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106刑初56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9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0106刑初56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头检一部刑诉[2021]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曦、检察员助理丁学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及其辩护人韩仲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谢某得知乌鲁木齐县二号台地草场即将被征收的消息后,找到被告人翟某某协商通过在二号台地草场建盖羊圈的方式骗取征收款。被告人翟某某遂找到时任原萨尔乔克村副主任拜某(另案处理)商议,以拜某的妻子玛尼哈的名义,由范某出资在乌鲁木齐县二号台地草场违规突击建盖面积为323.64平米的砖混结构羊圈,骗取征收补偿款436,914元。其中,被告人拜某分得31,914元,范某分得235,000元,被告人翟某某分得170,000元。被告人翟某某收到征收款170,000元后,将该笔款项借给谢某投资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将上述赃款全部退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突击建盖羊圈的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36,9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干部履历表、萨尔达板乡政府关于大白山二号台地草场征收情况说明、大白山二号台地牧民建筑征收补偿款发放表、银行交易记录、证人拜某、谢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参与度较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宽处罚;2、被告人翟某某经过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尽自身最大努力去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翟某某系初犯,愿意悔改罪行,主动具结悔过。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翟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翟某某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至该委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将涉案赃款170,000元上缴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翟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退款票据、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关于大白山牧民定居点安置房屋分配标准的情况说明、关于大白山二号台地草场征收的情况说明、关于大白山二号台地草场征收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大白山二号台地牧民建筑拆迁补偿款发放表财务凭证、银行交易记录、证人拜某、巴某某、范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突击建盖羊圈的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36,91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积极退赔涉案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翟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涉案赃款,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量刑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祖哈丽努尔祖龙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冬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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