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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1刑初97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3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闽0181刑初972号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职检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烽、代理检察员周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调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承担渔溪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路面交通管理工作以及派出所治安刑事案件办理与日常接处警等工作。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途经324国道渔溪路段的货运车辆所有人袁某、王某、张某、池某、杨某、韩某、薛某等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及面值1万元超市购物卡,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在福清市经营沙石运输业务的袁某,为了让其所拥有的非法改装且超载的货车在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时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25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予的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4.15万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2、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间,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的货车在途径渔溪辖区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15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予等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3、2017年处至2018年下半年,福清市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砂石的货车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6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予等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65万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此外,张某在承接江阴长福高速中铁十二局搅拌站砂石运输项目时,为了违章运输的车辆途经渔溪路段时得到被告人的关照,与张某约定按照土方量给予张某每方1元好处,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之后张某按照约定共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张某亦悉数收下。

4、2016年9月至2O18年9月间,莆田市涵江区三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池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的货车在途径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7次通过微信转账以及现金或购物卡给予等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万元及面值5000元超市购物卡,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5、在福清市经营沙石运输业务的杨某,为了让其所拥有的非法改装且超载的货车在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分别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通过张某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6、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在福清市经营砂石运输业务的韩某,为了让其所拥有的非法改装并超载的货车在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3次向张某行贿计人民币6000元及面值2000元超市购物卡,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7、2017年初至2018年初,福清市博尔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薛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的货车在途径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三次各送给张某面值1000元购物卡,计3000元购物卡,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福清市纪委监委约谈。谈话中,被告人张某如实交代了纪委监委已经掌握的其收受王某、袁某贿赂及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等5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4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调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承担渔溪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路面交通管理工作以及派出所治安刑事案件办理与日常接处警等工作。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路面交通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途经324国道渔溪路段的货运车辆所有人袁某、王某、张某、池某、杨某、韩某、薛某等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及面值1万元超市购物卡,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在福清市经营沙石运输业务的袁某,为了让其所拥有的非法改装且超载的货车在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时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25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予的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4.15万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2、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间,福州市翔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王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的货车在途径渔溪辖区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15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予等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3万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3、2017年处至2018年下半年,福清市安泰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砂石的货车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6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给予等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65万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此外,张某在承接江阴长福高速中铁十二局搅拌站砂石运输项目时,为了违章运输的车辆途经渔溪路段时得到被告人的关照,与张某约定按照土方量给予张某每方1元好处,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之后张某按照约定共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张某亦悉数收下。

4、2016年9月至2O18年9月间,莆田市涵江区三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池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的货车在途径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7次通过微信转账以及现金或购物卡给予等方式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万元及面值5000元超市购物卡,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5、在福清市经营沙石运输业务的杨某,为了让其所拥有的非法改装且超载的货车在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分别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通过张某送给张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6、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下半年,在福清市经营砂石运输业务的韩某,为了让其所拥有的非法改装并超载的货车在途经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3次向张某行贿计人民币6000元及面值2000元超市购物卡,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7、2017年初至2018年初,福清市博尔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薛某,为了其公司非法改装且超载运输的货车在途径渔溪路段时不被查处,便找到被告人张某,请求给予关照,并先后三次各送给张某面值1000元购物卡,计3000元购物卡,被告人张某悉数收下。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福清市纪委监委约谈。谈话中,被告人张某如实交代了纪委监委已经掌握的其收受王某、袁某贿赂及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收受张某等5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袁某、张某、池某、杨某、韩某、薛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个人基本情况表、工作调动文件、工作职责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单,车辆登记信息及车辆轨迹数据,行政处罚等材料,暂扣款收据,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自愿预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4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动退赃,并自愿预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郑 敏

人民陪审员 :吴锦霞

人民陪审员 :毛水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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