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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决字〔2017〕第104号2人转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19-12-06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04号

朱云飞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2人)                                   

朱云飞     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

熊钦     由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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