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3刑初1188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4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18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二部刑诉〔2021〕Z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建议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路某伙同李光宝、丁梦洋(均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地,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向购车人谎称可提供低价购车服务,需购车人预先按照远高于官方指导价的价格付款,待购得车辆后,将通过赠送加油卡或用油卡折抵现金的方式返还差价。上述人员以此为由,诱骗购车人交付钱款并签订《汽车认购服务合同》,对于该合同中预先拟定且与购车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包括“支付购车款服务费用(购车款的百分之贰拾)”“从购车日起四年内在甲方处购买全险”“所赠送的油卡或折现金额分四年返还”等,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购车人注意,且通过不予明确介绍的方式予以隐瞒。被告带领购车人前往4S店提取车辆后,方指出合同中存在上述条款,并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四年保险费等为由,对购车人已交付的钱款不予返还。被告人路某伙同李光宝、丁梦洋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郑某(男,55岁,吉林省人)人民币42700元。丁梦洋已退赔赃款。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路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在案证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杭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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