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01刑初135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6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新3101刑初135号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龙、代理检察员于汶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苏祖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疆南保安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安排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季月以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从公司财务中套取公款44.87322万元占为己有;伙同时任喀什地区公安局局长戴某套取公款312万元用于戴某个人消费;贪污数额共计356.87322万元。
1.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期间,伙同时任喀什地区公安局局长戴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以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从公司财务中套取现金共计529万元。其中:217万元用于喀什地区公安局发放奖金、补助;剩余的312万元用于戴某个人消费。
2.2015年3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得知公司财务2014年9月至12月以虚列人员工资方式套取的公司资金尚有一部分未支取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季月,出纳李某将结余款项17.32477万元从公司账户中支取兑现,事后吕某将该笔公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
3.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安排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季月以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27.54845万元。其中10.54845万元,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尼某用于吕某个人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剩余的17万元,由尼某交由吕某个人支配使用。
二、受贿罪,受贿52万元,其中索贿14万元。
2013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影响,在宾馆入住系统升级、项目承建、工程款结算、资金尾款拨付、保安人员培训等请托事宜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孙某、徐某、王某1等7人给予的现金共计52万元,其中索要14万元。
1.2013年10月,被告人吕某任喀什地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泽普县德隆宾馆入住系统升级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宾馆经理孙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2.2014年10月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该公司位于疏附县综合业务楼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建方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推进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承建方负责人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万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采购喀什华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4辆押钞车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事先与销售公司总经理王某1商量好购车返利事宜,事后向王某1索要好处费14万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采购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智能枪柜和不锈钢金库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快尾款支付事项上提供帮助,事先收受该公司业务员聂某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
5.2017年1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与喀什地区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商议上涨武装守护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喀什地区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按照原有价格续签合同事项上提供帮助,事先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6.2017年1月和4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组织喀什平安保安公司保安人员培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喀什平安保安公司在降低保安人员培训费用的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胡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
7.2020年1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采购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智能数字化枪弹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资金拨付事宜上提供帮助,事先收受该公司新疆片区销售经理邓某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
三、滥用职权犯罪,造成261.70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吕某在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监管权、任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在明知公司位于喀什市花园路10号综合楼及金库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办理立项、审批、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违规组织公司股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该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该综合楼及金库项目先后共投资261.709万,因项目手续不全、且违反文物保护规定等原因,项目竣工未投入使用即被喀什地区公安局责令限期拆除,造成261.70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举报材料,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喀什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被告人吕某的常口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及喀什地区公安局会议纪要、职务任免通知、党委会议记录;中共喀什地区国资委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立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的批复》、情况说明及疆南保安公司出具的《关于喀什疆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疆南保安公司党总支出具的证明、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信息集、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疆南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度基本情况、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喀什行署关于同意组建疆南保安公司的批复、公司基本情况(在册)、营业单位基本情况(注销)、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额表、股权收购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请示、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纪要、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付款申请报告、声明、支票存根、借条、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人尼某、季月、刘某、李某、孟某、戴某、孙某、胡某、王某1、张某、徐某、聂某、邓某、阿某、赵某、陈某、王某2、余某、王某3、周某、艾某1、艾某2的证言;疆南保安公司记账凭证及所附票据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工资发放表、备用金表、工资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申请报告、付款请示报告、春节过节费发放表)、工资表(虚列人员)、疆南保安公司离职人员花名册,疆南保安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疆南保安公司财务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喀什市个人房产信息查询证明,证人尼某提供的为吕某缴纳住宅物业费、水电费、停车占位费等费用的百信物业收费收据及喀什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人尼某提供的为吕某购买马桶、燃气灶、门窗、床垫、家具、壁纸等销货清单、送货单、订货合约、收据、销售清单、全屋定制报价单;泽普县德隆大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疏勒县平安保安器材销售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疆南保安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喀什疆南保安培训学校的会计李福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培训费发票、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喀什华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车买卖合同、2.8L依维柯押运车的车型、参数、配置、记账凭证及所附发票、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票据;喀什地区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及所附发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票据,疆南保安公司出具的喀什地区保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安全守护押运,疆南保安公司记账凭证及所附银行进账单、业务回单(收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票据;疆南保安公司出具的购买智能枪弹柜、不锈钢金库门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及购销合同书、智能数字化枪柜采购合同、手动密集架采购合同等,疆南保安公司记账凭证及所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票据;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疆南保安公司综合楼、培训教室、宿舍楼、食堂、警卫室、大门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喀什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疆南保安公司记账凭证所附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费用报销单、发票等票据;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现金缴款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领)借款单、银行交易明细、客户回单等票据,喀什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出具的说明、喀什地区国资委出具的情况说明、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规定、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喀什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疆南保安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记账凭证所附的修建金库、办公楼支付费用的明细账查询分析结果表、支票存根、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疆南保安公司修建、拆除金库及综合楼的相关文件、请示、股东会会议纪要、喀什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备案资料;喀什市监察委员会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吕某及相关涉案人财产情况调查(含各保险公司的情况说明、复函、保险单、发票、信息核实反馈表、保险投保信息、客户保险信息清单,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客户账号、回单,房产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喀什市纪委监委出具的关于吕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到案经过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工资形式套取公款44.87322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伙同帮助他人侵吞公款3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吕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索要他人财物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吕某明知公司建设项目未通过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仍然违规组织公司股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事宜,导致国家财产损失261.70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吕某犯受贿罪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吕某是案件立案审查调查后,经监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并采取留置措施,不属于主动投案;吕某在留置期间,除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8万元、帮助贪污312万元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61.709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44万元、贪污44.87322万元等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犯受贿罪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吕某犯滥用职权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吕某在疆南保安公司是代行喀什地区公安局的监管权,关于疆南保安公司综合楼及金库的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等事宜,吕某需向喀什地区公安局领导汇报,并经批准,证人戴某的证言和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可以证实该事实,故被告人吕某在他人的安排下,明知建设项目未办理手续,仍违规决定项目建设,导致国家财产受损,在滥用职权犯罪中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犯滥用职权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等同种罪行,且其中供述的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比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伙同帮助他人侵吞公款,在贪污312万元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滥用职权的犯罪中虽系从犯,但其系该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其在代行公安机关监管权期间,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被告人吕某上述犯罪情节,提出的数罪并罚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吕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九十六万八千七百三十二元二角,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候爱梅
审判员 刘 婧
审判员 姚 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露露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