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1603刑初12号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07 阅读次数:
案由 行贿
案号 (2021)川1603刑初12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16刑辖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对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一案进行审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前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找到时任岳池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俊(另案处理),希望在岳池找点工程项目做,刘俊同意帮忙。后刘俊向国有独资公司岳池银晟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安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兵华打招呼,请何兵华关照张某以获取工程项目。被告人张某便根据刘俊的安排与何兵华取得联系,后在何兵华的协调下,被告人张某找到岳池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项目的中标公司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秀兵,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张某向郑秀兵支付工程款的9%为条件,被告人张某最终获得了岳池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劳务项目。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再次找到刘俊帮忙。刘俊给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康伟打招呼,请康伟关照张某获取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后在康伟的协调下,被告人张某找到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项目的中标公司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秀兵,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张某向郑秀兵支付工程款的9%为条件,被告人张某最终获得了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
2019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为感谢刘俊在其获取岳池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项目以及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中提供的帮助,在武胜县滨江路一家饭馆附近送给刘俊一张以张某侄子卢劲竹名义办理的广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银行卡内有30万元,并告知了刘俊银行卡密码写在银行卡背面。2019年底,刘俊听说有人向组织反映其问题,通过其养子刘鉴明向被告人张某退还了30万元现金和以卢劲竹名义办理的广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被调查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在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已退缴赃款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刘文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贿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找到时任岳池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刘俊(另案处理),希望在岳池找点工程项目做,刘俊同意帮忙。后刘俊向国有独资公司岳池银晟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安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何兵华打招呼,请何兵华关照被告人张某以获取工程项目。在通过公司内部招标已确定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岳池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劳务的中标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何兵华的协调,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秀兵被迫将岳池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工程劳务转让给被告人张某。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再次找刘俊帮忙。刘俊给四川省岳池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康伟打招呼,请康伟关照张某获取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在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已通过广安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为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通过康伟的协调下,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郑秀兵同意将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转让给被告人张某。
2019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为感谢刘俊在其取得岳池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项目劳务以及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中提供的帮助,在武胜县滨江路一家饭馆附近送给刘俊一张以卢劲竹名义办理的存有3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并告知了刘俊银行卡密码。2019年底,刘俊听说有人向组织反映其问题,通过其养子刘鉴明向被告人张某退还了30万元现金及银行卡。
同时查明,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已退缴赃款30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移送起诉意见书等程序性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一案由广安市前锋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1年1月6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判该案。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刘俊任职文件,证实:刘俊系国家工作人员,时任岳池县副县长。
4.扣押决定书及相关资料,证实:广安市前锋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扣押被告人张某行贿款30万元。
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已经掌握的行贿事实。
6.卢劲竹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将行贿款30万元转账到以卢劲竹名义开办的银行卡内。
7.情况说明、工商资料,工程拨款资料、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项目资料,酉溪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资料,项目招标相关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证实:岳池县土桥寺水厂全民水库取水泵站迁建土建及附属设施劳务项目和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建设劳务项目,中标单位为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为郑秀兵。广安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广安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转账给被告人张某。
8.刘俊讯问笔录及刘俊自述材料,证实:刘俊在案发时任岳池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政府常务工作。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请刘俊帮忙在岳池找工程。后在刘俊帮助下,张某获得了岳池全民水库取水口应急工程和酉溪镇场镇污水管网项目的劳务。为感谢刘俊的关照,张某送给刘俊一张存有30万元钱的银行卡。
9.卢劲竹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以卢劲竹的名义办了一张武胜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该银行卡一直由被告人张某保管和使用。
10.刘鉴明询问笔录,证实:刘俊给其干儿子刘鉴明一张武胜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卡里有30万元。2019年底,刘俊安排刘鉴明将该银行卡和30万元现金还给了张某。
11.何兵华询问笔录,证实:因为刘俊打招呼,何兵华通过协调郑秀兵,使被告人张某拿到了岳池全民水库取水口应急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
12.康伟询问笔录,证实:因为刘俊打招呼,康伟协调岳池县酉溪镇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劳务项目的负责人郑秀兵,让郑秀兵同意将该项目让给被告人张某做。
13.郑秀兵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初,郑秀兵以广安群信劳务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岳池全民水库取水口应急工程,但广安永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何兵华给他说,这个劳务项目县领导刘俊打了招呼,叫拿给张某做,后他将该项目让给了张某。2018年上半年,郑秀兵又以广安群信劳务公司的名义中标了酉溪镇污水管网政治项目的劳务,但岳池银泰公司的董事长康伟找到他,说是县上领导打了招呼,叫他将这个项目拿给张某做,后他将这个项目转让给了张某。如果没有县上的领导打招呼,他肯定不会将项目转让出来。
1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被告人张某向刘俊提出要项目做,后在刘俊帮助下取得了岳池全民水库取水口应急工程以及岳池县酉溪镇污水管网项目劳务,并用在岳池项目上收到的工程款送给刘俊30万元现金。
庭审中,本院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飞
人民陪审员 张艳
人民陪审员 蒋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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