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5刑初1191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1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119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海出庭支持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张俊岭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在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与行知路交叉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适有被害人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牌号码:××)由南向北驶来,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南某及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南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为全部责任,南某为无责任。
被告人张××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南某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文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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