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8刑初347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2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347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2日以京密检刑诉[202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6月25日5时17分许,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荣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101国道松树峪路段时,适有高朋发驾驶无号牌的神州行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与电动自行车前部接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高朋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鉴定,高朋发符合支气管性肺炎、消化道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间已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经认定,高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高朋发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赔偿高朋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人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刑事谅解书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刑罚。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被告人高某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肇事后自行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建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小琴
书 记 员 张思雨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