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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侯某峰诈骗案-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分诈骗财物,如何分配退缴退赔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2025-03-1-222-002

侯某峰诈骗案-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分诈骗财物,如何分配退缴退赔责任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处分 明显低于市场价 退缴退赔 责任分配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侯某峰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 助办理红木抵押借款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某翔基业公司红木家具47套,后与危某林签订附赎回条件的买卖合同,将47套家具以人民币890万元 (币种下同)的价格出售给危某林。侯某峰未在赎回期内赎回,47套家  具被危某林转卖、处置。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其中7套家具。经鉴定  ,47套家具价值8599.4万元,未扣押在案的40套家具价值7901.9万元。

此外,侯某峰还以帮助被害人辛某取得军官身份为由,骗取辛某 102.2184万元。2019年9月11日,侯某峰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1)京03刑初  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侯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向侯某峰追缴违法所得一百零 二万二千二百零四元,发还被害人辛某。三、向危某林追缴未扣押在案的四十套涉案家具或等额钱款七千九百零一万九千元,不足部分责令侯某峰退赔,发还被害单位某翔基业公司。四、扣押在案的黑色木质写字台一套、写字台一套、皇宫椅三套、六角方桌一套、顶箱柜一套发还某翔基业公司。宣判后,侯某峰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听取利 害关系人危某林等各方意见后,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京刑终 1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 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三、责令侯某峰、利害关系人危某林退缴某翔基业公司未扣押在案的四十套涉案家具;退缴不能的,侯某峰退赔某翔基业公司七千九百零一万九千元,危某林在七千零一十一万九千元内共同退赔。四、责令侯某峰退赔辛某经济损失一百零二万二千一百八十 四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侯某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分诈骗财物,如何分配退缴退赔责任。侯某峰应当对其诈骗行为造  成被害单位某翔基业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退缴退赔责任。扣押在案的7套 家具,依法应发还某翔基业公司,未扣押在案价值7901.9万元的40套红  木家具,依法责令侯某峰退缴退赔。同时,利害关系人危某林仅支付890万元就获得价值8599.4万元的47套红木家具,属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被骗财物,其将上述家具转卖、处置,造成其中40套红木家具至今无法追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危某林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依法向危某林追缴,危某林退缴不能的,应承担退赔责任,但鉴于危某林已支付侯某峰890万元,该890万元可从其共同退赔金额中予以扣减。一审对侯某峰和危某林的退缴退赔责任分配不当,且责令侯某峰退赔被害人辛某的金额有误,依法应一并予以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诈骗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经审查并听取第三人意见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三人取得涉案财物后进行再次转卖和处置,导致无法追回诈骗财物的,应当责令第三人与被告人共同承担退赔责任。第三人已支付被告人的部分转让款,可从责令第三人共同退赔金额中扣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10条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初80号刑事判决

(2022年12月1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刑终18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19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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