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3刑初98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8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粤0103刑初983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2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欧阳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芮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发出有泡泡机等玩具产品出售的要约,骗取被害人向其定货后转账货款或定金,以只履行部分供货或者直接没有供货的方式,将货款或定金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货款和债务,而后对于被害人的追讨不理睬不回复,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总共诈骗得款人民币62120元。具体如下:
1、2021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芮某某化名“陈伟钦”,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曹某2敏为微信好友,谎称有陀螺玩具出售,承诺当天订购第二天发货,于是被害人向其定购了货值人民币12200元的陀螺玩具,并在广州市荔湾区沙涌小区塘边四巷五号分别向其提供的实名为芮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了人民币6800元和5500元。之后“陈伟钦”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搪没有发货,被害人6月8日联系不上“陈伟钦”方发觉被诈骗,因疫情原因待至6月29日疫情解封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语音鉴定,微信中的“陈伟钦”与芮某某本人为同一人。被害人被骗货款12200元。
2、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芮某某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王某3为微信好友,向被害人出售泡泡机玩具,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了人民币19872元和7560元的货款,之后被告人陆续发了价值约10000元的货给被害人,余下价值17000多元的货则没有再发,4月1日后被告人不接电话。
3、2021年3月2日,被告人芮某某通过“阿某”APP联系被害人吴某1,以出售玩具“灭鼠先锋”为名,用微信号×××向被害人提供“灭鼠先锋”照片,被害人觉得合适,价格也优惠,于是定购了货值人民币11900元的货,并于3月20日微信向被告人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人民币6000元的定金。之后被告人以各种借口未发货,被害人被骗去定金6000元。
4、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为名用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张某2莉为微信好友,被害人向其定购了三件货物,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账了人民币1440元。之后被告人一直没有供货,被害人打微信电话则直接被挂掉不接。被害人被骗去货款1440元。
5、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为名用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华某1的微信,被害人向其定购了泡泡机和泡泡机液,并于2021年4月22日微信扫被告人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人民币4600元的货款。之后被告人既无发货又不理睬,被害人被骗4600元货款。
6、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芮某某先电话联系被害人阳某1,后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微信并推销泡泡机玩具产品,双方讨价还价后被害人以3.5元一个购买了10件货物,4月24日被害人收到了这批货物。4月25日,被告人再次联系被害人,说有一批泡泡机,3元一个,问被害人要不要,于是被害人又向其定购了3000个,并于当天支付宝转款人民币900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上,之后,被告人一直没有发货,既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被害人被骗去9000元货款。
7、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玩具为名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甄某1的微信,推销泡泡机,被害人以单价3元向其购买2400个,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货款7200元和运费300元给被告人,之后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给的“优速”快递单号,但经查此快递单并无实质给货“优速”快递公司,此后被告人以货款给了其他人为由不退钱,又不接电话。被害人被骗7500元。
8、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为名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王某3跃微信,推销泡泡机,被害人向其购买了23件货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货款人民币1023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被告人仅发15件货给被害人,余下8件货价值人民币4380元没有发。至2021年4月30日,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方发觉被骗,被害人被骗4380元。
2021年7月2日,被告人芮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芮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芮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芮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芮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发出有泡泡机等玩具产品出售的要约,骗取被害人向其订货后转账货款或定金,后只履行部分供货或者直接没有供货。被告人芮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1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芮某某化名“陈伟钦”,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曹某1为微信好友,谎称有陀螺玩具出售,承诺当天订购第二天发货,于是被害人向其订购了货值人民币12200元的陀螺玩具,并向其提供的实名为芮某某的支付宝转账了人民币6800元和5400元。之后“陈伟钦”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搪没有发货。经语音鉴定,微信中的“陈伟钦”与芮某某本人为同一人。被害人被骗货款12200元。
2、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芮某某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王某1为微信好友,向被害人出售泡泡机玩具,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了人民币19872元和7560元的货款,之后被告人陆续发了价值10000多元的货给被害人,余下价值17000多元的货则没有再发,4月1日后被告人不接电话。
3、2021年3月2日,被告人芮某某通过“阿某”APP联系被害人吴某2,以出售玩具“灭鼠先锋”为名,用微信号×××向被害人提供“灭鼠先锋”照片,骗得被害人订购了货值人民币11900元的货,并于3月20日微信向被告人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人民币6000元的定金。之后被告人以各种借口未发货,被害人被骗去定金6000元。
4、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为名用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张某1为微信好友,被害人向其订购了三件货物,并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账了人民币1440元。之后被告人一直没有供货,亦不接电话。被害人被骗去货款1440元。
5、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为名用微信号×××添加了被害人华某2的微信,被害人向其订购了泡泡机和泡泡机液,并于2021年4月22日微信扫被告人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人民币4600元的货款。之后被告人没有发货。被害人被骗4600元货款。
6、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芮某某先电话联系被害人阳某2,后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微信并推销泡泡机玩具产品,双方讨价还价后被害人以3.5元一个购买了10件货物,4月24日被害人收到了这批货物。4月25日,被告人再次联系被害人,说有一批泡泡机供应,于是被害人又向其定购了3000个,并于当天支付宝转款人民币900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上,之后,被告人一直没有发货,亦不回复被害人。被害人被骗去9000元货款。
7、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玩具为名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甄某2的微信,推销泡泡机,被害人以单价3元向其购买2400个,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货款7200元和运费300元给被告人,之后被害人收到被告人给的“优速”快递单号,但经查此快递单并无实质给货“优速”快递公司,此后被告人以货款给了其他人为由不退钱,亦不接电话。被害人被骗7500元。
8、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芮某某以出售泡泡机为名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王某2微信,推销泡泡机,被害人向其购买了23件货物,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货款人民币1023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被告人仅发15件货给被害人,余下8件价值人民币4380元的货物没有发货。至2021年4月30日,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方发觉被骗,被害人被骗4380元。
2021年7月2日,被告人芮某某因本案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电信诈骗案件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阿某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明、电子客户回单、转账截图,收款码照片,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曹某1、王某1、吴某2、张某1、华某2、阳某2、甄某2、王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1的证言,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声像)字[2021]00023号鉴定书,被告人芮某某的供述、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芮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芮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上述相关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芮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芮某某退赔人民币12200元给被害人曹某1,退赔人民币17000元给被害人王某1,退赔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吴某2,退赔人民币1440元给被害人张某1,退赔人民币4600元给被害人华某2,退赔人民币9000元给被害人阳某2,退赔人民币7500元给被害人甄某2,退赔人民币4380元给被害人王某2。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杜少薇
人民陪审员 邝曼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简绍辉
书 记 员 黄祖仪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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