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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8刑初48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7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间,王某某通过微信以向被害人李某出售化妆品为由,骗取李某向其微信多次转账共计863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向李某发货,并将李某微信拉入黑名单,致使李某无法与其联系,诈骗所得赃款归个人花销使用。2020年5月23日李某报警,同年7月1日,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退赔了李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可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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