做菜生意的人借了4千元钱,还骗了他几千元的菜,最后给对方打了1万元的欠条。具体过程是,2020年7.8月份,其通过朋友王丽在张家界认识了张某1,一天与王丽一起在张某1家里与张某1聊天,其找张某1借了8千元钱,约定几天后归还,以其所有的一辆中华牌银灰色小轿车抵押给他,张某1同意后,他老婆用微信给其转账8千元。过了几天,其给张还了这8千元,是转给他老婆的,转了8千元本金和1千元利息,把抵押给张的小车开走了。过了几天后,其又找张某1称要建设猪栏,缺少资金,想找他借1万元,并将其工资卡放在他手上,张某1老婆给其银行卡转账1万元后,其将中国银行的工资卡给了张,过了几天,其称缺过桥资金又找他借5万,同样用工资卡抵押,张某1老婆给其转账4万元,一周之内给他还了点钱,但没有还齐5万。2020年11月上旬,其找张某1,称需要资金过桥,急需借点钱,并承诺过桥后马上取出来。于是张某1老婆用银行卡转账方式分别给其微信转了一个5万,一个6万,当天,其当着张某1夫妻的面,给他还了11万元的本金和800元利息。2020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又找到张某1,以要取住房公积金急需30万的资金过桥为由,并承诺过桥后立马取出来归还,后张某1老婆给其农业银行转账30万元,过了一会,其告知填进去的钱不能全部取出,只取出9万,并给张某1老婆转了9万,其与张某1算了下总账,其还欠张26万元,便给张某1打了一份26万元的总欠条,并承诺在4个月内还清本金的同时给他几万元的利息。在借30万的借款时,其将在老家的林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抵押给了张某1,中国银行的工资卡也在张某1手中。其建猪栏借的张某11万元,用于了建猪栏,用工资卡抵押借的5万元中除1万用于猪栏建设,4万打到赌博网站客服指定的银行卡里去了。以资金过桥借的张某111万元及以取住房公积金借的30万也打入了赌博网站客服指定的账户。
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借条、转账明细证明:2021年7月24日12时许,宋某某在其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期大门口开的烟酒店里找到其,找其周转5万元填信用卡,半小时就还钱。其给宋某某转了5万元,过了3个多小时,宋某某说钱不够,还需10万元填充信用卡提高信任度,才能提出钱来,后其又通过支付宝给宋转了5万,宋当时录了借钱视频作为凭证给其。1小时后,宋说还不行,还需要周转5万元,其在宋不断说好话的情形下,给宋又转了5万元,共计15万元。宋说晚上8点准时还钱。到了晚上8点,其看钱没有转回,就问宋,宋让其再等半小时,其明白上当了,便报警了,崇文派出所民警来了后将宋某某带走,派出所取守宋的材料后,宋某某给其打了15万的借条,说在慈利县甘堰乡家里筹钱。其跟宋到了甘堰乡家中,宋说找叔叔借钱,然后走了,其在宋家等,过了1小时,宋还没回,便给宋打电话,宋开始接电话,后不接电话了,其便回了张家界市内。2021年9月15日,宋给其还了500元,之后再没有还钱,电话和微信也联系不上。
5.证人张某1的证言、借条、转账明细证明:其是做二手车行生意的。2020年7月,其通过邻居王丽介绍认识了宋某某,后王丽和宋某某一起找其老婆李春霞借钱称,借给宋某某8千元,几天之后可以归还,并把中华银灰色小轿车压给其。其叫老婆给宋某某微信转了8千元后,宋给其老婆转账了9千元,并把之前压的车子开走了。又过了几天,宋又找到其,因要建设猪栏缺少资金,借1万元,并把其工资卡放在其手上,其安排老婆给宋的银行卡转账1万元后,也拿到了宋的中国银行工资卡,后面又因过桥原因,我叫老婆给他转了4万元。2020年11月12日,宋又称资金过桥需借点钱,马上可以套出来还钱,其安排老婆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别给宋的微信转了一个5万,一个6万,当天宋就当着其夫妇的面还了11万零800元。2020年11月18日,宋又找到其,称取住房公积金需要资金过桥30万,并承诺立马可以套出还归还,其安排老婆用建设银行0615给宋某某农业银行尾号7377转账30万,之后,宋称钱套不出来了,只套出9万元,就转给了其老婆建设银行卡中。当天晚上,其和宋某某算了下总账,并叫宋某某打下了一份26万的总借条,并承诺4个月之内还清。在此次借款时,宋某某出具了林权证和其在老家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2020底还是2021年初,其到宋所在单位甘堰中学收账,宋当时没有钱还,就将其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工资卡(尾号1326)给其,要其取里面的工资用于还款。在2021年热天里,其找宋讨账,宋要其将他的一辆红色比亚迪F3轿车开走抵账,车子的户是宋父的,是2010年的车,现在还在其家中,双方没约定该车抵多少钱。其一共使用宋某某的工资卡取了三次钱,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分两次取5千、300元,2021年1月22日取3千,共计8300元。其于2021年4月15日发现宋的工资卡进账3300元后就被转走了,后面卡上就没有进过钱了。
6.被害人庄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1年6月22日11时许,其朋友舒某给其发微信,问其可不可以帮助填便民卡,其说可以,要800元手续费。后舒某要其给他伙计宋某某填一下便民卡,后134××××****的手机号码就给其打电话,自称是舒某的朋友,叫宋某某,是甘堰的老师,并提起了填卡的事。双方加微信后在金慈幼儿园附近见面,宋称便民卡是第二年,最多10-20分钟就能出来了,出来后立马还给其。其通过微信给宋转了一笔4.5万,一笔5千,共5万。宋收钱后,就一直坐在其小车后座上操作手机,半小时后,宋要求第二天还钱,其未同意,便拿过宋的手机,发现宋和一个客户的聊天,是关于“赌博、博彩”的一些广告。其发现宋不是填便民卡后,便打电话给朋友舒某,告知宋是赌博。宋也在其车上给舒某打电话称要舒某帮其还款,舒某回答没有。挂电话后,其要宋还款,宋说去他“丫丫”家借钱,其开车带宋到了(雅乐酒店对面巷子里)一民房,宋和他叔叔聊天,其在一旁看着。后其接一个电话没注意的时候,宋从后门溜走了。当天,其到派出所报案了。对方微信昵称:福星,微信号×××mn。
7.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慈利县零阳镇大世界菜市场经营阳光烧烤店,2021年5月23日20时许,其在自己店子里守店,宋某某来到其店里要其帮他用3万元填一下信用卡,填完后立马可以还给其,然后拿出500元现金放在其桌子上说是填卡的手续费。因其只有2.4万元钱,便应宋的要求通过支付宝扫二维码转了2.4万元给宋,后宋在其店子里操作手机,过了40分钟左右,宋对其说还差6千元填卡,流水不够,要其再借6千元,其回复没有后,宋对其说找朋友借6千元,填好后马上还钱。其和宋加了微信。其安排店里的服务员阿姨跟着宋一起去了。半小时后,其给阿姨打电话,阿姨要其到山水一鸣一家便利店去。其骑车到了便利店后,看见宋站在柜台前低头操作手机。等了一会,其问便利店老板是否也给宋借了钱,便利店老板承认后,其对方告知了宋在其店里也借钱的事。便利店老板站在宋这边,看见宋操作手机不是填信用卡而是把钱放在了一个网站平台。我们感觉不对后便报了警,三人一同到了观音桥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叫宋给其和便利店老板各自打了一张欠条。2021年5月24日23时42分,宋通过微信给其还款9千元;次日通过微信给其还款5千元。其和宋微信聊天时,宋称找张家界市里人借得到钱,让其给宋凑1500元担保费,搞好后,就可以把余下的钱还给其。后便利店老板微信和其商量,每人给宋借750元,赌一把试试。其和便利店老板各自给宋转了750元。6月6日11时,其与便利店老板各收到宋转过来1888.88元,现宋某某还差其8361.12元。宋某某的微信昵称:福星,微信号×××mn。其微信昵称:阳光烧烤,微信号×××22。
8.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在山水一鸣幼儿园经营便利店。2021年5月23日21时许,其在店里守店,进来一个人要其帮填信用卡,称填进去后可立马还钱,要求填3万,给600元手续费。其答应后,双方加了微信好友,其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3万元。对方在其店里操作手机,后其店在对方旁边看,看见对方和一客服聊天,问钱好了没,又转了一笔钱进去,客服没有理他。一个自称是搞烧烤的女老板说跟对方转了2.4万元,套进去了没有出来。三人在其店里讨论这事时,其对借钱的男子建议报警,三人便到了观音桥派出所。民警问清情况后,要对方给其和烧烤店老板各打了一张欠条,其才知道对方叫宋某某。5月24日,宋某某通过微信还了1万元,25日通过微信还了5千元,后来对方一直说在找人借钱,有一次,宋称找张家界市的人借得到钱,需要1500无担保,其和烧烤店老板娘各自给宋转了750元,之后,宋给其转了1888.88元,现宋还欠其13861.12元。宋某某的微信昵称:福星,微信号×××mn。其微信昵称:周,微信号×××96。
9.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北方饺子馆。2021年5月24日17时许,宋某某到其店里吃饺子,聊了一会儿天后,宋要其帮他填3万元的信用卡,并承诺填完后立马可以还钱。其开始不相信,后宋称其是甘堰中学的老师,其便加了宋的微信,宋将其身份证照片发给其,其通过微信给宋转款3万元,不到30分钟,宋将3万元还给其,还通过微信多转了700元作为手续费。2021年2月27日17时许,宋又到其店里吃饺子,又叫其填一下便民卡,说要20万,其回复只有2、3万元,宋便要其填3万进去。其怀疑3万元填进去后拿不出钱,宋回复别的地方有180万,走下流水,保证不少一分钱。其当面通过微信给宋转账3万元,宋一直在其店里操作手机,过了半小时后,其催宋还款,宋回复其流水不够,要其再转5万元,其回复没钱后,宋要其将支付宝里的花呗、借呗的钱都转给他走流水,宋就可以及时还钱。其着急收回前面借的3万元,就用支付宝分6次,每笔5千元给宋扫码3万元。后宋继续在其店里操作手机。后宋又要其找朋友借钱,其没答应,并意识到被骗了,便报了警。观音桥派出所民警过来后说是经济纠纷,让宋给其打了借条,约定2021年6月1日还款,目前只还了1千元。其微信昵称北方饺子馆,微信号×××18,支付宝账号183********,宋某某的微信昵称:福星,微信号×××mn。
1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21年5月28日18时许,其在慈利县零阳镇永安××市场自己的蔬菜店写菜单,一40多岁的中年男子自称以前在蒋家坪学校工作时在其手上买过菜,现在甘堰学校是管食堂的,负责学校供菜,要其每星期天上午安排车辆给甘堰学校送货,两人互加微信好友。过了一会,对方称便民卡今天到期,要其帮填卡20万,其称只有7万元,对方称7万元也没事,他可以多导几次就可以了。其便叫女儿董某来拿其手机操作给对方转钱,因为卡限额,转不出那么多钱,其女儿用手机微信的零钱给对方转了2万。对方某到钱后,其将2万元导入一人银行卡。后对方要其拿手机下载手机银行,将5万元也转给他,其感觉不对劲,就打电话报警了。其给收款方为宋某某的农业银行尾数为7377的卡转账2万元。
1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5月28日18时许,其在慈利县永安××市场里面自己的门面冷冻店看店子,其妈妈的店子在其店子对面,其看见妈妈和一个约40多岁的男子有说有笑,以为是妈妈的客户,约19时许,妈妈要其跟一个人转下款,说是帮一忙,转7万元填卡。其到了妈妈店里拿了妈妈的手机问对方,要转多少钱,对方说转7万元给他填卡,填完卡后马上还钱。其用妈妈的手机微信向对方转钱没有成功,显示银行卡限额了,其用手机微信给对方转了2万元。后对方要妈妈下载手机银行,其没同意,对方便称就用这2万元多导几次,只是时间有点长。过了10多分钟,其要对方将妈妈的2万元转回来,其用自己的手机银行一次性给他填卡,对方开始犹豫。其便叫妈妈报警,自己和对方聊天,公安民警就把对方带走了。其妈妈手机微信转账详情显示收款方是宋某某的一张尾数为7377的农业银行卡。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甘堰中学总务主任。宋某某系自2017年调入甘堰中学,学校安排宋管学生宿舍及在食堂给教师职工弄饭。学校专门安排其和黄建波老师的采购人员采购粮油蔬菜,并都在定点的配送商店,不需要其他人采购。
13.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21年6月22日11时许,其接到宋某某的电话,问其能不能找人帮他填下一张5万元的便民卡,其便给朋友庄某发了条微信,问他能否真便民卡,5万元是怎么收费的。庄某回复说可以填卡,5万元收800元手续费。其告诉宋某某后,宋说可以,其便将庄的手机号告诉了宋。13时许,庄某给其打电话说宋不靠谱,不是填便民卡。接着其接到宋某某的电话,要其帮朋友说一下,明天给他还5万元钱。其回复不行,后庄某给其打电话说宋已跑了。其便到雅乐酒店那个巷子里找庄某,见面后,两人到派出所报案来了。
14.领条证明:李某于2021年6月7日领到柳林派出所追回宋某某欠款2万元。
15、慈利县甘堰中学证明、宋某某辞职申请表证明:宋某某于2021年10月辞职,其工资于2021年11月停止发放。
16、慈利县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宋某某于2022年1月5日进入看守所时健康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1、是否隐瞒真相。被告人宋某某提出其向相关人员借款时均向被借款人说明了其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增加赌博账户的流水以取出其赌博帐户上的余额。从全案证据来看,该说法仅有宋某某自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全案大部分被害人在宋某某没有按约定还款后立即报警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宋某某的该辩解明显不能成立。应认定宋某某在借款时隐瞒了事实真相。
2、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宋某某借款的实际用途是用于打入赌博网站以走流水获取网站返利,其目的是从事非法活动,明显不属法律保护,结果也导致了被害人的资金无法被收回。从2021年5月下旬起,宋某某在向被害人借款时,在自身工资卡已抵押给张某1的情形下,并无还款能力,且已负债累累,还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在向庄某借款后,还有逃避讨债的行为。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借款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辩护人提出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本案诈骗数额认定问题
1、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和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来看,宋某某在向张某1借款30万元时,向张某1出具了林权证及房屋产权手续,宋某某发放部分工资的中国银行卡亦抵押在张某1手中,不论工资卡及相关产权证的真实价值是多少,至少证明此时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仅以宋某某在该笔借款时隐瞒了用途为由而认定借款系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宜作为诈骗犯罪处理。
2、从李某的陈述和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来看,李某于2021年5月28日下午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慈利县xxx也调取了相关证据,因认识偏差而没有立案。所谓案发是指只要被害人报案,就应视为案发,xxxx立案与否不是确定案发的依据。宋某某于2021年6月7日退回了李某2万元只应认定为案发后退赃的行为。故对辩护人辩称该笔诈骗不应认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
关于刑讯逼供和诱供的问题,从慈利县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来看,被告人宋某某入所时身体健康。本院所采信的证据系宋某某在看守所里的供述,宋某某在看守所的供述系诱供的观点,无证据证实,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及其亲属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陈某14.95万元、庄某5万元、张某28361.12元、周某13961.12元、谷某6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某某的刑期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俭
审判员杨芳
人民陪审员董艮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伍源
书记员吴慈霞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