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125刑初240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2 阅读次数: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闽0125刑初240号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刑诉[202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连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盛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其自身名下已有在建项目的情况下,为获取投标出场费,仍然答应刘木峡、涂浩、余东、徐信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出场参与以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争取长沙轨道交通六号线梧桐路停车场及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陪标。被告人陈某某在该项目串通投标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木峡、涂浩、余东、徐信强等人以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为增加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长沙轨道交通六号线项目的概率参与陪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代其预缴罚金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量刑建议变更为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其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案涉长沙轨道交通六号线梧桐路停车场及市政工程施工项目仍然由中标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正常施工,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永泰建工)亦未实际受到处罚,案涉串通投标行为社会危害较小。二、陈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区分主从犯,未认定陈某某是从犯导致量刑建议不当,应予调整。发生本案前,同案犯涂浩与永泰建工便有业务上的合作,永泰建工在甘肃项目的投标亦是由涂浩通知陈某某去投标。本案中串通投标行为的犯意是刘木峡产生的,其积极的安排并主导整个陪标行为,陈某某只是受涂浩通知到长沙参与投标,在到长沙前其以为该项目亦是永泰建工与涂浩合作的项目,到长沙后才知道了陪标的事情,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犯错。在本案中陈某某是按照涂浩、刘木峡的安排,将已经由刘木峡等人制作好并密封的材料向招标代理公司提交,其并没有参与刘木峡与涂浩等人的事先密谋、制作投标材料、假印章等行为。因此,陈某某在串通投标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情况,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从侦察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在法庭上亦认罪认罚。并主动要求家属帮助其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和预缴罚金20000元,家属亦根据陈某某要求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全部罚金。这些都说明陈某某悔罪态度明显,应从轻、从宽处罚。五、陈某某仅高中文化,在44岁通过努力自考取得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十分不易。因本案将受到刑事处罚,这也将导致注册机关将会对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其注册证书和执业证书。因此本案对陈某某已是及其深刻的惩罚和教训。六、陈某某母亲患有严重血管性痴呆,需要陈某某照顾。并且临近年关,陈某某作为项目经理的永泰世贸云樽项目工程需要进行工程量确认和农民工工资结算。陈某某作为项目经理,对于项目情况更为了解,如能尽早回归社会,有利于项目工程量确认和方便农民工工资结算。希望合议庭能考虑这些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考虑陈某某系从犯,也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全额罚金,同时考虑其个人及家庭的特殊情况,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其自身名下已有在建项目及未获得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获取投标出场费,仍然答应刘木峡、涂浩、余东、徐信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出场参与以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争取长沙轨道交通六号线梧桐路停车场及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陪标。被告人陈某某在该项目串通投标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永泰县公安局投案。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预缴罚金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等;证人夏某、陈某、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刘木峡、涂浩、余东、徐信强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截图;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自身名下已有在建项目仍伙同刘木峡、涂浩、余东、徐信强等人以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为增加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长沙轨道交通六号线项目的概率参与陪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积极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以及与本院认定事实理由不同的其他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少智
人民陪审员 张仁旭
人民陪审员 陈晓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玮伟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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