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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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文字号】 皖保监办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实施日期】 2014.04.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保险业务
安徽保监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19号)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3年,全省保险业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积极参与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较好地推动了大病保险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大病保险各项工作,确保大病保险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大病保险重要性认识
2014年是大病保险加快发展的一年,省委省政府已将大病保险纳入民生工程。根据省有关部门工作安排,2014年,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整体推进,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涉及人数约905万人,筹资标准30元/人左右;新农合开展大病保险的统筹地区将达到50%以上,涉及人数约2650万人,筹资标准15元/人左右。
大病保险是党和政府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为,要充分认识到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把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作为首要任务,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管控能力,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筑牢基础,不断提升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能力
承办大病保险要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指导意见》和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3〕19号文件要求,夯实自身承办基础工作,努力提升大病保险服务能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快配备具有医疗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通过驻点驻院、医疗巡查、抽查病历等方式,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管控,并对管控的成效及时加以总结推广。
二要严格实行单独核算。将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按规定严格区分大病保险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费用支出,不得挤占其他业务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成本分摊至大病保险业务。
三要建立健全大病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
四要提高理赔效率改进服务方式。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大病保险理赔效率;积极利用机构网络优势,为被保险人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三、防范风险,合理确定动态风险调节机制
一要加强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参与投标大病保险项目,首先要开展风险评估,在对项目风险状况、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后再参与投标。严格执行投标项目报告制度。中标后应及时与投保人签订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对评估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审慎参与。
二要科学定价。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严格落实大病保险定价机制,必须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在精算基础上科学厘定费率,合理定价。项目定价要履行程序,经总公司批准。
三要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在科学定价基础上,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项目赔付率、费用率等相关指标,并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或政策性亏损等建立动态风险调节机制,确保大病保险项目可持续运行。
四要加强内部管理。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大病保险业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大病保险项目不得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严禁利用大病保险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四、加强自律,进一步强化大病保险行业合作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自律,认真落实行业服务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行业合作,自觉树立竞争有序、服务规范的良好行业形象。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完善大病保险专业技术小组工作机制,以技术小组为平台,凝聚行业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大病保险项目的研究,督促会员公司落实技术小组研究成果。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关注本地区大病保险政策进展,特别要在政策出台前加强与当地医保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反映保险行业合理诉求,重点关注保险机构参与本地区大病招标项目投标情况,督促投标公司合规有序开展投标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对本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项目(含基本医保经办项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一次自查,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6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表书面、电子版材料,没有医保经办项目的实行零报告。
安徽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监管力度,深入组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调研,根据各公司自查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查深查透大病保险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现的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 系 人:人身保险监管处张浩
联系电话:0551-65633938
电子邮箱:hao_zhang@circ.gov.cn
附件: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自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公司签章: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投标管理 投标文件是否经总公司批准 是:附总公司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授权书
否:说明原因
是否已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 是:具体说明需要的数据、计算过程
否:说明原因
是否在投标前,向保监局报告 是:报告时间及有关文件
否:说明原因
已签署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是否已报保监局备案 是:备案时间
否:说明原因
业务管理 是否使用专属产品承保大病保险 是:产品名称
否:说明原因,承保产品名称
是否建立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并与医保部门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 是:对接时间
否:说明原因,计划对接时间
承保时是否掌握被保险人信息 是:被保人信息是否录入业务系统
否:说明原因
服务管理 是否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大病保险专职队伍 是:附队伍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岗位、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入司时间、入司前工作岗位等)
否:说明原因
是否开展医疗费用管控 是:列明管控方式、成效,审核出的通融赔案、虚假赔案等不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理赔事项和金额
否:说明原因
是否开展与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说明具体情况
财务管理 大病保险财务管理的层级和模式
是否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和赔款账户 是:列明户名、账号
否:说明原因
是否对已产生大病保险共同费用进行分摊 是:列明分摊依据、标准
否:说明原因
是否建立大病保险业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是:开展大病保险内部监督检查的次数及时间
否:说明原因
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财务事项,请具体说明
是否有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调节如何操作
是否缴纳保证金、周转金,如有请列明金额
风险调节 是否在协议中约定超额结余返还时间 是:具体如何约定
否:说明原因
是否在协议中约定政策性亏损分摊方式 是:具体如何约定
否:说明原因
是否在协议中约定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费率调节机制 是:具体如何约定
否:说明原因
理赔情况 是否能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异地服务
理赔时效规定
是否建立全省统一的理赔档案管理标准 是:具体说明
否:说明原因
理赔人次及金额 2013年度理赔情况,是否已完成
2014年度协议签署及理赔情况
其他 自查是否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有请说明
注:本表按项目填写,一个项目填一张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2.基本医保经办项目自查情况表
项目名称: 公司签章: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业务管理 承保时是否掌握被保险人信息
服务管理 是否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列明管控方式、成效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的层级和模式
是否存在不真实的财务事项,请具体说明
是否有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况
是否有通过批单等形式,给予投保单位合同约定外的利益
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调节如何操作
是否缴纳保证金、周转金,如有请列明金额
理赔情况 理赔时效规定
理赔人次及金额 2013年度理赔情况
2014年度理赔情况
其他 自查是否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有请说明
注:本表按项目填写,一个项目填一张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