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426刑初231号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鲁1426刑初231号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平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徐某某2、冯某某3、张某某4犯受贿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作出(2019)鲁14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刑终145号作出裁定由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徐某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冯某某3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4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周甲通过被告人徐某某2找被告人刘某某1协调解决“调整水云间项目容积率及水云间公司在法院的法律纠纷”的事,刘某某1答应予以协调。被告人刘某某1告知徐某某2协调两件事大约需要资金200万元,徐某某2告知周甲后,周甲分3次送给徐某某2人民币现金160万元。其中:1.2016年11月10日,周甲将现金10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2,徐某某2在刘某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万元归个人使用。2.2016年11月23日,周甲将现金100万元交给被告人徐某某2。徐某某2私自留下50万元,告知被告人刘某某1此次周甲给了50万元,刘某某1拿到50万元后,自己留下10万元,将剩余的40万元送给被告人冯某某3,让冯某某3帮助协调“调整水云间项目容积率”的事。2017年春节前,冯某某3找到时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局长张某忠帮助协调,但协调未果。3.在答应周甲帮忙协调水云间公司在法院的法律纠纷事宜后,被告人刘某某1告知被告人张某某4让其帮忙协调此事,并让徐某某2与张某某4联系。2016年11月29日,周甲将现金50万元交给被告人徐某某2。徐某某2告知被告人刘某某1此次周甲给了40万元,徐某某2给了刘某某110万元,并告知其余款项已经给了被告人张某某4,但实际被告人徐某某2只给了被告人张某某4现金1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1在收了10万元后返给徐某某23万元作为“中间费”。被告人张某某4收受钱后告知被告人刘某某1,并找到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协调水云间法律纠纷事宜。庆云县人民法院未受理水云间法律纠纷一案,对方当事人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某4带周甲和徐某某2与市中院的主审法院见面,但最终市中院撤销庆云县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指定庆云县法院受理此案。2017年5月,周甲意识到请托事项未能实现,遂要求徐某某2退钱。徐某某2将该情况告诉刘某某1,刘某某1遂找冯某某3退钱,冯某某3在2017年9月至10月份退给刘某某125万元,刘某某1未将该款退还。2018年4月,因徐某某2一直没有退款,周甲到德城区公安分局报案,冯某某3了解此事后又退给刘某某13万元。2018年7月,刘某某1退给徐某某210万元,徐某某2将该款退给周甲,之后再没有退款。2018年12月份,在德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1退回涉案款3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3退回涉案款1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4退回涉案款19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水云间公司账目、诉讼资料、项目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周甲、刘某元、王甲、梁某伟、丁某芹、张某忠、张甲、张某军、邹甲、王某华等证言,被告人刘某某1、徐某某2、冯某某3、张某某4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2、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之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2、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被告人徐某某2辩解称,其系中间人,周甲一共给其160万元,其中10万是其个人薪酬,2016年11月29日其给刘某某1现金是20万元,其与周甲系民间纠纷。被告人徐某某2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徐某某2系其不存在索贿情形,认罪态度好,属坦白;第一次开庭前积极退赃10万,后退赃40万元,愿意积极退赃,其在哺乳期,初犯,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建议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对于认定的数额,应该是64万。被告人刘某某1辩称,其听说90万元,经手53万元,应以其实际所得17万数额定罪量刑。被告人刘某某1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1受贿数额应按35万元,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自首,系初犯,认罪认罚。建议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冯某某3辩称,其系自首,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3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冯某某3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2万元,收到40万元,案发前已退回28万元,妻子患有疾病,无法照顾孩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4辩称,其对4万元不认可,积极缴纳罚金是为了判处缓刑。被告人张某某4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4非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便利,所托事项与其身份、职务关联不大。张某某4系初犯、偶犯,系自首,其收到现金19万元中4万元是因被告人张某某4为被告人徐某某2处理其他事务帮忙,被告人徐某某2主动提出的感谢费用;其已主动退回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周甲通过被告人徐某某2找被告人刘某某1协调解决“调整水云间项目容积率及水云间公司在法院的法律纠纷”,被告人刘某某1答应予以协调。被告人刘某某1告知被告人徐某某2协调两件事大约需要资金20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2告知周甲后,周甲分3次送给被告人徐某某2人民币现金160万元。其中:
1.2016年11月10日,周甲将现金10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2,被告人徐某某2在被告人刘某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0万元归个人使用。
2.2016年11月23日,周甲将现金100万元交给被告人徐某某2。徐某某2私自留下50万元,告知被告人刘某某1此次周甲给了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1拿到50万元后,自己留下10万元,将剩余的40万元送给被告人冯某某3,让冯某某3帮助协调“调整水云间项目容积率”。2017年春节前,冯某某3找到时任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局长张某忠帮助协调,但协调未果。
3.在答应周甲帮忙协调水云间公司在法院的法律纠纷事宜后,被告人刘某某1告知被告人张某某4让其帮忙协调此事,并让被告人徐某某2与被告人张某某4联系。2016年11月29日,周甲将现金50万元交给被告人徐某某2。被告人徐某某2告知被告人刘某某1此次周甲给了4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2给了被告人刘某某110万元,并告知其余款项已经给了被告人张某某4,但实际被告人徐某某2只给了被告人张某某4现金1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1在收了10万元后返给被告人徐某某23万元作为“中间费”。被告人张某某4收受钱后告知被告人刘某某1,并找到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协调水云间法律纠纷事宜。庆云县人民法院未受理水云间法律纠纷一案,对方当事人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某4带周甲和被告人徐某某2与市中院的主审法院见面,但最终市中院撤销庆云县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指定庆云县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5月,周甲意识到请托事项未能实现,遂要求被告人徐某某2退钱。被告人徐某某2将该情况告诉被告人刘某某1,被告人刘某某1遂找被告人冯某某3退钱,被告人冯某某3在2017年9月至10月份退给被告人刘某某12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1未将该款退还。2018年4月,因被告人徐某某2一直没有退款,周甲到德城区公安分局报案,被告人冯某某3了解此事后又退给被告人刘某某13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1退给被告人徐某某210万元,徐某某2将该款退给周甲,之后再没有退款。
侦查过程中,庆云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徐某某2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与本案有关。2018年12月份,在德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1退出涉案款3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3退出涉案款1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4退出涉案款19万元。被告人徐某某2于2019年4月29日退赃20万元,5月15日退赃20万元。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并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刘某某1、徐某某2、冯某某3、张某某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情况。
2.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刘某某1干部任免审批表、综合科职责及负责事项证明,证实刘某某1入党及参加工作时间,及所负责工作。
3.冯某某3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个人基本情况、科室职责证实,冯某某3的任职等情况。
4.关于张某某4有关情况的说明、人员履历表证实,张某某4于1999年4月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聘任制司机,2018年9月30日主动辞去工作。
5.周甲发布到网上的举报信、发破案经过、到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2日,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甲实名网络举报刘某某1、徐某某2、张某某4受贿“水云间”公司160万元。庆云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刘某某1、徐某某2、张某某4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市纪委监委同步介入。刘某某1被拘留期间供述其伙同徐某某2收受周甲钱款,为周甲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其收受钱款中拿出40万元送给冯某某3,用于协调水云间项目容积率问题,冯某某3行为涉嫌犯受贿罪。市纪委监委及庆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冯某某3从工作单位带至德城区公安分局接受询问,冯某某3交代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遂对冯某某3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市纪委监委对刘某某1、徐某某2、张某某4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刘某某1、张某某4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23日庆云县公安局在宁津县徐某某2家中将其抓获。湖滨北路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张某某4到湖滨北路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将张某某4移交庆云县公安局处理。2018年10月23日11时许,德州市公安局湖滨北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刘某某1到所接受询问,24日刘某某1自行到湖滨北路派出所,湖滨北路派出所民警队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10月24日19时,德州市湖滨北路派出所将刘某某1移交庆云县公安局处理。
6.庆云县公安局释放通知书,证实庆云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2日将涉嫌诈骗被拘留的刘某某1、徐某某2释放,2018年11月30日将涉嫌诈骗被拘留的张某某4释放。
7.德州市妇幼保健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证实2018年11月21日徐某某2经德州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为怀孕。
8.德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令、留置通知书,证实德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于2018年11月22日、10月27日、11月30日分别留置被告人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
9.德州市纪委监委刘某某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3日庆云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对刘某某1立案,24日刘某某1被刑事拘留。市监委同步介入,发现刘某某1等人涉嫌职务犯罪。2018年11月18日,庆云县公安局将刘某某1涉嫌受贿案移交市监委立案调查。刘某某1能够配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如实交代其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
10.德州市纪委监委徐某某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3日庆云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对徐某某2立案,24日徐某某2被刑事拘留。市监委同步介入,发现徐某某2伙同刘某某1等人涉嫌职务犯罪。2018年11月18日,庆云县公安局将徐某某2涉嫌受贿案件移交市监委立案调查。徐某某2能够配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如实交代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11.德州市纪委监委冯某某3到案经过,证实冯某某3涉嫌受贿系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工作人员刘某某1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供述,刘某某1伙同徐某某2收受周甲钱款,为周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刘某某1从其收受钱款中拿出40万元送给冯某某3协调项目容积率。2018年10月25日晚,市纪委工作人员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以有急事加班为由,电话通知冯某某3到单位办公室,市纪委及庆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遂将冯某某3从其工作单位带至德城区公安局接受询问。10月26日,冯某某3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10月27日,被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冯某某3能够配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如实交代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12.德州市纪委监委调查组出具的张某某4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0月23日庆云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4立案,24日张某某4被刑事拘留。市监委同步介入,发现张某某4与刘某某1、徐某某2共谋,收受徐某某2给予的19万元,用于协调水云间诉讼案件。11月18日,庆云县公安局将张某某4涉嫌受贿案件移交市监委立案调查。张某某4能够配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如实交代其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13.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细账,证实周甲给徐某某2的160万元均来自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4.富豪康博酒店公寓住宿登记,证实周甲和赵德才在2016年11月10日、11月25日、11月26日登记住宿过。
15.姓名为赵德才、卡号尾号为5798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2016年9月22日自该卡转至山东水云间置业公司农村信用社卡号尾号为0042的账户22万元,2016年11月23日自该卡转至卡号尾号是4968的银行卡50万元,现金支取50万元;2016年11月29日现金支取50万元。
16.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为9140114111542050000042的存款交易明细查询凭证、山东农村信用社单位取款记账凭证、现金支票,证实该账户收到赵德才尾号为5798的账户转账22万元,23日现金支出11万元。
17.赵德才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5798的取款凭条、赵德才工商银行卡号尾号4968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存款凭证,证实2016年11月23日在赵德才建行卡号尾号5798取款50万元,11月29日取款50万元,2016年11月23日在赵德才工行卡号尾号4968的卡上取款50万元。
18.经周甲辨认的徐某某2发给周甲的短信、微信,证实包括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听证笔录、民事上诉状等内容。
19.刘某元尾号为393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存款凭条,证实刘某元于2016年11月11日现金存款9万元、11月30日现金存款20万元。
20.刘某元建行卡尾号为9777的银行卡个人定期明细信息、存款凭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刘某元于2016年11月24日定期三个月存入45万元。
21.张金荣建行卡尾号0129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张金荣于2016年11月24日和25日ATM存款2万元。
22.刘某元建设银行尾号7121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刘某元于2016年11月24日、25日ATM存款2.88万元。
23.苏某生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0647的一卡通历史交易明细、入账汇款凭单、任中正邮政银行卡尾号为2787的银行卡一本通历史明细、苏某峰邮政银行卡尾号0910的银行卡一本通历史明细、李甲邮政银行卡尾号为6063的银行卡一本通历史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王甲邮政银行卡尾号2909的银行卡一本通历史明细,证实苏某生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0647的银行卡于2016年11月24日转入63万元,后于2016年11月25日转至任中正卡号为6217994681********的银行卡10万元,转至李甲卡号为62179946810********的银行卡53万元,后李甲卡取现40万元,转至王甲邮政银行卡号62179946810********的银行卡13万元。
24.依法提取于庆云县政府办公室的庆云县水云间园林自然生态度假中心项目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云间自然生态度假中心规划方案的批复,证实庆云县人民政府和天津开发区澜驰置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签订协议,由澜驰置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后更名为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庆云县两河之间投资建设一个三星级标准的水云间园林自然生态度假中心,项目总容积率0.8倍。
25.依法调取于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及水云间调整容积率的请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山东水云间建设项目存在违章施工。
26.依法调取于庆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关于《中新在线民生频道采编室的信息征询函》的回复、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中新在线民生频道反映问题处理工作的函、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证实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庆云县人民政府正在积极主动与山东水云间项目开发商沟通协调,调整该项目整体建设方案,调整后容积率大约1.0。
27.依法调取于庆云县委办公室的水云间自然生态度假中心项目情况说明、专题会议纪要、关于调整水云间项目规划容积率的申请,证实山东省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庆云县县委县政府提出调整容积率为1.8倍以上和批准颁发正式售房许可证并准予销售的申请,经县委决定项目投资方根据房地产项目实际占地拉起围墙,对其未经审批建设的,能完善手续的完善手续,不能完善手续的依法拆除;酒店占地部分依法收回。
28.依法调取于庆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因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位于庆云县的水云间自然生态度假项目被查封。
29.依法调取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依法判决解散。
30.依法调取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叶明瑞在工商局登记享有水云间公司的股权没有实际出资。
31.民事起诉状、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证实天津开发区澜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叶明瑞,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于2011年1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和7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同时要求叶明瑞返还山东水云间置业有限公司30.79%的股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天津开发区澜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经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
32.依法调取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清算申请书、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叶明瑞于2016年11月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强制对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不予受理。后叶明瑞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裁定撤销庆云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定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裁定受理,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后于2017年12月庆云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受理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33.庆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水云间项目违建情况说明和相关情况说明,证实山东水云间项目在施工期间因擅自改变户型规划,相关部门对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多次私自拆除封条,擅自进行施工。2017年8月2日,庆云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实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
34.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山东水云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相关情况说明、关于解决水云间项目问题的法律意见书,证实清算组经工作认为山东水云间项目应依法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35.冯某某3妻子梁某伟住院期间的缴费证明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证实,2017年1月18日交现金20000元,2017年3月6日、12日、13日分三次交现金5800元。
36.冯某某3工行信用卡开户信息、冯某某3工商银行卡尾号7706、尾号5364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冯某某3农行卡尾号9344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冯玉山农行卡尾号3416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业务凭证、冯某某3农行卡尾号7188的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证实冯某某3工商尾号7706的银行卡于2017年1月12日存款2万元,卡号尾号5364的银行卡于2016年12月19日存款4万元,尾号9344的银行卡于2016年12月15日分六次ATM机存款5万元,冯玉山尾号3416的银行卡于2017年2月8日存款20万元,于2017年8月22日转至冯某某320万元,后冯某某3分四次取款198200元。
37.张某某4、丁某芹出入境查询单,证实丁某芹和张某某4在2018年1月23日出境至香港。
38.依法调取于庆云县工商局的水云间公司及鼎华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证实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德才,股东是天津开发区澜驰置业和叶明瑞,叶明瑞占55%的股权;山东鼎华商务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甲。
39.中共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德纪字[2019]2、3、4号文件,证实2019年1月8日,因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涉嫌受贿犯罪,经中共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开除党籍的处分。
40.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德监字[2019]3、4号红头文件,证实2019年1月8日,因刘某某1、冯某某3涉嫌受贿犯罪,德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刘某某1、冯某某3开除公职的处分。
41.补查材料: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冯某某3举报段兴君涉黑涉恶线索的调查报告,证实案件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冯某某3检举段兴君涉黑涉恶内容不属实,段兴君无犯罪嫌疑。
(二)证人证言
1.周甲(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其实名网络举报刘某某1、徐某某2等人。2009年水云间公司在庆云县注册成立,其在庆云开发了水云间自然生态度假中心项目,但水云间公司和股东叶明瑞存在法律纠纷。2016年9月的一天,其接到庆云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贾浩然的电话,说德州市委一个领导很关心水云间项目,后德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刘某某1发信息说他妹妹徐某某2有事情和其接洽。徐某某2跟其联系后认识。徐某某2问其公司是否需要贷款、公司是否有困难,其说水云间公司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协调,一是帮忙协调法律纠纷,二是解决水云间项目容积率问题,徐某某2说让其和她一起到刘某某1办公室当面和刘某某1说一下。其和公司董事长赵德才、徐某某2到德州市政府大楼见了刘某某1,刘某某1表示对其提出的问题办理没什么困难,具体事宜让其和徐某某2联系。后徐某某2说协调关系需要费用。其分三次共给了徐某某2160万元,分别是1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其中协调法律关系徐某某2找其要了50万元,徐某某2说刘某某1介绍的德州市中院的张某某4处理法律纠纷。后徐某某2说庆云法院协调好了,对叶明瑞申请清算公司的申请不予立案,这事算是办成。协调容积率徐某某2找其要了100万元,徐某某2曾说这100万元她都给了刘某某1,但最终容积率的事情没办成。后来股东叶明瑞不服庆云县法院的裁定上诉至中院,中院指定庆云法院清算水云间公司。其找徐某某2要钱,其只向徐某某2要办理容积率、推进项目的100万元,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徐某某2退回10万元。其是基于刘某某1的身份才答应徐某某2的要求并给徐某某2160万元,160万元都是水云间公司的钱。
2.刘某元(徐某某2的朋友)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其开车带着徐某某2、刘某某1到庆云水云间公司开发的一个项目处,是周甲接待的,徐某某2、刘某某1和周甲谈了一些业务。周甲分三次给徐某某2160万,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100万元,第三次50万元。周甲给徐某某2这些钱是让徐某某2去办事的,周甲想请徐某某2帮忙的事情包括:周甲和叶明瑞的官司及周甲想让徐某某2帮助水云间项目尽快推进。为此,徐某某2请市政府的刘某某1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某某4出面帮忙协调过。其建行卡号尾号3932和7121的银行卡都是徐某某2拿着。周甲第一次给徐某某2的10万元是在去庆云后的一个多月后,第二次2016年11月份周甲在一个茶馆给的徐某某2100万元,到了第二天自己和徐某某2把50万元装到一个放成鸭蛋的盒子里给刘某某1送到市政府办公大楼,45万元存到自己名下尾号是9777的建行银行卡上了,剩余的5万元在徐某某2那里。第三次是周甲第二次给徐某某2100万元后的几天,在富豪康博酒店的一个房间里周甲又给了徐某某250万元,徐某某2给了自己20万元现金,让存到尾号是3932的银行卡上,剩余的钱徐某某2在德州市看守所给了张某某4一部分,自己估计大约有20万左右,剩下的钱徐某某2给了刘某某1大约有10万元左右。
3.王甲(刘某某1之妻)证言证实,通过丈夫刘某某1认识徐某某2,在2018年7月徐某某2找刘某某1要钱时,其了解到2016年下半年,徐某某2找到刘某某1说有个叫周甲的庆云县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融资,希望刘某某1给周甲打个招呼,后刘某某1通过庆云一个朋友联系上周甲,之后让徐某某2直接和周甲联系。后来周甲说有两件事情希望徐某某2帮忙解决:一是关于周甲房地产公司的官司问题,一个是关于调整周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问题。后徐某某2就找刘某某1帮忙过问容积率问题,刘某某1找其同事冯某某3去协调。2016年11月,徐某某2找周甲要了100万元,但是只对刘某某1说周甲给了50万元,并将50万给了刘某某1,刘某某1将50万元和其他的钱13万元存到苏某生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了,后来让苏某生把63万元转给其,苏某生扣了10万元说是工资,其让苏某生把剩余的53万元转到李甲的邮政银行卡上,过了几天,刘某某1让其从李甲卡里提出40万元现金给冯某某3送去。过了约两个月,其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然后把剩余的13万元从李甲的卡里转到其邮政卡里。2018年7月份徐某某2到彩票店找其要钱,才知道刘某某1给徐某某2办的事不理想,后其凑了10万元给徐某某2。闺女刘佳丽的学费、家里装修是刘某某1支付等事实。
4.苏某生证言证实,其2011年至2016年11月份在王甲经营的彩票站工作。王甲欠其工资款,2016年11月,刘某某1将63万元存到其名下的银行卡,其将10万元作为工资转走,转到了儿子苏某峰朋友任中正的银行卡里,其余的53万元退还给了刘某某1,转到了王甲的朋友李甲银行卡里,后王甲又找其要回了4.9万元。
5.苏某峰证言证实,任中正是其同学,2016年11月25日其父亲苏某生说要转10万元工资到其银行卡,其就借用了任中正的卡号是6217994681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其和父亲到银行办理的转账业务。2016年11月26日任中正通过网银把卡里的钱转给了其4万元,11月27日转给其5万元,都转到其卡号为62179946810********的邮政银行卡上了。父亲说这10万元是他在刘某某1的彩票站工作的工资。
6.李甲(个体经营福利彩票站)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其同学王甲借用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转钱,王甲说刘某某1把一笔60多万的钱汇到苏某生名下的银行卡里,苏某生扣下了10万元,后苏某生把50余万元转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里,这张银行卡在王甲手里,王甲把其身份证也要走。2018年8、9月份王甲才把银行卡给其。10月份,王甲又向自己那张卡上转了23.75万元等事实。
7.张某忠(德州市新能源和国家级生物产业基地副主任兼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发改局局长)证言证实,其和冯某某3是老乡,2016年底2017年初时,冯某某3找其说他表姐在庆云开发的水云间项目,叫其帮忙协调庆云县县委王晓东书记推进项目,并且冯某某3在去其家时放到其家一个盛茶叶的手提袋,过后发现袋子里是20万元,三四天后让冯某某3把钱拿回去了。其电话联系王晓东书记后得知没办理就答复了冯某某3,之后冯某某3就没再因为这事找过其。
8.王某阳(庆云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实,其认识冯某某3,2016年底时,时任德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副主任的冯某某3给其打电话,询问水云间项目相关情况,其跟他说该项目是天津的投资方,项目处于烂尾状态,而且官司缠身,其还提醒他尽量不要搀和这个项目的事情。
9.张甲(德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证言证实,其和冯某某3是老乡,2017年2、3月份时冯某某3来找其想让帮忙协调水云间项目的进度推进、增加容积率等相关事宜,其找庆云县老龄办主任马化兵和副县长张某军了解项目,马化兵说该项目叫自己不要管,张某军说他说了不算,其答复冯某某3说办不了。其和冯某某3没有因为此事有过经济往来。
10.张某军(庆云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证言证实,水云间项目是天津的一个叫周甲的人负责,其在担任庆云副县长期间,周甲因为水云间项目调整容积率的事情找过其一次,因为该项目不符合条件,不能调整容积率。张甲因此事给自己打过电话,其答复他是不能够调整。沙甲约其吃饭,其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同时张某军根据监察机关调取的书证说明了因庆云县政府与天津开发区澜驰置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签订的开发度假村的协议,是一个文化旅游项目,而非纯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以项目不属于调整容积率的范围,且天津澜驰公司一直官司缠身,最终被法院判决解散,不具备调整容积率的主体资格。
11.沙甲(德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证言证实,其认识刘某某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和刘某某1、徐某某2一起到庆云县,刘某某1、徐某某2和项目负责人谈论融资、调整容积率等事情。过了几天刘某某1到其办公室问其是否认识庆云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张某军,说庆云水云间项目容积率存在问题,需要张某军关照。因其和刘某某1关系不错就答应刘某某1可以帮助问问。后来因为这个事情其给张某军打过三次电话,前两次想约张某军吃饭,张某军都没空,第三次自己在电话里说庆云有个项目的容积率请他关照一下,张某军说他已不分管城建。其就把张某军不分管城建的事情跟刘某某1说了等事实。
12.梁某伟(冯某某3之妻)证言证实,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自己先后两次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的费用大多数是其弟弟梁召鑫缴费,冯某某3也交过,后期复查的9400元都是冯某某3支付的。住院期间银行卡缴费都是其弟弟办理。
13.胡某华证言证实,庆云县法院涉及水云间置业有限公司有四个案子,其中有三个是在民二庭受理的,自己了解的有两个案子,其中一个案子是2016年下半年,叶明瑞诉水云间公司强制清算案,审查期间组织了听证会,调解不成,合议庭认为叶明瑞申请的股权份额存在争议,于2016年12月份下达了不予受理裁定,叶明瑞提起上诉,德州市中院于2017年5月份下达裁定,撤销庆云县法院不予受理裁定,并指定庆云法院受理,后庆云县法院指定了清算组,因水云间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组申请破产,该公司资产在进一步清算中。在涉及水云间公司的诉讼中,张某某4没找过其协调事情,也没有经济往来。
14.张某溪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叶明瑞申请水云间公司强制清算,当时胡某华副院长、民二庭副庭长王某华和其组成案件的合议庭,主办法官是王某华。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最后裁定不予受理该清算案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机张某某4给其打过两三次电话,询问过相关案情,张某某4还提出和其见个面,其拒绝。庆云县法院的裁定没有受张某某4的影响等事实。
15.董甲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张某某4请求自己约王某华一起在庆云县渤海大厦院里的一饭店吃饭,当时和王某华一起来的还有她的丈夫。吃饭期间没有涉及案子的事情,但是当时张某某4让其约王某华吃饭说是因为王某华主审案子,后来知道是因为水云间的案子。
16.王某华证言证实,其在庆云县法院民二庭工作期间,曾经审理过有关庆云水云间公司相关案件,在2016年底的时候审理过水云间公司叶明瑞起诉将水云间公司强制清算的案件,在审理案件期间,执行庭的董甲说约其和其家属一起吃饭,张某某4也在,吃饭期间,张某某4说了一句案子的事。其就制止回绝了他。后来水云间公司的清算案件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叶明瑞申请清算的裁定。后经过叶明瑞上诉,中院审理裁定撤销庆云法院的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定庆云法院受理叶明瑞对公司清算的申请。对该案作出的不予受理叶明瑞申请公司清算的裁定都是合议庭合议的结果。
17.邹甲证言证实,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下半年受理庆云县水云间置业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是叶明瑞作为庆云水云间置业公司的股东,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叶明瑞强制清算裁定。叶明瑞上诉至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叶明瑞的上诉,裁定庆云县法院继续审理叶明瑞强制清算案件。张某某4曾因该案两次向其咨询过水云间置业公司的相关诉讼。第一次是2017年春节前后,张某某4把水云间公司相关诉讼材料拿到其办公室,征求关于该公司裁定解散的意见,过了两天,张某某4带着一名中年女子来找其,张某某4介绍说女子是水云间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天津某企业的负责人。女子不主张解散庆云水云间置业公司,其告诉女子该公司已经被省高院裁定解散,建议她找律师咨询。第二次是其做出裁定后,张某某4带了两男一女来找其,这几个人是水云间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天津某企业的相关人员,他们对市中院的裁定提出质疑,其按照法律规定向他们做出解释。当时对方的态度比较激动。张某某4没有提出明确的、带有倾向性的请求,其和张某某4、庆云县水云间置业的相关人员也没有经济往来。
18.孔某龙证言证实,其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工作期间,曾受理过水云间置业公司股东叶明瑞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上诉申请,案件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是邹甲,审判员是其和王**,经审理,中院撤销了庆云法院的裁定,指定庆云法院受理叶明瑞对水云间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其与张某某4没有因此案有关经济往来。
19.丁某芹(张某某4之妻)证言证实,其居住的香港城12号楼1单元2501室是在2017年装修的,装修以及购买家电家具的事情都是张某某4负责。2018年时和张某某4到澳门游玩,当时消费了大约1万元的人民币,都是其负责的,张某某4带了2000余元的人民币等事实。
(三)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德州市监察委扣押冯某某3涉案款12万元,刘某某1涉案款35万元,张某某4涉案款19万元。庆云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某某1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徐某某2、张某某4手机各二部。
(四)电子数据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2756号刘某某1三星手机检出的数据压缩为2018004626.rar文件,刻录在编号为S201804995的光盘中,证实徐某某2向刘某某1要钱内容等情况。
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2757号徐某某2OPPO手机检出数据压缩为2018004628.rar文件,刻录在编号为S201804997的光盘中。
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2761号徐某某2OPPO手机检出数据压缩为2018004629.rar文件,刻录在编号为S201804998的光盘中。
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2800号张某某4honor手机检出数据压缩为2018004627.rar文件,刻录在编号为S201804996的光盘中。
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德公物鉴电子字(2018)3031号张某某4HUAWEI手机检出数据压缩为2018004931.rar文件,刻录在编号为S201805385的光盘中。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徐某某2供述:
2016年9月底其通过刘某某1认识了庆云水云间项目负责人周甲,周甲提出让其帮庆云水云间项目融资,还有通过刘某某1帮助协调水云间公司与叶明瑞法律纠纷、不拆或者延缓拆除项目售楼处,围挡和违章违规建筑,以及水云间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应周甲要求,其带着周甲和刘某某1在德州市政府见过面,当时周甲提出希望刘某某1帮忙协调解决上述事情,刘某某1答应。见面后,周甲提出办事情需要用钱她出。其和刘某某1商量为周甲办事要多少钱,开始刘某某1提出500万元,周甲没有,后来又商量要200万元,周甲同意了。周甲为解决水云间法律纠纷、延缓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调整容积率的事情,先后三次共给其160万元现金。第一次周甲给10万元,其将其中的9万元让刘某元存入了银行,剩余1万元自己用了,这10万元其没和刘某某1说过;第二次周甲给了其100万元,其告诉刘某某1周甲拿来了50万元,其将其中50万元和刘某元一起给刘某某1送到他办公室去了,剩余的50万元中的45万元交给刘某元存入了银行,剩余5万元大部分也存入了银行,少量现金自己使用;第三次周甲给了自己50万元,但其只告诉刘某某1周甲给了40万元,其让刘某元存入银行20万元,给张某某419万元,给了刘某某117万元。周甲是看刘某某1在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才让帮忙的。周甲提出法律纠纷的事是刘某某1安排其找张某某4办理的,开始是周甲提出不让庆云法院受理叶明瑞申请对水云间公司清算,这事经过张某某4的协调,最终庆云法院做出不予受理叶明瑞申请公司清算的裁定,算是帮周甲把事情办成。在庆云法院审案期间,其和刘某某1、张某某4都沟通过去庆云法院打点关系需要15万元,张某某4不能白帮忙,刘某某1答应叫其看着办,其就给张某某419万元,之后张某某4还打电话说不是说好的15万元吗,怎么成了19万元,其说这个事他也不能白帮忙,多余的钱叫他拿着。庆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叶明瑞申请清算的裁定后,周甲对庆云法院的裁定很满意,也认可了其和刘某某1、张某某4帮她协调法律纠纷的事。但后来叶明瑞上诉至德州法院,刘某某1说这事还是找张某某4,张某某4也先后两次领着其和周甲见了中院的主审法官,后来中院作出了撤销庆云法院的裁定,指定庆云法院受理叶明瑞申请清算的裁定。周甲提出的调整项目容积率事项说得找人,最终没办成,周甲提出退钱,其多次找刘某某1,后刘某某1才退回10万元,其将10万元退给了周甲。
2.刘某某1供述:
徐某某2是做投融资的,2016年9月徐某某2联系其说她了解到庆云有个水云间公司需要融资,想通过其联系公司老板,其通过庆云县政府办的贾浩然知道了周甲的联系方式,并给周甲发了短信介绍自己在德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工作,有个妹妹徐某某2找她联系业务,周甲回复同意。其就把周甲的联系方式给了徐某某2,徐某某2自己联系周甲。徐某某2说水云间公司需要协调违章建筑、调整容积率和法律纠纷的事情,2016年11月其和徐某某2联系说可以给周甲办这几件事。不久徐某某2带着周甲和另一个人到市政府找其,周甲带了一些资料,并说水云间有法律纠纷,还想调整水云间公司的土地容积率,其表示可以给协调,其告诉徐某某2可以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张某某4协调。调整容积率的事情其找的冯某某3,冯某某3说有个老乡和庆云县委书记王晓东一起同事过。法律纠纷的事其先给张某某4打了电话,说徐某某2有个案子会找给她办。之后徐某某2和张某某4具体联系。期间每次周甲和张某某4说案子的事,徐某某2都会跟其联系。徐某某2问协调这几件事需要多少钱,其跟徐某某2说协调容积率的事150万元,大约在11月下旬徐某某2说周甲给了50万元,第二天徐某某2把这50万元送到其办公室,其把这50万元连同另外的13万元共计63万元存到了苏某生的银行卡里,苏某生以顶工资为由扣了10万元,转到其家属掌握的账户里53万元。后来其从这53万**取出了40万元在德州市行政综合楼东面小桥给了冯某某3,后来冯某某3答复说把钱给办事的人送过去了,人家答应协调。其就通过徐某某2给周甲回了个信,说这个事正办着。直到徐某某2找其退钱,才知道容积率的事项没有办成。张某某4说庆云法院的法官同意给周甲协调法律诉讼。徐某某2问其协调这个事需要多少钱,其给徐某某2说给张某某4十四五万,当时还跟徐某某2说让她跟张某某4商量一下。11月底的一天,徐某某2说周甲给了她40万元办法律纠纷的钱,徐某某2给其10万元,剩余的钱他直接给了张某某4,徐某某2给其10万元时其又给了徐某某23万元,实际自己要了7万元。之后一两天内,张某某4跟其联系说徐某某2给他办事的钱了,其说和徐某某2联系就行,抓紧给周甲办。大约2017年年中时,徐某某2说容积率的事情没办成,周甲找她要钱,徐某某2就找其要钱,其就找冯某某3要钱,冯某某3分三次退给其28万元,2018年才给徐某某210万元用于退给周甲。在这件事中其一共得款35万元,除了苏某生以工资名义扣的5.9万元,剩余钱用于家庭支出。其没能力协调周甲提出的事宜。
3.冯某某3供述:
2016年11月份,刘某某1给其一些庆云水云间项目的材料,说他的一个亲戚开发的一个项目遇到一些困难,让其帮忙协调调整容积率和推进项目建设,刘某某1还和其商量过要是办成这事得需要花钱找关系送礼,叫对方准备些钱,其没反对,叫刘某某1看着办。为帮刘某某1协调水云间项目的事情,其先给庆云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阳打电话询问了水云间项目,王某阳说这个项目的开发商没有实力,项目也没开发好,让其不要管。之后其又找了市老龄办的张甲,请张甲找庆云县副县长张某军,张甲答复说水云间项目庆云县委书记已经批示过了,协调不了。后来其又找了在德州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老乡张某忠,张某忠答应帮忙问问。后其妻生病在齐鲁医院住院,后刘某某1打电话要和其见面,在市政府东边的一个南北路上,刘某某1给了其40万元,刘某某1说协调水云间项目,水云间项目方拿来50万元,刘某某1自己留下10万,让其留下10万,剩下的30万元让其老乡去协调办理。其拿到这40万后,把其中的20万元放在了家里,将20万元送给了张某忠,但张某忠很快退了回来,张某忠说他问过了,水云间项目上面领导也很关注,叫其不要管了,但其告诉刘某某1事情正在办着。其从张某忠那里拿回来的20万元转给了其父亲,剩下的20万中10万元归还了个人使用的信用卡。2017年7、8月刘某某1找其退钱,分三次退给刘某某128万元。
4.张某某4供述:
2016年通过刘某某1认识了德州赛伯乐公司经理徐某某2,在2016年11月份刘某某1给其说徐某某2因为一个案子要找,让其给协调,其答应刘某某1可以让徐某某2来找,后来徐某某2找到其说庆云水云间项目法律纠纷的事,并带着周甲来德州和其见面,其答应帮着协调,之后徐某某2问其协调水云间项目法律纠纷需要多少钱,其表示办事需要15万元,后来徐某某2给其19万元。徐某某2告诉其周甲的案子在庆云法院民二庭审理,请庭长吃饭,但没出来。后其又通过老乡董甲把王某华叫出来吃了一顿饭,周甲的案子没在她手里。后庆云法院作出裁定后,对方叶明瑞又上诉至中院,案件在中院民二庭孔某龙的手里,其想让孔某龙给调解,孔某龙说不行。其还领着周甲见了民二庭的邹甲两次,邹甲给他们解释了一些法律问题。
徐某某2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2正处于哺乳期,徐某某2于2019年7月20日产下一女。
对于被告人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徐某某2及其辩护人所提“徐某某2系初犯;属坦白;其不存在索贿情形,已退赃40万元,在哺乳期”之辩护意见,因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徐某某2辩解“160万元中的10万元系个人报酬,与周甲系民间纠纷”,经查,被告人徐某某2与周甲未有其他民事纠纷,其所得10万元与后来同刘某某1的共同受贿行为及周甲的请托事由密不可分,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2于2016年11月29日给刘某某1现金是20万元,徐某某2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已退10万元,愿意积极退赃”之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徐某某2证人刘某元的证言及被告人徐某某2的存款记录证据能够证实其给刘某某1现金为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2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其退回到10万元系刘某某1退回的10万元,而非其退赃。愿意积极退赃应以实际退赃情况予以考量,故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某某1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系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1犯罪数额应以实际所得17万,或35万认定”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某2、刘某某1、张某某4是共同犯罪,关于犯罪数额,徐某某2对160万元负责,刘某某1对90万元负责,实际所得为退赃情节及酌情量刑情节,故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冯某某3辩护人所提“冯某某3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冯某某3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其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2万元”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某3并当时是以加班为由让其到单位,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是客观的,冯某某3到案后开始一直没有如实供述,一直到下午经过多次教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没有到案的主动性。其应对其全部受贿数额40万元负责,退回28万是退赃情节及酌情量刑情节,故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张某某4辩护人所提“张某某4系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其已主动退回赃款”之辩护意见,因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被告人张某某4及其辩护人的“徐某某2给其现金19万元中的4万元是徐某某2托其办事所用”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张某某4明确将收受19万元款项告知过刘某某1,未做区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4系自首及其非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便利,所托事项与其身份、职务关联不大”的辩护意见,因系公安机关把张某某4带到了派出所,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其系与刘某某1共同犯罪,且与其在法院工作的身份关联性极大,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2、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利用被告人刘某某1、冯某某3在市政府工作、被告人张某某4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1在被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冯某某3、张某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1、冯某某3、张某某4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赃,被告人徐某某2部分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3、张某某4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刘某某1缴纳部分罚金,量刑时酌予考虑。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某某3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4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所扣押被告人刘某某1赃款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冯某某3赃款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4赃款十九万元,被告人徐某某2退出赃款四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徐某某2未退出赃款四十四万元,予以继续追缴;所扣押被告人徐某某2白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袁帅人民陪审员姜建人民陪审员段永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一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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