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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05刑初80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4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受贿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案号    (2019)黑0405刑初80号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贪污、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周家坤、检察员董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犯罪

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荣某某在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安排该局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准备开发工农区新鹤B区22号楼的用地。后该地块转让给鹤岗市财政局下属单位财盛公司建设财政住宅楼项目,双方协商后由财政局用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西3号车库、2号门房对房产局前期垫付费用给予补偿。2002年,市财政局将该车库和门房补偿给市房产局,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车库和门房占为己有并登记落户在其妻子伊丽琴名下。经鉴定: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西3号车库价值人民币39,540元,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2号门房价值人民币84,158元。案发后,上述房产已被监察机关依法收缴。

二、受贿犯罪

1.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荣某某在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本单位职工杨某的请托,为其在取得房产局开发学生公寓建设施工承包权和工程款结算给予帮助,并收受杨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2000年,被告人荣某某在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接受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请托,为其取得解放路四号楼项目开发权给予帮助。在施工期间,荣某某向周某提出想购买一户楼盘商服,该商服价值人民币68.4万元,周为了感谢荣某某帮助,由荣某某支付房款人民币40万元,剩余房款人民币28.4万元由周支付,荣某某受贿人民币28.4万元。

3.1999年,鹤岗市今时建筑公司与鹤岗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昌盛小区4、5、8号楼。2000年12月,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荣某某接受今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在昌盛小区4、5、8号楼后期顺利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办公室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2001年初,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被告人荣某某接受邢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安排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尽快拨付邢某实际施工的新鹤C区1号楼工程款,并收受邢某给予的一台二手丰田佳美轿车。经鉴定:丰田佳美轿车价格为人民币7万元。

5.2001年3月,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其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收受邢某的价值7万元的丰田佳美牌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高价卖给该公司,从而获得该公司两户房产。其中一户为工农区28委成龙小区3号楼08室(定价129,780元),荣某某将该房屋落户在其弟弟荣放名下;另一户为新鹤C区2号楼8层简易房(定价16,326.6元),荣某某将该房屋落户在自己名下,荣某某变向索贿人民币8万元。

6.2001年,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弟弟荣放取得该局负责开发的光明花园项目承包权。2001年5月29日,市房产局因资金紧张,以光明花园4户商服抵欠荣放的工程款。荣放为感谢荣某某帮助,将向阳区25委光明花园3号楼F室商服送给荣某某,荣某某将该商服落户在其外甥女王晓鸿名下。2006年,荣某某安排向阳物业公司经理张贵福,以顶账取暖费方式将该商服变现人民币264,682元。经鉴定:向阳区光明花园3号楼F室房产价格为人民币224,619元。

7.2001年以来,被告人荣某某在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帮助其弟弟荣放承揽到该局负责开发的建设项目。2003年1月,荣某某购买工农区27委新鹤C区D1号楼103、104、201室(以上房产总价311,590.8元)房产过程中,向荣放提出缺少13万元资金,荣放为感谢荣某某的帮助,为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3万元并表示不用归还,该款荣某某至今未还。

8.2002年12月,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其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一台价值人民币27.3万元的尼桑风度牌轿车。

9.2002年末,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田某的请托,为其向新鹤物业公司出售供热用煤和拨付煤款提供帮助,并收受田某人民币4万元。

10.2004年,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其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南山区17委叠翠小区D栋住宅楼501室,该户住宅楼当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3,321.6元。

11.2004年末,鹤岗市房产管理局职工李洪福为感谢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荣某某对其不按时上班给予的照顾,在新鹤小区荣某某家附近,送给荣某某人民币4万元。

12.2005年6月末,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其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一台价值为人民币310,986元的帕拉丁吉普车。

13.2008年8月份,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接受绥滨县人防办主任杜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给绥滨县人防大厦项目拨款提供帮助,并向其索要人民币30万元。

14.2011年4月,时任市人防办主任的被告人荣某某欲购买永丰公司等多家公司合作开发的秦皇岛市金梦海湾项目住宅楼,荣某某向永丰公司经理沙伸厚提出以成本价格购买,沙伸厚表示该项目是多家合作开发永丰公司无法决定成本销售。2011年6月,市人防办为使人防地下工程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双重功能,与永丰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公司开发北国明珠小区、财富家园高层商住楼、永丰国际城一期时应建设的防空地下室约定在永丰国际城二期建设。在此过程中,荣某某又多次向沙伸厚提出上述要求,沙伸厚为在工程建设中办理人防手续得到荣某某的帮助,同意永丰公司为其解决差价。2011年7月14日,沙伸厚从公司的备用金中支出40万元现金交给荣某某的弟媳王德凤,2011年7月22日,荣某某安排王德凤将该笔40万元转款至其妻子伊丽琴账户中,后荣某某用此款购买秦皇岛市金梦海湾一号6号楼2-804号。

15.2007年10月,被告人荣某某时任鹤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其接受比优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协调减免部分供热费。2013年,荣某某向孟某索要一辆价值为人民币37.9万元的奥迪牌轿车。

综上,被告人荣某某共实施受贿犯罪15起,犯罪金额人民币2,834,926.6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

2019年6月6日13时许,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配合鹤岗市工农区监察委对鹤岗市工农区新鹤C区50号楼被告人荣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在其家中的阁楼左侧的储物室内发现疑似手枪一把、钢柱枪一把,在阁楼的右侧储物室内发现一个布制袋子,袋子内有拆分的疑似步枪一把、子弹21发。在三楼柜子抽屉内发现疑似手枪一把(无弹夹,有枪套,枪套带有一颗子弹)。2019年6月12日,荣某某主动交代自己位于鹤岗市工农区新鹤小区23号楼西侧第七个车库内藏有两支双管猎枪、猎枪子弹、口径子弹若干。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对该车库进行搜查,发现疑似平筒双管猎枪一支、疑似立筒双管猎枪一支、疑似12毫米猎枪子弹249发、疑似16毫米猎枪子弹161发、疑似小口径手枪子弹29发。在荣某某家中、车库搜查出的枪支、弹药均为其个人所有。经鉴定:疑似小口径手枪、疑似小口径运动步枪、疑似手枪、疑似立筒双管猎枪、疑似平某双筒猎枪认定为枪支;161枚疑似猎枪子弹、249枚疑似猎枪子弹、50枚疑似小口径弹认定为弹药。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涉案枪支和弹药照片,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鹤岗市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楼前期投入费用财务账、建设施工合同、企业档案、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孙某、徐某、杨某、姜某等55人的证言,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荣某某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荣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荣某某贪污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有期徒刑三年,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60万元。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荣某某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交代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主动上交所有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

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安排该局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准备开发工农区新鹤B区22号楼的用地。后该地块转让给鹤岗市财政局下属单位财盛公司建设财政住宅楼项目,双方协商后由财政局用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西3号车库、2号门房对房产局前期垫付费用给予补偿。2002年,市财政局将该车库和门房补偿给市房产局,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车库和门房占为己有并登记落户在其妻子伊丽琴名下。经鉴定: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西3号车库价值人民币39,540元,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2号门房价值人民币84,158元。案发后,上述房产已被监察机关依法查封。

二、受贿犯罪

1.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本单位职工杨某的请托,为其在取得房产局开发学生公寓建设施工承包权和工程款结算给予帮助,并收受杨某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

2.2000年,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接受鹤岗市工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请托,为其取得解放路四号楼项目开发权给予帮助。在施工期间,荣某某向周某提出想购买一户楼盘商服,该商服价值人民币68.4万元,周为了感谢荣某某帮助,由荣某某支付房款人民币40万元,剩余房款人民币28.4万元由周支付,荣某某受贿人民币28.4万元。现该房产增值714,951元,被告人荣某某出租该房产,获租金294,297元。

3.1999年,鹤岗市今时建筑公司与鹤岗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昌盛小区4、5、8号楼。2000年12月,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荣某某接受今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其在昌盛小区4、5、8号楼后期顺利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办公室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2001年初,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接受邢某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安排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尽快拨付邢某实际施工的新鹤C区1号楼工程款,并收受邢某给予的一台二手丰田佳美轿车。经鉴定:丰田佳美轿车价格为人民币7万元。

5.2001年3月,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收受邢某的价值7万元的丰田佳美牌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高价卖给该公司,从而获得该公司两户房产。其中一户为工农区28委成龙小区3号楼08室(定价129,780元),荣某某将该房屋落户在其弟弟荣放名下;另一户为新鹤C区2号楼8层简易房(定价16,326.6元),荣某某将该房屋落户在自己名下,荣某某变向索贿人民币8万元。现该房产被依法查封。

6.2001年,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弟弟荣放取得该局负责开发的光明花园项目承包权。2001年5月29日,市房产局因资金紧张,以光明花园4户商服抵欠荣放的工程款。荣放为感谢荣某某帮助,将向阳区25委光明花园3号楼F室商服送给荣某某,荣某某将该商服落户在其外甥女王晓鸿名下。2006年,荣某某安排向阳物业公司经理张贵福,以顶账取暖费方式将该商服变现人民币264,682元。经鉴定:向阳区光明花园3号楼F室房产价格为人民币224,619元。

7.2001年以来,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帮助其弟弟荣放承揽到该局负责开发的建设项目。2003年1月,荣某某购买工农区27委新鹤C区D1号楼103、104、201室(以上房产总价311,590.8元)房产过程中,向荣放提出缺少13万元资金,荣放为感谢荣某某的帮助,为其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3万元并表示不用归还,该款荣某某至今未还。现该房产涉案部分增值397,092元。

8.2002年12月,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一台价值人民币27.3万元的尼桑风度牌轿车。

9.2002年末,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田某的请托,为其向新鹤物业公司出售供热用煤和拨付煤款提供帮助,并收受田某人民币4万元。

10.2004年,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南山区17委叠翠小区D栋住宅楼501室,该户住宅楼当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3,321.6元。现该房产涉案部分增值116,678.4元。

11.2004年末,鹤岗市房产管理局职工李洪福为感谢时任该局局长的被告人荣某某对其不按时上班给予的照顾,在新鹤小区荣某某家附近,送给荣某某人民币4万元。

12.2005年6月末,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主管下属单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职务便利,向该公司索要一台价值为人民币310,986元的帕拉丁吉普车。

13.2008年8月份,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绥滨县人防办主任杜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给绥滨县人防大厦项目拨款提供帮助,并向其索要人民币30万元。

14.2011年4月,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欲购买永丰公司等多家公司合作开发的秦皇岛市金梦海湾项目住宅楼,荣某某向永丰公司经理沙伸厚提出以成本价格购买,沙伸厚表示该项目是多家合作开发永丰公司无法决定成本销售。2011年6月,市人防办为使人防地下工程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双重功能,与永丰公司达成协议,将该公司开发北国明珠小区、财富家园高层商住楼、永丰国际城一期时应建设的防空地下室约定在永丰国际城二期建设。在此过程中,荣某某又多次向沙伸厚提出上述要求,沙伸厚为在工程建设中办理人防手续得到荣某某的帮助,同意永丰公司为其解决差价。2011年7月14日,沙伸厚从公司的备用金中支出40万元现金交给荣某某的弟媳王德凤,2011年7月22日,荣某某安排王德凤将该笔40万元转款至其妻子伊丽琴账户中,后荣某某用此款购买秦皇岛市金梦海湾一号6号楼2-804号。现该房产涉案部分增值150,383元。

15.2007年10月,被告人荣某某担任鹤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比优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协调减免部分供热费。2013年,荣某某向孟某索要一辆价值为人民币37.9万元的奥迪牌轿车。

综上,被告人荣某某共实施受贿犯罪15起,犯罪金额人民币2,834,926.6元。监察机关扣押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63,391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

2019年6月6日13时许,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配合鹤岗市工农区监察委对鹤岗市工农区新鹤C区50号楼被告人荣某某家中进行搜查时,在其家中的阁楼左侧的储物室内发现疑似手枪一支、钢柱枪一支,在阁楼的右侧储物室内发现一个布制袋子,袋子内有拆分的疑似步枪一支、子弹21发。在三楼柜子抽屉内发现疑似手枪一支(无弹夹,有枪套,枪套带有一颗子弹)。2019年6月12日,荣某某主动交代自己位于鹤岗市工农区新鹤小区23号楼西侧第七个车库内藏有两支双管猎枪、猎枪子弹、口径子弹若干。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对该车库进行搜查,发现疑似平筒双管猎枪一支、疑似立筒双管猎枪一支、疑似12毫米猎枪子弹249发、疑似16毫米猎枪子弹161发、疑似小口径手枪子弹29发。在荣某某家中、车库搜查出的枪支、弹药均为其个人所有。经鉴定:疑似小口径手枪、疑似小口径运动步枪、疑似手枪、疑似立筒双管猎枪、疑似平某双筒猎枪认定为枪支;161枚疑似猎枪子弹、249枚疑似猎枪子弹、50枚疑似小口径弹认定为弹药。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监察机关留置。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涉案枪支和弹药照片,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鹤岗市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楼前期投入费用财务账、建设施工合同、企业档案、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孙某、徐某、杨某、姜某等55人的证言,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荣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荣某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荣某某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犯罪事实,属自首,主动交代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大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主动上交所有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一)项、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30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监察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四百五十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一元,工农区28委成龙校区3号楼08室,工农区25委财政住宅22号楼西3号车库、2号门房,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会丰

审 判 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汝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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