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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余某平、郭某东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案件中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8 阅读次数:

余某平、郭某东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案件中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11-1-343-001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生态技术调查官/替代性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余某平、郭某东共谋,由余某平负责雇佣船员,郭某东负责渔获销售,在禁渔期间使用“某龙渔61069号”船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余某平雇佣三名船员,于2022年5月至6月(禁渔期)多次驾驶该船航行至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以桁杆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其间,郭某东还多次指令他人驾船向余某平的“某龙渔61069号”船过驳非法捕捞的渔获,运至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码头,出售非法捕捞的海鲜,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500元(币种下同)。经鉴定, “某龙渔61069号”船进行非法捕捞,造成闽南渔场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6500元。案发后,郭某东于2022年6月20日被抓获,余某平经电话通知于同年8月26日主动投案。另查明,郭某东还伙同他人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洗钱犯罪。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余某平、郭某东等人提起公诉,并在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平、郭某东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1006500元,用于增殖放流、补种红树林或者直接购买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0000元。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10月1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对闽南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6500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的诉求依据。

审理过程中,余某平、郭某东对本案鉴定意见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提出异议。对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福建省水产研究所高级工程师钟某某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针对上述异议出具《非法捕捞生态损害案件调查技术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本案系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桁杆拖网且网目小于25毫米的禁用渔具作业;涉案海域为闽南浅滩渔场,系多种经济鱼虾类产卵、索饵和越冬场所,且五、六月份正值鱼虾类的繁殖生长季节。故而,使用上述禁用渔具拖网作业,对鱼虾类亲体、幼体的损害很大。而《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农办渔〔2020〕2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电鱼、毒鱼、炸鱼、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拖曳齿耙耙刺以及在禁止使用拖网作业的水域、期间内使用拖网作业等非法捕捞行为,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据此,对本案余某平等人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造成的间接损害应当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即基数为直接损害的渔货价值91500元,按照十倍计算为915000元。故而,公诉机关提交的余某平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闽南渔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6500元(包括直接损失91500元及间接损失915000元)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

2023年11月8日,余某平、郭某东通过委托福建某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产品的方式,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006500元,为避免二次交易,同时注销该笔碳汇产品;同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0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闽06刑初5号民事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刑事判决部分略)

裁判理由

与传统审判领域相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易于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据此,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借力“外脑”协助查明技术事实等专门性问题,让专家以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全程参与诉讼活动,成为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探索创新。

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的诉求依据。但是,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认定专业性较强,且余某平等对鉴定意见中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提出异议,故对于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合议庭难以直接作出判断。对此,人民法院聘请研究水生生物资源的专家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出具技术意见,在认定涉案海域为闽南浅滩渔场,系多种经济鱼虾类产卵、索饵和越冬场所,而五、六月份是鱼虾类的繁殖生长季节,用小于16至24毫米网目的禁用渔具拖网作业,对鱼虾类亲体、幼体的损害很大等专业事实的基础上,确认适用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的规则,进而认为鉴定意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06500元的意见可以作为审理本案的参考。从实际运行来看,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提出专业意见,释明有关技术问题,为审判人员依法妥当裁判案件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还实现了促使被告主动要求履行修复义务的良好效果。

生态技术调查官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创新举措。对此,《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司法保障机制,提出“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随着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提供技术咨询等实践的不断推进,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作用也会愈加明显,既有助于协助法官查明、理解技术事实,也会让裁判结果更加具有公信力。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可以作为审判辅助人员提出专业意见,为审判人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20年修正)第20条、第23条

《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农办渔〔2020〕24号)第17条

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6刑初5号民事裁定(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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