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0709刑初27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7 阅读次数:
案由 诈骗 行贿 受贿
案号 (2018)黑0709刑初27号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指定本院管辖,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伊金检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犯行贿罪、被告人陆某3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相福出庭支持公诉,并有书记员顾元峰协助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杨**、被告人姜某某2及辩护人马冀强、被告人陆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12月26日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恢复审理并于2019年1月23日开庭审理,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相福出庭支持公诉,并有书记员顾元峰协助工作,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杨**、被告人姜某某2及辩护人马冀强、被告人陆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自己手中已有两个标段,自己干一个,卖一个,让连某联系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连某信以为真,便联系王某某称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要卖一个标段,王某某又联系到工程项目承包人林某某。同年9月中旬在伊春市审计局姜某某2办公室,被害人林某某先后两次将25万元人民币交给姜某某2,后被赵某某取走,用于个人生活花销。2018年3月,在王某某的索要下,赵某某先后三次退还林某某1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10万元人民币被伊春市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二、行贿罪、受贿罪。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姜某某2为了使被告人赵某某能够顺利承揽到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授意赵某某过年给时任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送礼金,并给被告人陆某3打电话,说由赵某某前去看望,之后在陆某3的办公室,赵某某送给陆某3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姜某某2、赵某某在铁力市与陆某3见面,陆某3对姜某某2、赵某某说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项目无法中标,可以投标铁力市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并答应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姜某某2、赵某某提供帮助。同年5月,王某某与陆某3见面,并提供光盘,说姜某某2、赵某某欠钱未还,要告发,陆某3在铁力市恒大宾馆将所收受的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姜某某2,姜某某2将5万元人民币为赵某某偿还欠款。案发后,赃款5万元人民币被伊春市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2018年6月19日,经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姜某某2所在单位,伊春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姜某某2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6月19日,经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铁力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陆某3,由铁力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陆某3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6月30日,经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赵某某本人,被告人赵某某到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经侦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金山屯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行贿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款10万元已上缴监察委,赵某某和姜某某2行贿款5万元陆某3在案发前已退还,现扣押在监察委,表明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被告人陆某3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且犯罪较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指控其行贿无异议,对诈骗罪因不太懂法,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判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称其承揽呼兰河招标工程寻找合伙人的事实存在。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行贿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被告人犯罪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减轻或免处处罚。另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以承揽工程为名诈骗的证据不完整且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姜某某2当庭对指控其犯行贿罪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不作辩解。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某某2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应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陆某3当庭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自己手中已有两个标段,自己干一个,卖一个,让连某联系工程项目建设承包人,连某便联系王立权称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要卖一个标段,王某某又联系到工程项目承包人林某某。同年9月中旬在伊春市审计局姜某某2办公室,被害人林某某先后两次将25万元人民币交给姜某某2,后被赵某某取走,用于个人生活花销。2018年3月,在王某某的索要下,赵某某先后三次退还林某某1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10万元人民币上缴至伊春市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被扣押,2019年1月7日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解除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于当日委托王某某出具书面意见,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二、行贿罪、受贿罪。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姜某某2为了使被告人赵某某能够顺利承揽到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授意赵某某过年给时任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送礼金,并给被告人陆某3打电话,说由赵某某前去看望,之后在陆某3的办公室,赵某某送给陆某3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姜某某2、赵某某在铁力市与陆某3见面,陆某3对姜某某2、赵某某说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项目无法中标,可以投标铁力市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并答应在招投标过程中为姜某某2、赵某某提供帮助。同年5月,王某某与陆某3见面,并提供光盘,说姜某某2、赵某某欠钱未还,要告发,陆某3在铁力市恒大宾馆将所收受的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姜某某2,姜某某2将5万元人民币为赵某某偿还欠款。案发后,赃款5万元人民币被伊春市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2018年6月19日,经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姜某某2所在单位,伊春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姜某某2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6月19日,经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铁力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陆某3,由铁力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陆某3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6月30日,经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赵某某本人,被告人赵某某到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金山屯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赵某某诈骗罪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9月份,王某某跟林某某说伊春有个呼兰河治理工程的活,其认识的连某和赵某某已经有两个标段,能给他们一个标段。然后林某某和王某某到伊春,见到连某和赵某某,连某说现在手里已经有两个标段,一个他们自己干,另一个林某某和王某某拿钱就给他们干。赵某某让其拿20万,这个活就给林某某干了。之后还领林某某见了伊春市审计局的科长姜某某2,姜某某2介绍了呼兰河治理工程的情况,当时王某某说要和林某某一起干这个工程,林某某就同意了。然后林某某和王某某、赵某某、连某到姜某某2的办公室,林某某一共给姜某某225万元钱要承办这个工程。过了挺长时间,林某某也没有等到这个活下来,就不想干了,林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要钱,然后赵某某陆续给其打了15万元钱,剩下的10万元一直没有还给林某某,后来没有办法就让王某某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举报的姜某某2。
2、证人王立权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末4月初,连某和王某某说伊春铁力市有呼兰河治理工程,连某朋友赵某某有能力保证其工程中标,王某某和赵某某通话了解一下工程情况,赵某某说得面谈。2017年4月份,王某某和赵某某见了面,还介绍了伊春市审计局农业科科长姜某某2。然后王某某和姜某某2、赵某某、连某到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办公室详细了解呼兰河治理工程,之后赵某某和王某某说让其拿20万给姜某某2,姜某某2可以给其出承包合同,王某某说得商量一下。2017年9月份,王某某和林某某、赵某某、连某一起到姜某某2的办公室,姜某某2说呼兰河治理工程已经包下来两个标段,自己做一个标段,卖一个标段,要是能出20万,保证让其中标。王某某和林某某听姜某某2说话很有底气就同意了。从姜某某2办公室走之前,赵某某、姜某某2和王某某和林某某说,如果手头宽裕就让他们拿25万到30万,他们就口头答应了。2017年9月13日、15日,王某某和林某某到姜某某2办公室一共交给姜某某225万元钱。一直到2018年3月下旬,呼兰河铁力段三期治理工程也没下来,王某某和林某某商量不做这个工程了,就给姜某某2打电话要回25万元钱,姜某某2当时在出差说退钱的事他安排。王某某听林某某说,赵某某退给他15万元钱,在这期间,王某某多次给姜某某2、赵某某、连某打电话要钱,但到现在还剩10万元钱没有退。
3、证人连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份,赵某某给连某打电话说铁力有个呼兰河治理工程活问其能不能找人干,连某就和王某某说了。2017年7月份,王某某跟其说他要干这个水利活,因为赵某某跟连某说领导给了他两个标,连某说手里现在有两个标,一个自己干,一个谁拿钱给谁干,王某某说他要干。过了几天,王某某和林某某来到伊春,王某某说这个工程由林某某出钱,他们一起干这个工程。连某、赵某某、王某某谈好水利工程前期费用价格是30万元。之后连某、赵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到姜某某2的办公室聊这个工程的事,连某当时出去接了一个电话,他们怎么说的连某不知道,王某某和林某某走了以后,赵某某跟连某说他俩一共给了25万。2017年十一假期后,连某问王某某水利活怎么样了,王某某说问问赵某某,之后王某某也没跟其说具体情况。一直到2018年春节后,王某某给连某打电话说找不到赵某某让其帮着联系,连某联系上赵某某后给王某某回电话,之后王某某还到肇东找过姜某某2,具体情况其不知道。过了十多天,王某某来伊春说不想干这个水利工程了,连某说那就让赵某某和姜某某2返钱,王某某说找不到他俩。然后连某就联系赵某某让他给王某某和林某某返钱,赵某某同意给他们返钱。之后赵某某和连某说他返给王某某和林某某15万,还差10万没给。后来连某才知道赵某某之前让其和王某某说的“手里已经有两个标,自己留一个,卖一个标”的事情是假的。
4、证人姜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刚过完年,赵某某让姜某某2帮他找点活干,赵某某听说铁力有个水利工程项目他想做。姜某某2就给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打电话问是否有水利工程。2017年4月份,姜某某2和赵某某从哈尔滨回来到铁力,和陆某3一起吃饭时赵某某问有没有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想做这个工程,陆某3说得走招标程序。2017年5月份,姜某某2、赵某某、王某某和连某到铁力找陆某3,陆某3说确实有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但资质必须得够,招标从省里拿到地方了,但是具体指标文件还没下来。姜某某2和陆某3说他们想做这个工程,问陆某3能不能走走捷径,帮着做做工作,陆某3说走正常招投标程序,但能帮忙他肯定帮忙。2017年9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领着王某某、林某某和连娜到其办公室,林正国问了一下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的情况,姜某某2说了一下水利工程项目的流程,并介绍其和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非常熟悉,这个事有希望能做成,林某某他们挺认可,同意拿30万元做前期运作资金。第二天赵某某领着王某某、林某某、连某到其办公室,简单说了一些水利工程的事。赵某某让王某某把钱拿出来,林某某把20万元递给姜某某2,赵某某说把钱先存放在这,当天赵某某把这20万元拿走了。次日林正国说先给5万元,姜某某2把5万元给赵某某了。2017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说了解到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项目正在进行,问其怎么回事。姜某某2问陆某3,陆某3说现在进行的不是这次的水利项目,这次指标还没下来。姜某某2把情况跟王某某说了,他也去铁力证实了开工的确实不是他们要招标的这期工程。这期间姜某某2让王某某与林某某沟通后说他们在等等。这期间,姜某某2也多次给陆某3打过电话,问他水利工程的事,陆某3和起说省里指标文件还没下来。2018年春节期间,姜某某2跟赵某某商量过年去看看陆某3,就问赵某某:“你现在能拿出多少钱”,赵某某说:“我现在手里有6、7万块钱”,姜某某2说:“5万够了”。姜某某2给陆某3打电话,问他哪天有时间让赵某某去看看他,表达一下心意。第二天,陆某3给姜某某2打电话说:“洪利,你朋友来了,走了”。隔了一两天,赵某某找姜某某2说带了10万元去找陆某3,就拿出5万,陆某3不让他往外拿钱,他扔下5万元就走了。2018年3月份王某某给其打电话不管水利工程指标文件是否下来,都不做这个项目了让返钱。当天姜某某2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让他把钱返给王某某,赵某某陆续返给林某某共15万元。2018年3月末,王某某到姜某某2办公室让姜某某2这几天将剩余的10万元钱返给他,姜某某2答复王某某月末之前返给他,姜某某2向王某某要了卡号。赵某某说王某某把钱拿走不给林某某怎么办,姜某某2就没给王某某转钱。2018年4月份,姜某某2、赵某某、连某、姓史的一个人一起去铁力找陆某3问水利工程的事。陆某3说省里指标没下来别整了,赵某某问还有什么水利工程,陆某3提出还有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马上要招标了,赵某某说那就做这个工程吧,陆某3说行。2018年5月3日,姜某某2去铁力工作,其爱人打电话说有个人给她打电话说其欠钱,姜某某2问其爱人电话号码后就知道是王某某,姜某某2告诉其爱人和其没关系不用管。接到林某某的信息写的“骗子”两个字,姜某某2就问赵某某说林正国怎么说我是骗子?赵某某对姜某某2说当时和连某说:手里已经有呼兰河治理工程的两个标段,一个自己干,一个要卖出去,王某某和林某某才来的,实际林某某拿25万是来买一个标段的工程要干活。姜某某2就让赵某某将10万元返给王某某和林某某。第二天,陆某3打电话找姜某某2,姜某某2让他到铁力市恒大宾馆307房间,陆某3到房间后把赵某某给他的5万元钱放下还说,王某某要告你,你赶紧把钱还给人家,然后陆某3把钱塞给姜某某2之后就离开了。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至5月份,赵某某和姜某某2去哈尔滨回来,到铁力市见到陆某3了解到有呼兰河铁力段治理工程,赵某某说想干这个活,请陆某3帮忙运作,陆某3说行。从铁力市回来赵某某就给连某打电话,让她联系人,让别人出前期费用一起干。过了几天连某打电话说王某某要干这个工程,在谈前期费用的时候没谈成。这期间赵某某在一直运作这个工程,但其当时手里没有钱,就跟就连某虚构说:“我现在手里两个标段保成了,一个咱们自己干,一个谁拿钱给谁干,”连娜就相信了,她通过王立权联系的林正国。2017年9月份,连某、王某某、林某某和赵某某到姜某某2办公室商谈呼兰河治理工程,林正国同意拿出25万元人民币作为呼兰河治理工程的前期费用,要承包这个工程,之后姜某某2将这25万元给了赵某某。2018年春节的时候,赵某某和姜某某2商量去看望陆某3,赵某某就从林某某给的25万中拿出5万元钱,到铁力市陆某3的办公室给他了,让陆某3帮忙运作这个工程。一直到2018年3月份,这个工程也没有承包下来,王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不想干这个活了让其返钱。然后赵某某给林某某打过去15万元,剩下的10万元一直没还给林某某。
6、谅解书及返还被害人钱款凭证,证实金山屯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7日将诈骗款10万元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委托王某某出具对赵某某表示谅解的书面意见书。
二、赵某某、姜某某2、陆某3行贿、受贿犯罪
1、铁力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2016年8月陆某3担任市水务局局长。
2、铁力市水务局主要职责证实,主要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等14项职责。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289075)2017年9月13日现金取款20万人民币、2017年9月15日现金取款1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的中国邮政卡(尾号851942)向林某某的中国邮政卡(尾号833458)汇款。2018年3月29日汇款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4日汇款5万元人民币,2018年4月9日汇款5万元人民币。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连某、王某某提供的光盘各一张,姜某某2、陆某3手机各一部、赵某某诈骗赃款10万元人民币(赵某某主动送到监察委),行贿赃款5万元人民币。
5、现金存款凭证证实,案发后,赵某某被扣押的赃款15万元人民币已入账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专户。
6、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6月19日,经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姜某某2所在单位,伊春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姜某某2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6月19日,经伊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铁力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陆某3,由铁力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陆某3到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2018年6月30日,经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赵某某本人,被告人赵某某到金山屯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经侦查,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剑山屯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07年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陆某3的具体身份信息。
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份的时候,赵某某和姜某某2从哈尔滨回来,吃饭时就问陆某3有没有什么活,陆某3说有呼兰河治理的工程,陆某3同意帮忙联系。2017年5月份,赵某某领王某某、连某、姜某某2到陆某3办公室去一趟,陆某3介绍呼兰河治理工程现在没开标,得等一段时间。2017年8、9月份的时候,赵某某和连某说手里有呼兰河治理工程的两个标段下来了,谁拿钱卖一个,自己留一个,连某联系的王某某和林某某来伊春,他们在宾馆见面谈这个事,需要拿20万元钱买这个工程标段。第二天他们到姜某某2办公室,林某某拿20万元钱交给姜某某2,走之后赵某某就把钱拿走了。次日他们又到姜某某2办公室,林某某又交5万元钱,姜某某2把5万元钱交给赵某某。2018年春节过后,赵某某给姜某某2打电话说过年了去看看陆某3,姜某某2问其手里有多少钱,赵某某说有6、7万吧,姜某某2说给他拿5万吧。然后姜某某2给陆某3打电话说过年要去看看他,陆某3说他有事不用他们去,姜某某2让其自己去。第二天,赵某某让姜某某2联系陆某3,然后自己去铁力,其一共带了10万元钱去,装在两个黑色的塑料袋里,每袋里5万元。赵某某到陆某3办公室问了一下呼兰河治理工程的事,跟陆某3说过年来看看他,帮其打点打点这个事,赵某某拿出5万元钱后,陆某3说都是哥们不能要这个钱,我放下钱就走了。在回伊春的路上,我给姜某某2打电话说其把钱给陆某3了,姜某某2说他与陆某3通完电话了。赵某某给陆某3的5万元钱是王某某和林某某给的25万元让其前期运作水利工程中的钱。2018年5月初,因为工程没有承包下来,姜某某2说王立权给陆某3打电话,要去纪委告他们,还说陆某3将钱返回来了。过了几天,姜某某2从铁力回来,就将陆某3返回来的5万元钱转到赵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里了。
10、被告人姜某某2供述证实,2017年刚过完年,赵某某让姜某某2帮他找点活干,赵某某听说铁力有个水利工程项目他想做。姜某某2就给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打电话问是否有水利工程。2017年4月份,姜某某2和赵某某从哈尔滨回来到铁力,和陆某3一起吃饭时赵某某问有没有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想做这个工程,陆某3说得走招标程序。2017年5月份,姜某某2、赵某某、王某某和连某到铁力找陆某3,陆某3说确实有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但资质必须得够,招标从省里拿到地方了,但是具体指标文件还没下来。姜某某2和陆某3说他们想做这个工程,问陆某3能不能走走捷径,帮着做做工作,陆某3说走正常招投标程序,但能帮忙他肯定帮忙。2017年9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领着王某某、林某某和连某到其办公室,林正国问了一下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的情况,姜某某2说了一下水利工程项目的流程,并介绍其和铁力市水务局局长陆某3非常熟悉,这个事有希望能做成,林某某他们挺认可,同意拿30万元做前期运作资金。第二天赵某某领着王某某、林某某、连某到其办公室,简单说了一些水利工程的事。赵某某让王某某把钱拿出来,林某某把20万元递给姜某某2,赵某某说把钱先存放在这,当天赵某某把这20万元拿走了。次日林某某说先给5万元,姜某某2把5万元给赵某某了。2017年11月份左右,王某某打电话说了解到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项目正在进行,问其怎么回事。姜某某2问陆某3,陆某3说现在进行的不是这次的水利项目,这次指标还没下来。姜某某2把情况跟王某某说了,他也去铁力证实了开工的确实不是他们要招标的这期工程。这期间姜某某2让王某某与林某某沟通后说他们在等等。这期间,姜某某2也多次给陆某3打过电话,问他水利工程的事,陆某3和起说省里指标文件还没下来。2018年春节期间,姜某某2跟赵某某商量过年去看看陆某3,就问赵某某:“你现在能拿出多少钱”,赵某某说:“我现在手里有6、7万块钱”,姜某某2说:“5万够了”。姜某某2给陆某3打电话,问他哪天有时间让赵某某去看看他,表达一下心意。第二天,陆某3给姜某某2打电话说:“洪利,你朋友来了,走了”。隔了一两天,赵某某找姜某某2说带了10万元去找陆某3,就拿出5万,陆某3不让他往外拿钱,他扔下5万元就走了。2018年3月份王立权给其打电话不管水利工程指标文件是否下来,都不做这个项目了让返钱。当天姜某某2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让他把钱返给王某某,赵某某陆续返给林某某共15万元。2018年3月末,王某某到姜某某2办公室让姜某某2这几天将剩余的10万元钱返给他,姜某某2答复王某某月末之前返给他,姜某某2向王某某要了卡号。赵某某说王某某把钱拿走不给林某某怎么办,姜某某2就没给王某某转钱。2018年4月份,姜某某2、赵某某、连娜、姓史的一个人一起去铁力找陆某3问水利工程的事。陆某3说省里指标没下来别整了,赵某某问还有什么水利工程,陆某3提出还有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马上要招标了,赵某某说那就做这个工程吧,陆某3说行。2018年5月3日,姜某某2去铁力工作,其爱人打电话说有个人给她打电话说其欠钱,姜某某2问其爱人电话号码后就知道是王某某,姜某某2告诉其爱人和其没关系不用管。接到林某某的信息写的“骗子”两个字,姜某某2就问赵某某说林某某怎么说我是骗子?赵某某对姜某某2说当时和连某说:手里已经有呼兰河治理工程的两个标段,一个自己干,一个要卖出去,王某某和林某某才来的,实际林某某拿25万是来买一个标段的工程要干活。姜某某2就让赵某某将10万元返给王某某和林某某。第二天,陆某3打电话找姜某某2,姜某某2让他到铁力市恒大宾馆307房间,陆某3到房间后把赵某某给他的5万元钱放下还说,王某某要告你,你赶紧把钱还给人家,然后陆某3把钱塞给姜某某2之后就离开了。
被告人陆某3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份,姜某某2听说铁力市有水利工程给陆某3打电话说他朋友想要这个工程,陆某3说有工程,只要走招标程序就可以。2017年5月份,姜某某2领着赵某某、王某某、连某到陆某3办公室,问其今年有什么水利工程,陆某3说铁力市有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说了一下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姜某某2说想做这个工程,能不能走捷径,陆某3说水利工程得走招标程序,姜某某2让其帮他们做做工作,指定亏不了陆某3,陆某3说行能帮上忙肯定帮忙。2017年下半年,姜某某2给陆某3打过多次电话,找其要工程,陆某3都搪塞过去了。2018年春节期间,姜某某2给陆某3打电话,说他让人来看看陆某3。第二天,赵某某到办公室找陆某3,跟陆某3说姜某某2让他来看看,然后从包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陆某3办公桌上,他还要从包里往外掏,陆某3没让。赵某某说那就先给你拿5万,扔下钱之后赵某某就离开陆某3的办公室了。赵某某走后,陆某3给姜某某2打电话说:“你朋友来,你怎么能这样呢,都是朋友,我怎么能收钱呢,能帮我就帮。”这5万元钱陆某3就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在办公室书柜里了。2018年4月23日,姜某某2、赵某某、连某到铁力找陆某3,姜某某2问呼兰河流域治理工程的事,陆某3说这个工程四期已经过去了,姜某某2又问其还有没有别的工程,陆某3说还有个农村饮水工程。姜某某2说他想包这个工程,我说行就招投标吧。2018年5月初,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姜某某2欠他钱还要告他,王某某见到陆某3说姜某某2欠他钱,他要告姜某某2,然后他给陆某3一本碟,碟里是他和姜某某2的录音,陆某3说你别告他了让他把钱还给你不就得了。当时姜某某2在铁力参加扶贫领域资金审计,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事找姜某某2,姜某某2让其到恒大宾馆307房间去找他。陆某3到跟姜某某2说:“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欠他钱,还说要告你,别出什么事,把钱还给你。”姜某某2说他不要,还说晓刚这人把握,不能出事。陆某3说:“把握也不行,这钱就当我借你的,赶紧把钱拿回去还给人家,”然后陆某3就从姜某某2房间离开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在铁力市呼兰河治理工程没有中标,却虚构已中标可转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后,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投标活动,而是采用隐瞒未中标真相、编造借口等方法,不归还所骗取钱款且用于个人生活花销,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陆某3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在被告人赵某某与姜某某2行贿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各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虽被告人赵某某有前科,但鉴于二被告人行贿行为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加之二被告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受贿人陆某3未为其实施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的行贿行为系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行贿罪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因诈骗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虽有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其案发后能够将赃款上缴至区监察委,返还被害人后取得谅解,并能认缴罚金,考虑其前科的性质、间隔时间等情况,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第16号复函精神,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被告人陆某3在提起公诉前积极主动向行贿人退还赃款,没有为行贿人实施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真诚悔罪,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准确,应予采纳,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姜某某2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陆某3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姜某某2行贿罪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凤坤
审判员 樊英华
审判员 黄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玉泉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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