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加快打造规范高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招标准备和实施阶段、项目履约阶段的各项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对照清单要求严格自律,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加强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招标责任追究机制,切实推动招标人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主体责任。
三、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信息要依托“省市共建、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披露。
本通知内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动态调整。
附件1: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附件2: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附件1:
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工作要求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一、招标准备阶段 | |||
1 | 招标前期 准备 |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招标人应当有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3.招标人应当落实其他招标前的必备条件。(如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八条 |
2 | 落实招标 要求 | 1.组织项目进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 2.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4.鼓励招标人规范招标计划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日期原则上不少于30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
3 | 强化内控 管理 | 1.招标人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 2.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重点在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编审、评标组织、评标报告审查、异议处理等方面加强管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九条 |
二、招标实施阶段 | |||
4 | 编制招标 文件 | 1.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2.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标包),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标包)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标包)或工期(交货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标人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审查情况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
5 | 发布招标 文件 | 1.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招标人应充分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 |
6 | 组织开标、 评标 | 1.招标项目应当按相关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名单在评标前应保密。 4.招标人代表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条 |
7 | 审查评标 报告 |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计算错误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
8 | 公示评标 结果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9 | 异议、投诉 处理 | 1.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投诉处理和调查,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条 |
10 | 确定中标人 | 1.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 |
三、项目履约阶段 | |||
11 | 规范合同签订及公开 | 1.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合同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可不予公开。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招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12 | 强化履约 管理 | 招标人应当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员变更等情况的跟踪考核、监督管理,并及时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七条 |
13 | 加强档案 管理 | 招标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交易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电子档案自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提交,完成项目归档。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八条 |
附件2
序号 | 负面行为 | 依据 |
一、承揽业务 | ||
1 | 不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或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而承接代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
2 |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2.《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二十五条 |
3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4 |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二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5 |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 |
二、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 ||
6 | 编制的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七条 |
7 | 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八条 |
8 | 巧立名目变相设定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一条 |
9 | 向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三、组织开评标 | ||
10 | 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号令)第五十八条 |
11 | 诱导或协助招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条 |
12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13 |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14 | 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者故意拖延、敷衍,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15 | 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宜,或在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时,存在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八条 |
16 | 拒绝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七条 |
17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18 |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19 |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坚决抵制、不及时劝阻,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20 | 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
21 | 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不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22 | 未按与招标人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或额外向中标人索取费用。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 |
23 |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不妥善归档保存应由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不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私自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相关资料。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六条 2.《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 |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