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344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4 阅读次数:
案号 (2021)沪0116刑初344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邵涵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卡某某”平台搭建“9某某”网站,对接“绿某某”网站购买《绝某某》游戏外挂,后加价出售牟利。经鉴定,《绝某某》游戏外挂系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绝某某》游戏外挂“XYZ”(含卡密)合计597个,交易笔数合计542笔,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951.80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营业执照、《绝某某》游戏著作权注册证及游戏外挂打击专项授权,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数据光盘、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年纪较轻,主观恶意较小,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经退赃,故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销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硬盘予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何连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洁卿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