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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诉〔2022〕1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01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助理许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春节之前,被告人聂某已从长汀县力马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离职。2021年3月,为了购买木材加工机械,周某通过山东菏泽的秦某介绍认识了聂某。后周某与聂某通过微信、电话洽谈购买木材加工机械的事。2021年3月13日,聂某冒用长汀力马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新县香炉山木业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并偷盖上长汀力马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然后将该合同的扫描件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了新县香炉山木业经营者周某。2021年4月28日,聂某到周某位于新县的木材厂考察,周某于当天让其合伙人夏某以合同定金的名义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聂某人民币20000元。聂某收到该定金后,给周某出具了收条,周某告知聂某因为厂里的电暂没安装好,等安装好后再通知聂某发货。2021年9月,周某通知聂某发货,聂某在没有给周某订购木材加工机械的情况下,欺骗周某说货已经准备好,让周某将订货的尾款打过来。周某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其农行账户6228********向聂某的农行账户6228********转款50000元、40000元,合计90000元。聂某收到该款项后,不履行《设备购销合同》发货义务,随后周某反复催促聂某发货,聂某为制造已发货假象,编造自己因为疫情被隔离在湖北武穴,并将别人的黄色防疫码发给周某。聂某将骗到的人民币110000元用于KTV消费、网络主播打赏、购买茶叶等消费。2021年11月24日,聂某通过微信向周某退还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二年。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设备购销合同、收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秦某、马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聂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聂某对起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时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起诉前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聂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冬明

审判员胡斌

人民陪审员邱家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汝霏

书记员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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