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新检刑诉[2022]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法柏、检察官助理许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方某在同学微信群里与毕某取得联系,方某谎称自己在郑州印之星印务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股东,现任厂长职务。2018年,被告人方某在得知毕某家有安置补偿款后,先后以自己公司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公司上市扩股、还款等为由向毕某借款。自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根据方某要求,毕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6次共计转给方某人民币460万元。为了取得毕某的信任,期间,在2018年8月方某应毕某要求转回给毕某人民币100万元;还私刻了一枚郑州印之星印务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制作了与公司签订的假借款协议提供给毕某;按月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毕某支付了利息人民币30多万元。实际方某在得到毕某转入的人民币360万元钱款后,主要用于购买彩票。后在毕某多次讨要钱款时,方某一再拖延,截止案发时,方某已将毕某转入的人民币360万元挥霍一空,无力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应当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协议、借款证明、借款合同、承诺书、收款收据、收条、银行业务回单、毕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方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方某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郑州印之星印务有限公司股东、法人及相关变更信息等;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被告人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百六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冬明

审判员胡斌

人民陪审员杨卫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汝霏


上一篇:聊东昌检刑诉(2022)269号诈骗罪刑...

下一篇:潘检刑诉〔2022〕2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