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8刑初43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9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43号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檀西路行宫南区路口处,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陶××驾驶倍尔捷牌电动车(京临××××)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电动自行车左后部接触,致两车损坏,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8日死亡。案发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陶××符合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陶××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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