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9)鲁0391刑初13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13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0391刑初13号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单位缴费的材料受理、初步审核的职务便利,帮助马某、王某1、王某2三人用虚假手续提取客户的公积金,为上述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三人所送人民币共计952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谋取利益,先后七次收受马某以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050元。

2、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1谋取利益,先后十四次收受王某1以现金、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4700元。

3、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3月至4月,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王某2以微信转账方式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于2018年9月11日将受贿所得95250元上缴纪检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劳动合同、岗位协议书、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权利责任清单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文件、档案资料清单、银行业务回单、证人马某、王某1、王某2、赵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客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受理、初步审核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犯罪所得952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树礼

审 判 员  蒋中山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素霞


上一篇:(2018)鲁1121刑初25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19)鲁0783刑初197号贪污、受贿...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