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岛检刑诉[2022]32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1-23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桂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缴纳2900元入伙费后加入诈骗组织,在网上冒充女性身份编造各种理由对男性网友实施诈骗。同时,为赚取提成继续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现查实:2018年4月至2021年底,被告人王某通过伪装成女性身份的QQ号(QQ号:980517541)、微信(微信号:×××41)并使用虚假女性名字在网上与被害人聊天并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吃饭、购物、交房租等理由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63.79元,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891.37元,骗取被害人郝某2人民币1007.42元,骗取被害人单某人民币694.68元,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765.88元。综上,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423.1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63.79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891.37元,退赔被害人郝某2人民币1007.42元,退赔被害人单某人民币694.68元,退赔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76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速录员国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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