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09刑初969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2 阅读次数: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969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诉〔202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凌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微信通讯软件传输的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向甘龙涛(已判刑)提供含有在苏州市吴江区的潘某、任某等人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8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予以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清点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证人任某、潘某、甘某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任远航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人民陪审员 蔡丽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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