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8刑初291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3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津0118刑初291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三部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维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任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沿庄村委会会计期间,利用协助该镇民政办办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职务便利,冒用该村田某某等多名残疾村民的名义,申报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截留用于补贴发放的存折。被告人徐某某将区民政局下发的残疾人补贴款3225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11450元分多次取现,用于个人家庭支出。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情况说明、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自2003年4月至2018年8月,任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沿庄村委会会计。期间,其利用协助沿庄镇人民政府办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职务便利,冒用沿庄村田某等多名残疾村民的名义,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护理补贴,共计32250元,其中11450元被其用于个人家庭支出。2021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已于案发前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证人田某、蔡某1、蔡某2、蔡某3、吕某、曹某1、蔡某4、于某、高某、李某、霍某、蔡某5、曹某2、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情况说明,残疾人申领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申领护理补贴审核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交全部赃款,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清
人民陪审员 赵建霞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劳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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