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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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就[2003]22号
【发布日期】 2003.10.15 【实施日期】 2003.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
(合就[2003]22号)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4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工作,现就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聘用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养老、工伤保险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聘用对象按市政府47号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就[2002]2号文件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的提供
各单位应实行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对腾出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按合就[2002]2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市就业办。
市就业办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空岗报告情况,通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或新闻媒体及时传递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聘用程序
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手册(失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街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表达自己的就业愿望;街道应及时将登记材料转报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便用人单位及时选聘人员。
用人单位(各区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部门汇总)将聘用人员的材料报市就业办核实后,应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并报市就业办备案。
四、聘用人员管理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对一些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被聘用人员应按聘用协议的要求,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市政府下达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目标数聘用人员,当人员不足时,市就业办及时协调各区和相关单位从已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补充。
各用人单位应向市就业办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人数变动情况统计表,并附减少人员花名册,以便及时做好减员补充。
五、岗位劳动报酬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劳动报酬为每人400元/月。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应由本人签章领取。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的资金筹集实行“三家抬”原则,即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3。用人单位持聘用人员花名册和劳动报酬凭证(新增和首次聘用人员持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办审核。市就业办负责将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资金按季度拨付至用人单位,对于未出满勤等原因而结余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由市就业办在下季度拨付资金时扣回。
六、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中,属于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协保”人员,仍按“协保”政策规定由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其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予以补助;其余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须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个人参保时,需委托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并到银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费率缴费,按国家规定,其中13%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7%由个人承担。
在从事公益性岗位之前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仍在原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参保。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申领养老保险补贴。
1、每季度后首月的1~10日,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初次申报时,须持:①《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经市就业办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复印件;③缴费凭证复印件;④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向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再次申报时,须持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向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后,代理机构应提出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并汇总养老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连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于每季度后首月1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职介中心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每季度后首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由市劳动保障局转市财政部门审定。
4、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补贴数额,在每季度后首月的30日前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5、季后第二个月的第1个工作日起,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到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从2002年10月起执行。
七、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受到人身伤亡事故的,由签订聘用协议的用人单位按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申报,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办按核定的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暂按1%的比例筹集,资金由市财政按年拨付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工伤保险补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公益性岗位方面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发布日期】 2003.10.15 【实施日期】 2003.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
(合就[2003]22号)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4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工作,现就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聘用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养老、工伤保险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聘用对象按市政府47号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就[2002]2号文件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的提供
各单位应实行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对腾出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按合就[2002]2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市就业办。
市就业办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空岗报告情况,通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或新闻媒体及时传递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聘用程序
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手册(失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街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表达自己的就业愿望;街道应及时将登记材料转报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便用人单位及时选聘人员。
用人单位(各区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部门汇总)将聘用人员的材料报市就业办核实后,应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并报市就业办备案。
四、聘用人员管理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对一些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被聘用人员应按聘用协议的要求,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市政府下达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目标数聘用人员,当人员不足时,市就业办及时协调各区和相关单位从已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补充。
各用人单位应向市就业办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人数变动情况统计表,并附减少人员花名册,以便及时做好减员补充。
五、岗位劳动报酬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劳动报酬为每人400元/月。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应由本人签章领取。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的资金筹集实行“三家抬”原则,即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3。用人单位持聘用人员花名册和劳动报酬凭证(新增和首次聘用人员持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办审核。市就业办负责将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资金按季度拨付至用人单位,对于未出满勤等原因而结余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由市就业办在下季度拨付资金时扣回。
六、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中,属于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协保”人员,仍按“协保”政策规定由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其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予以补助;其余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须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个人参保时,需委托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并到银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费率缴费,按国家规定,其中13%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7%由个人承担。
在从事公益性岗位之前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仍在原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参保。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申领养老保险补贴。
1、每季度后首月的1~10日,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初次申报时,须持:①《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经市就业办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复印件;③缴费凭证复印件;④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向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再次申报时,须持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向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后,代理机构应提出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并汇总养老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连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于每季度后首月1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职介中心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每季度后首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由市劳动保障局转市财政部门审定。
4、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补贴数额,在每季度后首月的30日前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5、季后第二个月的第1个工作日起,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到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从2002年10月起执行。
七、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受到人身伤亡事故的,由签订聘用协议的用人单位按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申报,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办按核定的人数,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暂按1%的比例筹集,资金由市财政按年拨付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工伤保险补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市已出台的有关公益性岗位方面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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