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博望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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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博政办秘〔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博望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1日
博望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按照《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皖民办字〔2020〕1号)和《马鞍山市2021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马民秘〔2021〕31号)文件要求,为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解决审核过程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的。坚持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建立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 下放目的
通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区民政局监督、管理、服务职能,落实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减少审核确认层级,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 下放内容
自2021年11月1日起,区民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各镇人民政府按照《马鞍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及审核确认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五、 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的方案制定、政策解答等工作;
2.组织开展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指导;
3.负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调整和大数据信息对接工作,出具核对报告;
4.负责对新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入户抽查、定期对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及资金发放工作,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对接好上级救助资金;
6.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举报核查等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
1.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救助申请;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确认、备案等工作;
3.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复查复审、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4.负责对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录入、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举报核查等工作。
(三)村(居)职责
1.建立和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报告机制;
2.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审核确认工作;
3.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4.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5.做好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六、 审核流程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申请书》《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声明》及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医疗证明、医药费单据、土地(山林、渔场)确权材料、通讯费单据等有关材料。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代为受理。申请人家庭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家庭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村(社区)委员会应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应告知其低保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协助其申请。
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核实相关材料,并请村主要领导签字,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在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中完成录入工作;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村(社区)委员会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1.信息核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填写人员信息核对表并报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汇总后通过区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赡养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根据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及其赡养人家庭收入、财产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入户调查。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率需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1人,村(社区)社会救助专干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3.收入核算。户籍地镇人民政府会同村(社区)委员会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马鞍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三)民主评议。在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村(居)为单位召开民主评议会。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网格员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1.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各镇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一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四)审核。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村(社区)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民小组和村(社区)委员会公示栏同步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低保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重新公示。
(五)确认。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社区)委员会上报材料后,依据现行低保政策,通过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民政负责人任副组长,人大、纪检、民政、医保、人社、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审核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认。会议须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于每月20日前召开。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做出审核决定,并在省低保信息系统中完成审核。对批准给予低保的,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发放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六)长期末端公示。低保家庭成员、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信息需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公示栏、区政府部门网站及“阳光村务”微权监督服务平台按月长期公示。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社会救助公示栏,公示内容在做好公民隐私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保障类别及保障金额。
(七)上报备案。镇人民政府将低保人员名册及资金发放表、每月调整名册、分类汇总表及统计表、审核会议记录等,当月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每月低保资金发放表需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八)资金发放。区民政部门每月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报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月底前发放到位。
七、 动态管理
(一)调整变更。每月开展一次新申请低保人员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对在册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死亡人员自次月起停发低保金。动态调整表格及资料,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定期复核。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和定期复核制度。结合年度提标工作,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开展定期核查,按照A、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重新核定保障人口、类别及金额。年度复核按照个人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程序组织实施。年度复核资料和总结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在复核工作中不配合提供资料,或故意拖延的低保对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改正,如其拒不改正,自次月起停发低保金。
八、 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核、谁存档、谁管理”要求,镇人民政府应妥善保管审核档案、台账和报表。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处置。
九、 强化监督
(一)信访核查。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及时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实行“三公开”制度。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固定社会救助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及“阳光村务”微权监督服务平台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抽查检查。区民政部门随机抽查核实镇人民政府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结果。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程序等进行检查,防止把关不严、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或截留侵占等行为。
(四)绩效考核。区民政部门采取年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成效进行考核,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盖能力建设、资金保障、对象管理、工作创新、社会效果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十、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民政部门要全力做好审核权限下放业务指导、跟踪督查,并积极探索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核权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部署此项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
(二)配强力量,强化培训。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立专职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镇人民政府应当配置2人专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场所,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工桌椅和电脑。镇人民政府应当配置专门的档案柜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归档,有条件的镇应当配备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室。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调整要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的知晓率,确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严格要求,统一标准。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马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本方案规定执行与落实低保及特困政策,镇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四)强化监管,严肃纪律。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兜底保障,有效衔接。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落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持续深化低保专项治理,实现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六)平稳下放,跟踪服务。区民政部门在审核权限委托下放后,应全力支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及特困业务工作,全程跟踪服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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