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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刑初91号贪污、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5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黑0602刑初91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大庆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合并,由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2014年12月,大庆市人民政府任命被告人宋某某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大庆市人民政府又任命宋某某为万宁明月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在任职期间负责上述公司的全面工作。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182751.16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60000元。

一、贪污犯罪

1.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务支出为由,安排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洪某、孙某1先后两次将该单位银行账户中人民币780000元转到其名下友利银行卡、华兴银行卡中据为己有。2016年1月,宋某某将其中的100000元人民币汇入其妻子郭某2光大银行卡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同年3月,宋某某将剩余680000元人民币转入其名下华夏银行卡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2.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务支出为由,安排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彭某1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之后让彭某1虚开发票,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1110202.84元(宋某某实际所得人民币1069454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转账给家人等。

3.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及妻子郭某2多次前往重庆市看望其子,在此期间,宋某某将其本人及家人在重庆市发生的餐饮、交通、购物等个人消费票据,以公务支出为由,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124055.32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4.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其亲属郭某1、翁某1多次购买大庆市让胡路区李家小馆饭店餐饮发票,之后以公务支出为由,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134237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5.2018年1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刘某5多次购买万宁众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之后以公务支出为由,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34256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二、受贿犯罪

1.2015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和广州怡东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1商谈租赁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名下的7层商服楼过程中,以免除该公司一年租赁费且不实际履行招投标程序为由,向潘某1索要人民币1200000元。同年12月,潘某1在广州办事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2.2015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和深圳市香榭丽宫酒店实际经营人刘某6商谈租赁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过程中,以出资改造大庆大厦提升酒店经营环境为由,向刘某6索要钱款。2016年1月至同年8月,刘某6分三次在自己办公室和宋某某深圳市住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3.2016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施工现场检查时,向承揽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李某2索要钱款。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李某2分两次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4.2016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施工现场检查时,向承揽空调冷却塔和冷冻水系统阀门改造项目的施工方王某索要钱款。同年12月,王某在宋某某深圳市住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5.2017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施工现场检查时,向承揽电梯维修项目的施工方李某3索要钱款。同年9月,李某3在宋某某深圳市住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8年11月15日,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宋某某到大庆市电教中心,并于同年11月16日对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17日,宋某某主动交代了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不掌握的侵吞公款人民币780000元的事实。案发后,大庆市扣押被告人宋某某涉案钱款人民币4170000元。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多次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主动向王某、李某3、李某2索要钱款,他们三人系主动送钱给其,其只是将钱收下。

辩护人辩称:三位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存在避重就轻,三位证人证言并不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直接向他们索要钱款的意思,索贿的意思均是证人自己理解的,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高度一致,认为三位证人证言不真实,认定受贿可以,认定索贿欠佳。另监委的情况说明也证实监委只认定了被告人受贿,并未认定索贿。受贿罪五起犯罪事实中,索贿只有两起,不构成多人多次,在量刑上不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综合本案,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未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大庆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合并,由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管理。2014年12月,大庆市人民政府任命被告人宋某某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大庆市人民政府又任命宋某某为万宁明月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在任职期间负责上述公司的全面工作。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182751.16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6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

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关于宋某某发破案经过情况的说明,证实案发经过。

3.宋某某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自然概况及任职履历。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宋某某任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宋某某任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万宁明月旅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4.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宁明月旅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

5.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证实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宁明月旅业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

一、贪污事实

(一)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务支出为由,安排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洪某、孙某1先后两次将该单位银行账户中人民币780000元转到其名下友利银行卡、华兴银行卡中据为己有。2016年1月,宋某某将其中的100000元人民币汇入其妻子郭某2光大银行卡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同年3月,宋某某将剩余680000元人民币转入其名下华夏银行卡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二)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以公务支出为由,安排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司机彭某1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之后让彭某1虚开发票,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1110202.84元(宋某某实际所得人民币1069454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转账给家人等。

(三)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及妻子郭某2多次前往重庆市看望其子,在此期间,宋某某将其本人及家人在重庆市发生的餐饮、交通、购物等个人消费票据,以公务支出为由,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124055.32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四)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其亲属郭某1、翁某1多次购买大庆市让胡路区李家小馆饭店餐饮发票,之后以公务支出为由,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134237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五)2018年1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刘某5多次购买万宁众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品骏物流有限公司的发票,之后以公务支出为由,经其签批后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报销,共计骗取公款人民币34256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广州市大西豪快餐公司账户流水明细、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交通银行流水明细、交通银行业务单、阳春市裕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洪某华兴银行客户账户交易明细、个人转账汇款凭证、吴某1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算业务委托书、吴某2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宋某某华兴银行客户账户交易明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理财POS业务申请单、费用报销单、发票、郭某2光大银行交易流水、宋某某友利银行卡交易流水;彭某1微信转账明细表、宋某某微信零钱通账户余额截图、宋某某基金对账单、宋某某微信零钱截图、宋某某2016-2018年微信转账单截图、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大庆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记账凭证及相关报销票据、宋某某交通银行流水明细、彭某1建设银行流水明细、彭某1友利银行流水明细、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深圳市罗湖区兴标兴汽车维修中心等17家公共信息报告、照片、情况说明、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明细分类账;深圳世纪泰合报销重庆费用统计表、深圳办事处报销重庆费用统计表、广州办事处报销重庆费用统计表、洪某华兴银行明细、宋某某银行明细;李家小馆票据统计(广州)、广州办事处记账凭证及李家小馆增值税发票、李家小馆票据统计(深圳)、深圳办事处记账凭证、深圳世纪泰合公司记账凭证、李家小馆增值税发票、李家小馆票据统计(海南)、万宁明月旅业公司记账凭证。李家小馆增值说发票、洪某华兴银行明细、宋某某民生银行明细、宋某某友利银行明细、宋某某交通银行明细、营业执照、宋某某出行记录;营业执照、证明、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证人洪某证言、证人孙某1证言、证人刘某1证言、证人吴某1证言、证人吴某2证言、证人郭某2证言、证人刘某2证言、证人陈某1证言、证人刘某3证言、证人彭某1证言、证人蓝某证言、证人郭某1证言、证人翁某1证言、证人张某证言、证人李某1证言、证人刘某4证言、证人肖某证言、证人刘某5证言、证人卓某证言、证人孙某2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事实

(一)2015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和广州怡东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1商谈租赁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名下的7层商服楼过程中,以免除该公司一年租赁费且不实际履行招投标程序为由,向潘某1索要人民币1200000元。同年12月,潘某1在广州办事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民事判决书,证实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9-11号的产权为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所有。

2.租赁合同,证实广州怡东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租赁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天河区石牌西路9-11号整栋七层楼,甲方代表人宋某某,乙方代表人潘某1。

3.招投标材料、会议纪要,证实2015年12月25日天河怡东电子商行、优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投标材料及招投标会议纪要。

4.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证实宋某某交通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25日存入现金120万元,2016年4月5日转入华夏银行1,252,400元;潘某1名下农业银行账户于2015年12月25日取出现金40万元。

5.证人潘某1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怡东创业中心公司老板。因为其是香港人,担任大陆公司的法人非常麻烦,所以用其弟弟潘某2的名义担任法人,实际经营者是其。2015年年底之前,其公司租用了广州办事处名下的石牌西路9-11号2-7层房产,2015年年底,宋某某让其租赁整栋楼1-7层,其同意了。过了几天,其和宋某某商谈租房细节,其提出要免2016年1年的房租,经过商谈,双方达成协议。2015年12月底,宋某某约其在广州办事处505号房间见面,宋某某告诉其政府的物业要进行招投标,这样的话其就不一定能租到房子,他管其要120万元人民币,他可以帮其租到房子。其当时也没有办法,迫于压力只好同意了。其手里有80万元现金,其又从名下农业银行卡里取出40万元,12月25日,在办事处楼下,其给了他一个旅行包,包内有120万元的现金。第二天,宋某某让其找几家公司做个假投标,其就找了广州德凡隆电子公司、广州沃夫曼管业公司、广州优厚新数码科技公司等三家。他们三家报价都比其公司低,确保其公司顺利中标。后来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公司顺利租赁了房屋,并且免去了一年的房租钱。

6.证人潘某2证言,证实其是广州市怡东创业中心公司法人代表,但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是其哥哥潘某1。

7.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其是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会计。2015年12月,广州办主任宋某某想把石牌西路9-11号大楼的1-7层楼房租给潘某1,他让其先去找家报社,打出这栋房子整体出租广告,二是他让潘某1找三家公司围标,保证程序合法。12月末,潘某1来广州办事处,他一个人来投标,其他三家公司没来,他还带来其他三家围标企业的资料,宋某某看完资料后说潘某1公司出价最高,潘某1的广州天河怡东电子商行中标,宋某某还让其写个假的会议记录。

8.证人洪某证言,证实其是大庆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出纳员。2015年12月份,广州办事处主任宋某某想把天河区石牌西路9-11号楼的1-7层租给潘某1,让他们走个过场,他让孙某1去报社刊登房屋出租广告,12月28日上午,潘某1带着自己公司标书和其他三个公司标书来到办事处,其他公司没来人,现场只有宋某某、孙某1和其在场,宋某某宣布潘某1的公司中标,他公司出的房租价格最高,并且他让孙某1作个假的会议纪要。后来双方签订了合同。

9.证人翟某、陈某2、吴某3证言,证实他们分别是广州优厚新数码科技公司、广州沃夫曼管业公司、广州德凡隆电子公司法人代表,他们均未参加过大庆驻广州办事处房产出租的竞标程序。2015年年底,广州怡东电脑城老板潘某1要参加投标,他想要用他们三家公司手续进行围标,他们就把自己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等材料给了他,投标内容应该是潘某1自己填的,与他们没有关系。

10.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其被任命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也负责广州办事处工作。一、2015年11月以前,广州办事处名下的广州天河区石碑西路9-11号楼的房产,1层出租给广州市大西豪快餐公司,2-7层出租给广州市天河怡东电子商行了。2015年10月,大西豪餐饮公司不再续租了。其就想把1-7层都租给潘某1(天河怡东电子商行老板)。12月,其和潘某1商谈租房细节,每月租金23.7万,潘某1提出要免一年房租。12月底,其约潘某1在其广州办公室见面,其说家里有点事,想要管他要120万元,其说如果按照要求,政府物业要进行招标,如果房租出租招投标的话,他就不一定能租到房子,然后他同意给其这些钱。12月25日上午,潘某1来到其办事处,其下楼接他,他给其一个旅行袋,里面有120万元现金,其收下了。这笔钱其存到自己交通银行账户里了,其后来用这笔钱买理财产品了。

(二)2015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和深圳市香榭丽宫酒店实际经营人刘某6商谈租赁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过程中,以出资改造大庆大厦提升酒店经营环境为由,向刘某6索要钱款。2016年1月至同年8月,刘某6分三次在自己办公室和宋某某深圳市住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实2011年3月14日,大庆市国资委批复将深圳办事处名下大庆大厦101、102、第5-6层、19-22层共计13,206.52平方米房产无偿划拨给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证实深圳市香榭丽宫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7。

3.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9月28日深圳市香榭丽宫酒店有限公司租赁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大厦部分楼层,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4.宋某某华夏银行流水、存款凭证,证实宋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存入现金20万,2016年3月17日存入现金45万,2016年8月9日存入现金30万元。

5.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香榭丽宫酒店实际投资人,其弟弟刘某7是酒店经理兼法人代表。其从2014年8月开始租赁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用作经营香榭丽宫酒店,租期为15年。2014年11月,宋某某任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经理,他在2015年多次到其公司表达二个意思:一是深圳世纪泰合公司可以出资400万元改造香榭丽宫酒店,有利于酒店的经营收入;二是作为交换条件,他个人向其索要200万元人民币,其如果不同意的话,他就把该房产转给他朋友经营,剩下违约问题交由法院处理。其只好迫于压力分三次给他现金90万元。第一次是2016年1月的一天上午,其和宋某某相约在其公司办公室见面,见面后,宋某某让其给他拿一些钱,其从保险柜里给他拿了2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6年3月一天上午,他再次向其要钱,当天晚上,其驾车来到他住处(深圳福田区竹子林4路路口),其在车上给了他40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6年8月一天晚上,他来到其公司再次向其要钱,其又给了他30万元现金。

6.证人刘某7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香榭丽宫酒店经理,其哥刘某6是实际投资人。2014年8月,其与时任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杨某2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大庆大厦的房产,租期15年。其主要负责酒店日常管理,重要事情由其哥刘某6决定。其对刘某6送钱给宋某某的事不知情,但是2016年以后,大庆大厦确实陆续地在进行改造。

7.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其被任命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也负责广州办事处工作。2014年8月,刘某6和其弟弟刘某7租赁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房产,用于经营香榭丽宫酒店。2015年其和刘某6见面谈两个事,第一其公司愿意出资400万元人民币改造大庆大厦,这可以提高香榭丽宫酒店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酒店的营业收入,但是得给其个人一些钱;第二如果其不同意这个要求,其将把大庆大厦的房产转租给别人经营,违约的问题走司法程序。之后,刘某6分三次送给其90万元现金。2016年1月的一天,他俩约到他公司见面。其和他说想用点钱,他同意给其先拿20万元,随后他从办公室的保险柜里给其拿了20万元现金。其后来将这笔钱存在自己名下华夏银行卡里买理财了。同年3月的一天,其打电话让刘某6给自己准备点钱。当天晚上刘某6来到其深圳住处(福田区路口),其上了他的车,他在车上给了其40万元现金。其随后把这笔钱存在自己名下华夏银行卡里买理财了。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二人约在在他公司办公室见面。见面后其再次提出想用点钱,他又给其拿了30万元现金。其把这笔钱存在自己名下华夏银行卡里买理财了。刘某6和其弟弟刘某7在2014年8月,租赁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房产,用于经营香榭丽宫酒店,刘某6是深圳香榭丽宫酒店的投资人,刘某7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工作,酒店的大事由刘某6来定。

(三)2016年7月,李某2在朋友杨某1的介绍下承揽了深圳市世纪泰合公司名下大庆大厦的监控系统,其当时借用的是深圳市求卓科技公司的资质。同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大庆大厦施工现场检查时,向承揽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李某2索要钱款。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李某2分两次在宋某某办公室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

2.情况说明,证实李某2借用求卓科技公司资质承接了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大厦视频监控系统的项目。

3.大庆大厦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合同,证实2015年7月14日,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求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大庆大厦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合同。

4.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是深圳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5年6月一天上午,宋某某告诉其想要更换大庆大厦的监控设施,其就把朋友李某2介绍给他。7月,李某2与宋某某签订了更换监控设施的合同。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6月,其在朋友杨某1的介绍下承揽了深圳世纪泰合公司名下大庆大厦的监控系统。其当时借用的是深圳市求卓科技公司的资质,法人代表周某。7月份,其和宋某某签订了工程合同。2016年8月份,宋某某来施工现场检查,宋某某对其说这个项目给谁都能挣钱,其明白他就是想要点钱。同年12月的一天上午,其到宋某某办公室给他拿了2万元现金。2017年9月份,宋某某在电话中告诉其他要回大庆过中秋节,他这是向其要钱的意思。第二天上午,其再次来到他的办公室给了他2万元现金。这工程活是宋某某给其的,他不同意其干不上,他管其要钱其必须得给他,所以给他送了4万元钱。这个项目我挣得也不多,还是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交管理费,其给他4万元钱已经不少了。承揽项目之前宋某某没提过要钱,就是在施工期间宋某某向其要钱,其也迫于压力没办法,必须得给他钱。

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其被任命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也负责广州办事处工作。2015年,其公司需要更换一套新的监控系统。公司员工杨某1推荐了他朋友李某2。当天下午,杨某1就把他带到了其办公室,他向其介绍了监控安装的设计方案,其感觉他很有经验,也就同意他承揽这个工程项目。2015年7月左右,其与李某2签订了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造价大约在120多万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其对李某2说:“这个工程给谁都能挣钱,挣钱了你是不得给我拿点”,他说明白。2016年12月的一天上午,李某2在其办公室给了其2万元现金;第二次是在2017年9月份,中秋节前,李某2在其办公室又给了其2万元现金,并表示感谢其对他的帮助。上述这16万是分别收的,用于平时个人开销了。但是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供述称李某2主动给其送钱。其当庭的供述也称其并未向他主动索要钱款,李某2得到项目系通过招标程序,合规合法,他为和其搞好关系才主动送钱给其。

(四)2016年10月,深圳佳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彭某1介绍承揽了深圳市世纪泰合公司名下大庆大厦的中央空调冷却塔改造项目。同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大庆大厦施工现场检查时,向承揽改造项目的施工方王某索要钱款。同年12月,王某在宋某某深圳市住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市佳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2.工程安装合同书,证实2016年10月10日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佳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大庆大厦空调冷却塔和冷冻水系统阀门改造工程合同。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是深圳佳通机电技术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10月,其公司承揽了深圳世纪泰合公司大楼的中央空调冷却塔改造项目。11月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宋某某来施工现场检查过几次,他私下对其说:“这个工程给谁都能挣钱,你是不是应该给我表示表示”。当时其就明白了他的意思。12月末的一天下午,其与宋某某相约见面,其驾车拉着同事宴远威来到福田区竹子林4路路口,其下车后给了宋某某6万元现金。这工程是宋某某给其的,他不同意其也干不上,其不敢得罪他。宋某某确定让其承揽这个工程项目之前,没提过要钱的事,就是在施工期间向其要钱,其也迫于压力没办法,必须得给他钱。其当时很反感宋某某,其带晏远威去就是防止以后有什么事,让他当个证人。钱没有还其,这6万元钱就是宋某某变相跟其要的。

4.证人宴远威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老板王某驾车拉其出去办事,王某驾车来到福田区竹子林4路路口,王某下车,其看见王某将一个白色纸袋交给宋某某,上车后王某说他给宋某某拿了6万元钱。

5.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司机,2016年9月份,宋某某想要更换大庆大厦的空调冷却塔,其就将朋友王某介绍给他。10月份,王某承揽了该工程项目。

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其被任命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也负责广州办事处工作。2016年9月,其公司名下大庆大厦要更换中央空调冷却塔,其司机彭某1向其介绍了朋友王某。同年10月,其与王某签订了大庆大厦更换空调冷却塔的合同,工程造价为83.8万元。之后其去施工现场检查,其对王某说“这个项目我给谁都能挣钱,你是不是得给我表示表示”,他同意了。2016年12月末的一天中午,王某约其在深圳住处(福田区路口)见面,见面后王某送给其6万元人民币。但是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供述称王某系主动给其送钱。其当庭的供述称其并未向他主动索要钱款,王某得到项目系通过招标程序,合规合法,他为和其搞好关系才主动送钱给其。

(五)2017年8月,李某3在朋友刘某2的介绍下承揽了深圳市世纪泰合公司名下大庆大厦的电梯维修项目,其当时借用的是深圳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同年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大庆大厦施工现场检查时,向承揽电梯维修项目的施工方李某3索要钱款。当月,李某3在宋某某深圳市住处楼下送给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宋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其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证实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冯和平。

2.情况说明,证实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说明李某3借用其公司资质承接了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大厦电梯维修的工程项目。

3.电梯维修合同,证实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大庆大厦电梯维修合同。

4.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7年7月,深圳世纪泰合公司办公大楼要进行电梯维修,其经刘某2介绍认识了宋某某。8月,其和宋某某签订了电梯维修合同。其随即开始施工,过了一个多月,其去宋某某办公室汇报工程情况。宋某某说:“老李你的工程是我给你的,这活给谁都能挣钱,你得给我点费用”。第二天,其与宋某某相约在福田区竹子林4路路口见面,其给了他6万元现金。他收下了。其当时是借用的深圳丰图电梯工程公司资质。宋某某向其要钱但是没说具体数额,其去掉各种成本,也就挣10多万元钱,其中其是借用别人的资质,这个公司是深圳丰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得交管理费,所以其给宋某某6万钱就不少了,其不能亏本。宋某某管其要钱,其不能不给,还得靠他结账呢,所以才给了他这6万元钱。

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份,宋某某想要对公司办公楼的电梯进行维修,其就介绍李某3与宋某某认识。8月,李某3承揽了该项目工程。

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1月,其被任命为深圳市世纪泰合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同时也负责广州办事处工作。其想给公司名下的大庆大厦的电梯做一回维修保养。公司员工刘红宇向其推荐了李某3。他现场考察了办公大楼电梯,并提出了维修方案,其觉得他很有经验。2017年8月份其和他签订了电梯维修的合同。工程造价大约65万元左右吧。有一次李某3来其办公室汇报工程进度情况,其对李某3表示这活给谁都挣钱,希望他给其拿些费用,他也表示同意。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李某3约其在福田区竹子林4路路口见面,见面后李某3给了其6万元现金,其用于平时个人开销了。但是2019年1月31日之后的供述称李某3系主动给其送钱。其当庭的供述也称其并未向李某3主动索要钱款,李某3得到项目系通过招标程序,合规合法,他为和其搞好关系才主动送钱给其。

2018年11月15日,大庆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宋某某到大庆市电教中心,并于同年11月16日对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17日,宋某某主动交代了大庆市监察委员会不掌握的侵吞公款人民币780000元的事实。案发后,大庆市扣押被告人宋某某涉案钱款人民币4170000元(未移送)。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亲属主动向本院退还赃款人民币272751.1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大庆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证实监委扣押被告人涉案钱款人民币417万元。

2.退赃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亲属向本院退还赃款人民币272751.1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多次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受贿罪后三起的犯罪事实中,宋某某只是收了对方的钱,并没有索要钱款的意思,不构成索贿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监察机关的原始供述与证人王某、李某3、李某2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推翻原始供述的理由,且索要钱款的意思表述符合索贿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坦白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贪污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大庆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赃款人民币4170000元及退赃款人民币272751.16元,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庆艳

审 判 员  柳玉才

人民陪审员  吉万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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