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检刑诉(2022)41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9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阳检刑诉(202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钟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笑秋、检察官助理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鸿鹏;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马艳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通过花钱将被害人姬某的弟弟姬绪杨安排到榆林大海则煤矿做消防员,骗使被害人姬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万元。后被害人姬某发现该王办不成后便多次向其要求退款,直到2021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张某、杨某二人处诈骗的款项陆续给姬某退还3.5万元,剩余0.5万元在其被XX机关刑事拘留后由其家属向被害人姬某退还。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刘鹏安排为小保当煤矿正式工,共计需要20万元费用,先付10万元前期费用,王某某同时又谎称其找的领导先要15万元的前期费用,骗使刘某乙和马某乙共计向其转款15万元。工作办不成后,在马某乙、陈学利、刘某乙等人多次催要退钱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陆续向马某乙和陈学利退款5.6万元,后马某乙自己又垫付了4.4万元全部退还刘某乙。王某某共计还有9.4万元未退还马某乙。
3、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卫生局的领导,以能将被害人蒲某的妹妹蒲姗安排到榆林二院工作为由,骗使被害人蒲某向其转款10万元。2020年10月份之后,被害人蒲某发现该王办不成便多次要求退款,直到2021年2月份,该王将从张某、杨某二人处诈骗的款项陆续给蒲某退还,于2021年3月19日将被爱人蒲某的钱全部退还。
4、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承揽麻黄梁一个场子里安装设备的工程具有高额回报为由,骗使被害人米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款3万元。在约定好的期限内,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给被害人米某乙退还本金和进行分红,被害人多次向该王追要钱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向被害人退款1.5万元,目前尚有1.5万元未退还。
5、2021年2月2日、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陕北矿业的领导,能将被害人马某甲的妻子张佳妮安排到陕北矿业总公司当文员,骗使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其转款共计4万元。事情未办成后,在被害人马某甲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4日退还马某甲3万元,尚有1万元未退还。
6、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任某甲的儿媳妇梁刘华安排成为小保当煤矿的正式工,骗使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父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转款共计20万元。
7、2021年6月2日、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白某乙安排到小保当煤矿当劳务派遣工,骗使被害人白某乙通过手机微信向其转款共计7万元。
8、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雷某安排到小保当煤矿当劳务派遣工,骗使被害人雷某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某提供的名为王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4万元。
9、2021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在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上班的姑舅曹某甲给人办理往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煤矿安排工作事宜,每安排一人需要花费10万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杨某谎称自己认识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以自己能够通过花钱送礼的方式将二人安排进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家滩煤矿正式工作为由,骗使张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0万元,骗使杨某向其转款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9.6万元交给被告人钟某(后钟某给王某某退回4千元),让钟某给张某、杨某办理安排工作事宜。202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钟某失去联系后,其又给了被告人白子毅(已起诉)5万元,让白子毅重新给张某、杨某办理安排工作事宜。2021年7月份,其获悉白子毅被XX机关关押后,于9月份陆续给张某退款5.5万元,给杨某退款3万元。
10、2020年12月份,被告人钟某向工友高某谎称能通过在榆北煤业人力资源部当部长的姑舅曹某甲,给被害人高某的小舅子安排曹家滩洗煤厂工作为由,骗使被害人高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万元。在高某发现钟某办不成后多次向其催要钱款后,钟某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共计十起,收取被害人共计95万元,立案前退款32.1元,给他人14.2万元,实际所得48.7万元;被告人钟某涉嫌诈骗三起,收取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害人共计10.6万元,立案前给王某某退了0.4万元,实际获取10.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姬亚伟、赵鸿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看,其在收到办案警官电话通知后到榆阳分局配合调查,后被刑事拘留,应构成自首。关于涉案金额问题,1、第一起被害人姬某的款项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还并取得谅解。2、第二起实际受害人仅为刘某乙,马某乙和陈学利系介绍人,刘某乙仅向陈学利转账10万元,后马某乙转给被告人,而马某乙称自己替陈学利垫付五万元转给王某某无事实依据,该15万元均为被告人向马某乙借款,且向马某乙出具了借条,并非诈骗款项。3、第三起中所涉10万元均在案发前退还。4、第四起米某乙的3万元系双方合伙承揽设备安装工程的款项,被告人也出具了借条,并未构成诈骗。5、第五起被害人马某甲的4万元中,3万元已经退还,剩余1万元被告人向其出具借条,并未构成诈骗。6、第九起中,被告人在犯罪起到次要及辅助作用,应以从犯论处。关于量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意义,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马艳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通过花钱将被害人姬某的弟弟姬绪杨安排到榆林大海则煤矿做消防员,骗使被害人姬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万元。后被害人姬某发现该王办不成后便多次向其要求退款,直到2021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张某、杨某二人处诈骗的款项陆续给姬某退还3.5万元,剩余0.5万元在其被XX机关刑事拘留后由其家属向被害人姬某退还。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刘鹏安排为小保当煤矿正式工,共计需要20万元费用,先付10万元前期费用,王某某同时又谎称其找的领导先要15万元的前期费用,骗使刘某乙和马某乙共计向其转款15万元。工作办不成后,在马某乙、陈学利、刘某乙等人多次催要退钱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陆续向马某乙和陈学利退款5.6万元,后马某乙自己又垫付了4.4万元全部退还刘某乙。王某某共计还有9.4万元未退还马某乙。
3、2020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卫生局的领导,以能将被害人蒲某的妹妹蒲姗安排到榆林二院工作为由,骗使被害人蒲某向其转款10万元。2020年10月份之后,被害人蒲某发现该王办不成便多次要求退款,直到2021年2月份,该王将从张某、杨某二人处诈骗的款项陆续给蒲某退还,于2021年3月19日将被爱人蒲某的钱全部退还。
4、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能承揽麻黄梁一个场子里安装设备的工程具有高额回报为由,骗使被害人米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款3万元。在约定好的期限内,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给被害人米某乙退还本金和进行分红,被害人多次向该王追要钱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分三次向被害人退款1.5万元,目前尚有1.5万元未退还。
5、2021年2月2日、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认识陕北矿业的领导,能将被害人马某甲的妻子张佳妮安排到陕北矿业总公司当文员,骗使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其转款共计4万元。事情未办成后,在被害人马某甲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7月24日退还马某甲3万元,尚有1万元未退还。
6、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任某甲的儿媳妇梁刘华安排成为小保当煤矿的正式工,骗使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父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转款共计20万元。
7、2021年6月2日、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白某乙安排到小保当煤矿当劳务派遣工,骗使被害人白某乙通过手机微信向其转款共计7万元。
8、2021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雷某安排到小保当煤矿当劳务派遣工,骗使被害人雷某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某某提供的名为王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转款4万元。
9、2021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在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上班的姑舅曹某甲给人办理往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煤矿安排工作事宜,每安排一人需要花费10万元。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杨某谎称自己认识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以自己能够通过花钱送礼的方式将二人安排进榆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曹家滩煤矿正式工作为由,骗使张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0万元,骗使杨某向其转款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中的9.6万元交给被告人钟某(后钟某给王某某退回4千元),让钟某给张某、杨某办理安排工作事宜。2021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钟某失去联系后,其又给了被告人白子毅(已起诉)5万元,让白子毅重新给张某、杨某办理安排工作事宜。2021年7月份,其获悉白子毅被XX机关关押后,于9月份陆续给张某退款5.5万元,给杨某退款3万元。
10、2020年12月份,被告人钟某向工友高某谎称能通过在榆北煤业人力资源部当部长的姑舅曹某甲,给被害人高某的小舅子安排曹家滩洗煤厂工作为由,骗使被害人高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万元。在高某发现钟某办不成后多次向其催要钱款后,钟某失去联系。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共计十起,收取被害人共计95万元,立案前退款32.1元,给他人14.2万元,实际所得48.7万元;被告人钟某涉嫌诈骗三起,收取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害人共计10.6万元,立案前给王某某退了0.4万元,实际获取10.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钟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白子毅的供述,被害人杨某、张某、姬某、马某乙、刘某乙、蒲某、米某乙、马某甲、高某、白某乙的陈述,证人曹某甲、钟某、畅某、白某甲、刘某甲、曹某乙、王某甲、米某甲、贺某的证言,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姬亚伟、赵鸿鹏所持被告人王某某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所持部分款项认定有误的观点,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退还的部分均未计入犯罪金额,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条否定诈骗,不符合基本生活常识,依法不予采纳;所持被告人王某某在第九起犯罪中系从犯的观点,该王在该次犯罪中积极参与,主动联系被害人,并未处于被支配、被纠集的地位,其与钟某系共同主犯,不存在从属问题。仅可对其认定为罪责较轻的主犯,故对该观点依法不予采纳;所持被告人王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马艳宁所持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9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还被害人马守堂9.4万元、退还被害人米海奎1.5万元、退还被害人马科1万元、退还被害人任风祥20万元、退还被害人白停停7万元、退还被害人王生虎4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钟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海飞4.5万元、杨盼盼15万元。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高兴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士忠
人民陪审员曹利平
人民陪审员吴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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