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0103刑初59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6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103刑初590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9]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某及其辩护人鲍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原某某在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期间,于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伙同其妹妹原某(另案处理),利用原某某担任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道外区各学校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帮助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1(另案处理)在招标过程中中标共计2500余万元,原某某与原某共同收受方某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58.98万元,其中被告人原某某分得人民币110万元。现原某某的家属已将原某某所得的受贿款110万元上缴。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某某没有受贿258.98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占有258.98万元,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10万元;2.原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供述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3.原某某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原某某在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期间,于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伙同其妹妹原某(另案处理),利用原某某担任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道外区各学校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帮助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1(另案处理)在招标过程中中标共计2500余万元,原某某与原某共同收受方某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258.98万元,其中被告人原某某分得人民币110万元。现原某某的家属已将原某某所得的受贿款110万元上缴,原某的家属已将原某所得的受贿款148.98万元上缴。
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受贿案件线索系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3月5日指定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对原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立案调查。2019年4月3日原某某在道外区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同日经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哈监指[2019]28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立[2019]20号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刑辖9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原局长原某某涉嫌受贿案件线索,系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3月5日指定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对原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立案调查。2019年4月3日原某某在道外区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同日经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对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某某受贿一案,指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原某某的身源,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哈尔滨市道外区委组织部哈外组干发[2010]35号文件、哈外组干发[2012]13号文件、哈外组干发[2012]15号文件、哈外组干发[2018]24号文件、哈外组干发[2018]25号文件、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被告人原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情况、任职情况、分工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1.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万某1;2.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董某1;3.淮安市双丰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沈某1;4.淮安市迅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宋某;5.江苏恒一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沈某2;6.淮安市盛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某;7.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赵某;8.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陈某;9.江苏业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徐某2;10.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某。
证据五、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招标明细表、中标通知书、付款凭证:涉案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采购招标工程中标情况。
证据六、银行交易明细:1.原某使用的万某1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2015年3月16日由万某1存入人民币880000元;2016年5月30日,从万某1银行卡(卡号62×××70)转入人民币780000元;2017年8月12日,从万某1银行卡(卡号62×××70)转入人民币521800元;2017年12月14日,从万某1银行卡(卡号62×××70)转入人民币400000元。2.2017年6月2日,原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4)转入原某某丈夫谷某伟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85)人民币400000元。3、涉案的董某2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07)、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7×××9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62)、(账号62×××76)的资金流水情况。
证据七、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外滩首府车位认购合同、业主收楼通知书:原某某使用受贿赃款购买外滩首府房产、车位情况。
证据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扣[2019]4号扣押决定书、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扣[2019]4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封存)、扣押(暂扣)涉案款物登记表:2019年4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原某某涉案款物予以扣押,1.招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53)、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42×××73)、哈尔滨银行卡一张(卡号62×××37)、哈尔滨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中国银行存折一本(账号25×××76)、皮带浪琴手表一块、钢带OMEGA手表一块、玫红色BURBERRY围巾一条、绿色CHANEL围巾一条、花色HERMES围巾一条、黑色HUAWEIC2829手机(串码A0000035144526)一部。2019年4月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原某某名下外滩首府G9栋3单元9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
证据九、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哈南监扣[2019]9号、哈南监扣[2019]10号扣押决定书、查封(封存)、扣押(暂扣)涉案款物登记表、移交清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业务回单:2019年5月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原某涉嫌受贿罪涉案款148.98万元予以扣押;2019年5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原某某涉嫌受贿罪涉案款110万元予以扣押;以上扣押赃款均通过转账方式转入纪委涉案款专用账户12×××28。
证据十、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3年他任哈尔滨道外区教育局勤工俭学技术装备科副科长,负责道外区教育局辖区内学校的设备配备及设备采购工作。设备配备工作流程市各个基层学校将缺少的教学设备上报给他们装备科,他们下去核实形成材料,然后待教育局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各所学校所需设备的轻重缓急分配,制作及采购计划,他以教育局的名义制作采购申请上报财政局的办公室,等待财政局的资金审核,财政局教科文卫科审核资金,然后报财政局局长、主管财政局教科文卫科副局长审批。审批完后,财政局将设备款转到所需设备的学校,同时财政局的采购办通知教育局(也是他),在财政局电脑上由他和财政局主管采购办副局长、财政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人员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公司,由财政局采购办通知被抽取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然后中标单位拿着中标通知书找到他签订供销合同。验收合格后由学校付款。他认识万某1,万某1是江苏的一个做教学设备的任,2013年年末的时候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道外区教育局实验室设备的标,万某1当时以中标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拿着中标通知书来到他的办公室签合同,他第一次见到万某1这个人。万某1代理的公司中标之前,他不认识万某1,之前他只知道有一个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这次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了。这个江苏的公司中标之前,道外区教育局的局长原某某跟他打过招呼,当时原某某跟他打电话说有一家南方的公司(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实力特别雄厚,让他接待一下。随后他就接待了这家南方公司来的人,当时他和这个南方的公司的人在他办公室里谈的话,这个人当时把其公司的一些资质给他出示了一下,同时还问到了他们的采购计划,能否不通过政府的公开采购直接和他们教育局来进行设备的采购,当时他拒绝了并告诉这个人他们局的所有的设备采购都必须经过政府的正常招投标程序,他还让这个人关注一下中国政府采购网,他们局的所有需要采购的设备都会在网上发布。这个人还问他如果想中标需要找谁,他告诉这个人如果想中标还要找一下招标代理公司的老总。他没有告诉这个人何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他没有帮忙找招标代理公司,时间大久他记不清第一次来的这个人是否是万某1了。大概过了一两个月后这个南方人的企业中了第一个标。在这次开标之前他到原某某办公室,原某某让他关注一下这个南方的公司。“关注”的意思是尽他最大的能力让这家公司中标。他当时履行正常的招投标手续,只不过是在抽取代理公司并确定后第一时间向原某某汇报由哪家代理公司来代理这次招投标,原某某说知道了,因为原某某有要求在每次确定代理公司之后第一时间向她汇报。第一次中标的这家南方的企业是江苏乾坤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这次之后原某某没有向他说过关注这家江苏企业,原某某让他关注江苏企业的事项还有在江苏企业干完后之后让他们组织人员尽快验收和让学校付款,原某某经常告诉他江苏的企业干完活之后让他尽快验收和付款。验收工作由他、所需设备学校人员负责,主要有校长、副校长、后勤主任,供货单位代表人员、计某的姬某。每一笔教学设备采购专项款到账之后,由局长办公会确定购买教学设备的金额,他再根据各个学校提交的申请来确定每个学校需要采购的设备,他再上报给局长原某某,每一次需要采购的教学设备和种类原某某都提前知道,因为每次都上报给她。他与这些江苏中标的企业没有密切联系。
证据十一、证人万某1的证言:2014年开始他在哈尔滨市经营公司,其中有一个是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他任法人代表。他通过同行也是朋友董某1介绍认识了一个姓王的江苏老乡(男),又通过这个姓王的介绍结识了一个海拉尔女的(叫什么名字他没问过),是姓王的把他的手机号给的这个海拉尔女的,这个海拉尔女的给他打的电话说其可以在道外区教育口帮助他中标,可以跟他长期合作,这个海拉尔女的承诺由其负责跑关系,能够保证他中标,他做项目,利润他俩平均分。他俩的利润大约按各50%比例分配。(经向其出示原某的照片,其辨认出原某就是跟他合作道外区教育局项目的海拉尔女人)每个项目的利润大约10%左右,如果没有原某帮他跑关系中标项目,他连现在的利润的也挣不着,所以他愿意跟原某合作,他不清楚原某是通过什么方式帮他中标的。他跟原某好像见过两次,第一次大约是2014年春天,当时原某给他打电话约他在海拉尔见面,他自己去海拉尔住在友谊宾馆,大约下午5、6点钟的时候在他住的房间跟原某见的面,原某大约40多岁,他不知道原某叫什么名字,见面就直接说事,他俩商量的结果就是原某负责跑关系中标,他负责做项目,合作的利润平均分配,主要是在道外区教育口的项目。第二次见面是大约2015年的雪天,具体时间他记不住了,原因是他们合作中了五、六个标以后,原某提出要分到事先说好的利润。这样他才第二次又去海拉尔住在友谊宾馆,也是在傍晚前后,他通知原某他到了,于是原某来到他宾馆的房间。他俩大概算了一下前面几次中标的利润情况和应该给原某的利润,大约是80多万元,以银行和对帐单为准。原某让他以他的名义在海拉尔给其办的银行卡,第二天他去农行以他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并且把昨天算好的应该给原某的利润直接打到卡里,原某来了以后,他把卡交给原某。他在给原某办卡的同时,他在海拉尔也给自己办了1张农行的卡,这2张农行卡的卡号他记不住了。2016年9月21日,道外区教育局招标的专业馆室(心理咨询室)设备项目中标总金额4271555元,是他的圣博公司中标,2016年5月底的时候,原某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最近有个标,让他上政府采购网上查查,过了若干天后网上有这个项目了。在这期间他联系了江苏淮安的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圣博教育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泽辰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其中他是圣博公司法人代表。泽辰的法人代表赵某和他是朋友也是江苏老乡,他把泽辰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借来;江苏东大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是他的同乡,他把东大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也借来;江苏富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也是他的老乡,他把富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也借来,准备这个项目的投标工作。由他在江苏老家淮安市施河镇专门制作标书的一个复印社制作了四个企业的四套标书,准备参加该项目投标。这四套标书的所有费用都是他花的,大约花两、三千元,参加投标的四个企业的投标价格都是他定的,一般是想让哪个公司中标,就把这个公司的投标价格定的最低,他就把他的圣博公司的投标价格定的最低,让圣博公司中标。其他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投标价格的商定和投标活动。参加这次投标活动的四家投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他。这个项目的实际中标金额为427余万元,这个项目已经验收结算。这个项目大约赢利了40多万元吧,他大约给了原某20万元左右,他把钱打到他在海拉尔办的农行卡里了。他和原某的合作大约是从2014年初到2016年底,合作了大约2年多,大大小小的一共中标了大约10多个项目。他中标的那些项目,如果没有原某的帮忙,肯定不能中标。一般情况下,做几个项目以后,原某给他打电话,他计算一下这几个项目的利润,他把属于原某的那部分利润打到他在海拉尔办的那张农行卡里。他不记得了原某的电话号码了,2016年末他们就不再联系了。大约2016年末或2017年初的时候,他给原某打过一次电话,原某没接也没再给他打回来,后来他就再也没给原某打过电话。从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们合作的中标项目,他一共给了原某大约100万出头。从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给原某的利润都是打到他给原某的农行卡里的,从他的银行卡打到那张农行卡里的所有钱都是给原某的利润分成,没有其他的钱。他交给原某的农行卡,他除了给原某转帐,他从没使用过,这张卡一直在原某手里,直到现在还能正常使用,但原某如何使用他不清楚。他给原某转利润都是从他名下的银行卡往外转出来的。他和原某除了关于项目中标的合作以外没有其他的经济关系,原某除了向他提供跑关系保证中标以外,没有以投资、出劳务、入股等其他经济方式参与经营,他没有借给过原某钱,原某没有把钱放在他手里让他,他和原某现在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证据十二、证人原某的证言:2013年的时候她爱人吴某的朋友王某知道她二姐是哈尔滨道外区教育局的领导,就想在哈尔滨干教育教学设备项目,但王某不懂业务就找了一个江苏的朋友叫万某1的开展业务,开始是王某跟她联系,但王某亏本了就不再管了。过了几天万某1给她打电话说王某跑了不管这个业务了,他自己也亏本了,哈尔滨的市场挺好想继续做下去,第一笔生意亏本是为了进入市场,还是想继续做下去。后来她俩又通了几次电话,大约在2014年开春的时候,万某1到海拉尔找她,这是他们第一次见面。万某1说哈尔滨市场好同时给了她一套他们公司的彩色简介资料,万某1说他们公司不仅能做教学设备生意还能做塑胶跑道的项目,知道她在道外区教育局有关系,让她负责跑关系,问问这些项目能不能做,帮他的公司中标,能帮上忙的话,他也不能亏待她,把挣到钱的一半给她,她同意了。万某1不知道他和原某某的关系吗,他应该是听别人说她有个亲属在道外区教育局当领导,具体是什么领导他不知道,他不知道这个领导是她亲姐,是教育局的局长。她自己的名字都没有告诉万某1,万某1就更不知道她和原某某的关系了。原某某和万某1没有见过面,万某1一直问她道外区教育局的这个领导是谁,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他,他还跟她说想见这个领导,但她一直没有让他见。大概在2014年年底,具体的时间她记不清了。有一次她二姐原某某自己回海拉尔家看望她父母,在她父母家她给原某某拿了一沓资料,是关于塑胶操场方面的,她说有一个企业能干塑胶操场的活,看看道外区教育局做不做这个项目。原某某说道外区没有资金做塑胶跑道的项目,然后她就没再说什么,后来原某某从海拉尔回到哈尔滨。过了一段时间,具体多久她想不起来了,她从海拉尔给原某某打电话问道外区教育局涉及教育教学都有哪些项目,她说上次提到的企业除了塑胶跑道还能干其他的活,还有什么其他的项目看能不能做。原某某说道外区教育局有很多项目,包括心里咨询室项目等,对方企业要能做的话就让他参与呗,她说那这个企业可以参与,原某某说那就参与吧。她说到时候参与的时候让原某某给帮帮忙,如果帮上忙了,人家也不会忘了咱们。原某某说行,但这个事得招标,让她一定跟人家说清楚,要是中不上标,前期的一些花费可能就白花了。原某某又告诉她对方企业要是想参与就关注她们教育局的招标公告。她说:“对方说了,挣到钱之后,给咱们拿点好处,咱姐俩一人一半”。原某某同意了。在她和原某某商量完之后,原某某把教学设备方面的采购计划提前告诉她了,她把从原某某那里打听到的采购计划告诉给万某1,让他做好招投标的准备,之后万某1的公司就来投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的标,她给原某某打电话说江苏的公司去投标了,让她给帮帮忙。原某某答应了。原某某具体是怎么帮忙的她就不清楚了,后来万某1的公司中标了。每年她都是事先把从原某某口中得到的采购计划告诉给万某1,然后万某1具体操作,通过这种方式万某1的公司又中了几个标,到底中了几个标,具体中了多少金额她不是很清楚。她只是跟原某某说要她帮忙中标,具体原某某怎么安排的,她不清楚,她也没问原某某。万某1按照事先约定给她好处费了,2015年3月份,万某1来海拉尔说他们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中标挣钱了,把挣到的利润的一半给她,万某1给她打电话说给她买了个礼物,放在友谊酒店的大堂了,让她去拿。她去取了,一看是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万某1之后给她打电话说这张卡里有88万元,是以万某1的名字到农业银行办的,这是在道外区教育局项目中挣到的一半利润,是给她的那份,这张卡就让她使着吧。她把这张卡收下了。此后万某1又往这张卡上转了3笔钱,分别是:2016年5月30日,转款78.8万元;2017年8月12日,转款52.18万元;2017年12月14日,转存40万元。万某1每次往她使用的这张银行卡上转款,都给她打电话,说他们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中标挣钱了,这是利润的一半,是给她的那份。万某1一共给了她258.98万元好处费,她是通过万某1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尾号4379)交易明细看出来的,这张卡里从万某1其他卡的转账,都是万某1给她的好处费。万某1名下的这张尾号为4379的农业银行卡一直都是她本人持有,她没有给过别人。万某1当时跟她说过教学设备的利润是15%,她觉得这258.98万应该是这15%的一半,但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她不是很清楚。万某1应该能说清楚。万某1之所以给她这258.98万元,一是她在采购计划对外公布之前就把事先从原某某那里得到的采购计划并透露给万某1,她告诉万某1道外区教育局要招标了,提前做好准备。二是她跟原某某事先打招呼,让万某1帮万某1的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的采购项目中中标。万某1知道其能够中标挣钱都是她从中帮的忙,所以给了她这258.98万元好处费,也是履行了其给她一半利润的承诺。这258.98万元当中她分给她姐原某某110万,其余的148.98万元包括她取现存到她自己名下的账户上的70万元左右,都是大额存单,有中国银行的,有农商银行的;2017年她买大众途观花了30多万;另外有40多万这4年她日常消费了,卡里现在还有8万元左右余额。她分给原某某110万是因为这是她姐俩早就商量好的,原某某提前告诉她采购计划并帮忙让万某1的公司中标,万某1给她的好处费,她和原某某一人一半。她分给原某某的110万元中,第一笔是在2015年8月份左右,她收到万某1的88万元之后,她给原某某打电话说江苏姓万的把好处费给她转来了,让原某某告诉她卡号,她给原某某打过去一半。然后原某某就告诉了她卡号,至于是谁的卡她记不住了,她就按照这个卡号给原某某存了25万,好像是分两次存的,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15万元。第二笔是她收到78.8万元好处费之后,她跟原某某通话后给原某某存了15万元,当时她告诉原某某,她要买国债,还有本应该给原某某的20万元,她没有立刻给原某某。第三笔是原某某要买房子,2017年6月2日她往她姐夫谷某伟的光大银行卡上转了40万元,这40万元里有上次应该给原某某的20万元。第四笔是2018年年初,她给原某某的银行卡里存了30万元,是分两笔存到不同的卡上的。她是用现金存到原某某告诉她的银行卡上的,但如果查不到,也可能是她记不准了,是原某某回海拉尔家,她给原某某的现金,或者她去哈尔滨给原某某拿的现金,以银行查证为准。她每次给原某某存完钱或给原某某现金的时候,都告诉原某某这是万某1挣钱之后给咱俩拿的好处费,咱姐俩一人一半。万某1给她好处费的事情,她只告诉了原某某,没告诉过其他人。她对收受的258.78万元出好处费非常后悔,她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她触犯了法律,她现在如实向组织交代,积极返还赃款,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今年3月份的时候,为了逃避处罚,原某某给她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原某某告诉她现在有人举报其,如果有人找她核实情况,让她说40万元是借的,40万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万元,有她的10万元。她现在知道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证据十三、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至2018年10月,她任哈尔滨市道外区教育局局长,负责区教育局行政全面工作,负责人事、职改、计财工作,主管人事科、职改办、计某,勤工俭学技术装备科、劳动技术教育学校。大概2014年年初,具体的时间她记不清了,有一次她自己回海拉尔她父母家看望她父母,她妹妹原某给她拿了一沓关于塑胶操场方面的资料的,原某说有一个企业能干塑胶操场的活,看看道外区教育局做不做这个项目。她说道外区没有资金做塑胶跑道的项目。然后原某就没再说什么,材料她也没有细看,都扔在她父母家了。后来她从海拉尔回到哈尔滨,又过了一段时间,原某从海拉尔给她打电话说上次跟她提到的企业除了塑胶跑道还能干其他的活,还有什么其他的项目看能不能做。她跟原某说道外区教育局有很多项目包括心理咨询室项目等,要能做的话就让对方企业参与。原某说那这个企业可以参与。她说那就参与吧。原某说到时候对方企业参与的时候,让她给帮帮忙,如果帮上忙了,人家也不会忘了。她说行,但这个事得招标,她让原某一定跟人家说清楚,要是中不上标,前期的一些花费可能就白花了。她又告诉原某对方要是想参与,让其关注她们教育局的招标公告。原某说:“对方说了,挣到钱之后,给咱们拿点好处,咱姐俩一人一半”。她同意了。她记得原某所说的江苏企业的法人好像是姓万,但具体的名字她没记住,在办案人员对她的讯问过程中,她知道姓万的这个人叫万某1。她和她妹妹商量完之后,她就将她们区教育局教学设备的采购计划事先告诉给原某,之后不久江苏的公司就来投道外区教育局教学设备的标,原某给她打电话说江苏的公司去投标了,让她给帮帮忙。她答应了,于是她就给当时分管设备招标的勤工俭学科的副科长徐某1打电话说江苏方面的公司要来竞标,实力特别雄厚,让徐某1给接待一下。徐某1说行。后来在开标之前,她把徐某1找到办公室让徐某1关照一下这个江苏的公司,具体徐某1是怎么关照的她就不清楚了,后来江苏的公司中标了,之后江苏公司以这种方式又中了几个标。她不是很清楚江苏的公司在道外区教育局具体中了多少金额的标,具体以道外区教育局的招标备案文件为准。她印象中就跟徐某1说过一次关于关照江苏公司的事情,因为这种事她交代徐某1一次,徐某1照办就是了,不需要她每次都说。她所说的“关照”就是想让江苏的公司中标。之后徐某1跟她汇报过江苏公司招投标的事情,在确定招标代理公司之后,徐某1第一时间给她打电话,把招标代理公司的名称告诉她,但她根本就没往心里去。她不清楚江苏公司的万某1和徐某1是否接触过,具体的事情由徐某1操作,她没过问。2015年至2018年之间,因为她帮助万某1的公司中标,原某给她转存了4笔好处费,一共是110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8月份,原某给她打电话说江苏姓万的把好处费给其转来了,让她告诉其卡号,其给她打过去一半。当时她持有她家亲属董某2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然后她就告诉原某其中一张卡的卡号,具体是哪张卡的卡号她记不住了,原某就按照这个卡号给她存了25万,好像是分两次存的,一次是10万元,一次是15万元。第二次是2016年6月份左右,原某又给她存了15万。第三次是2017年6月份,她说要买房子,原某往她爱人谷某伟光大银行的卡上转了40万元。第四次是2018年年初,原某又给她存了30万,一共是110万元。她持有董某2名下三张卡,农行、建行和中行的卡,就是董某2买林肯车她刷的那三张卡,农行卡的尾号应该是8276,建行卡的尾号为7607,中行卡的尾号为9602。她平时没少花董某2卡上的钱,所以将原某给她的好处费存到董某2名下的卡上。每次原某给她存钱时,原某每次告诉她这是江苏企业姓万的(指万某1)挣完钱之后给咱俩拿的好处费,咱姐俩一人一半。原某没跟她说过万某1一共给了其多少好处费,她就知道这110万是她应得的一半好处费。她收受的原某给的这110万元好处费,有40万元她买群力外滩首府小区G9栋3单元901室的房子了,其余的70万元就存在董某2名下的卡上,她日常用。董某2不知道原某给她转的这70万元是什么钱,不知道这是原某给她的好处费。谷某伟不知道原某转的40万元是什么钱,她没告诉谷某伟。存入到董某2这三张卡中70万元的大额支出她有点印象,在华山路22号的天世润锦汇经贸公司买茅台酒花了5万元左右;在信恒茶城买茶叶花了4万元左右;10万元左右在哈尔滨经之堂养生做保健用了;买房子交了税费5.5万;在卓展消费了大概2万元左右;在枫叶小镇消费了大概1.5万元;在北京美兆健康体检中心检查身体花了2万元左右;在远大消费1万元左右;她记起来的有30来万吧,剩下的不到40万元,日常花销了多少和卡里还剩多少她记不清了。她没告诉过其他人原某分给你110万好处费的事情。2019年3月份的时候,为了逃避处罚,她给原某打电话订立攻守同盟,她告诉原某现在有人举报她,如果有人找原某核实情况,让原某说40万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万元,有原某的10万元。她现在非常后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她触犯了法律,她现在如实向组织交代,积极返款,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原某某没有受贿258.98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占有258.98万元,其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1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原某某、原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二人在收受万某1的行贿款之前已经约定将赃款一人一半予以分配;原某每次将赃款向原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时都会告诉原某某这是万某1给她俩拿的好处费,由她俩一人一半予以分配。故原某某对本案全部258.98万元赃款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二人对以上赃款的具体分配是经原某某同意的事后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原某某受贿数额的认定,原某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58.98万元。辩护人所提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原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供述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某某在2019年4月19日如实供述自己伙同原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此前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已调取原某、谷某伟、万某1、董某2等人的涉案银行账户流水,且原某已于2019年4月18日如实供述自己伙同原某某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故在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前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原某某的相关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所提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原某某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原某某受贿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由扣押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琛
人民陪审员 毛 丽
人民陪审员 吴慧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狄春楠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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