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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9刑初115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5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9刑初11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比亚迪牌灰色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109国道101公里+500米处,适有被害人伍某由西向东步行,杨某某车辆右前部与伍某身体相接触,造成伍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伍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伍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因手机损坏要求他人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同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前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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