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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49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6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婕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使用微信号(微信号×××12,昵称“星辰大海”),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以谈恋爱、交友的方式骗取男性网友信任,用交房租、报销路费等虚假接口,多次骗取男性被害人钱财共计3850.95元,具体实施如下:

2021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使用微信号(微信号×××12,昵称“星辰大海”)与被害人吕某1通过微信交友聊天,并以充话费、买衣服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吕华军人民币391.89元。

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使用微信号(微信号×××12,昵称“星辰大海”)与被害人王某(微信号×××11)聊感情,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以与被害人见面无钱购买机票、欠房租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王某人民币2507.06元。

2021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使用微信号(微信号×××12,昵称“星辰大海”)与被害人秦某通过微信交友聊天,并以感冒等徐家里有先后骗取被害人秦某人民币95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吕某2人民币391.8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507.06元;退赔被害人秦某人民币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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