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4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7-07-26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办秘[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实施日期】 2014.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消防管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4〕3号,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提高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贯彻
  《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防火措施、监督管理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加强社会单位的科学分类和依法管理、规范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行为、切实提高火灾高危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好社会面的宣传工作,将宣传、贯彻《规定》作为重点内容纳入今后的消防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刊载《规定》、解读《规定》。要开展好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宣传工作,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培训,强化其对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并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就火灾高危单位如何界定、评估、备案、管理等问题进行充分讲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内部开展学习培训,组织监督员、消防文员全面学习《规定》,熟练掌握具体监管职责和相关管理程序,确保《规定》顺利贯彻实施。
  二、明确监管职责
  各县区政府(含集中区、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析研判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和风险形势;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各部门要确立内部监管机构,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行业内全面消防安全检查,结合具体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或联合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或消防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及时向消防部门反馈。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民用爆炸品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燃气企业和建筑施工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领导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向本级政府上报火灾高危单位登记情况。对火灾高危单位依法实施的将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处罚,如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六)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福利院、养老院、救助站、老年公寓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广播电视楼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商场以及餐饮、住宿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体育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由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管。
  三、强化监管措施
  (一)全面申报登记。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确定相关单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直接予以备案登记,告知相关单位,并报告市政府将其纳入高危单位管理。符合界定标准未办理登记或者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消防部门要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公告制度,于每年年初对公安机关统计上报的本区域火灾高危单位,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凡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严禁擅自变更。
  (二)严格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把好审批关口,实施最严格消防安全监管,落实更高标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高危单位要坚持“从高从严要求、超常措施管理”原则,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归口职能部门设置,加强消防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措施和手段,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推行信用评价。火灾高危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将消防安全评估与信用等级、保险费率挂钩。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定期对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状况检查,对不安定因素和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全面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监管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故意拖延对隐患单位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和阻挠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降低和弱化对火灾高危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要求。对未依法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管职责或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鉴定登记,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部署,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报当地政府备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确定的年度火灾高危单位,按照行业部门监管职责,下发文件、提出要求,切实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界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名册,每年2月1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汪峰,联系电话:15055772119,邮箱:40111432@qq.com)。

  2014年4月10日

上一篇:(2014年)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

下一篇:(2014年)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