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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3126刑初64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2 阅读次数: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湘3126刑初64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1. 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2. 古丈县公安局收缴的违法所得16万元,由古丈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 湘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 日

法官助理 曾 方

书 记 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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