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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6-01-0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3]32号
【发布日期】 2003.11.13 【实施日期】 2003.1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离休退休退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3]32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的实施意见》(合办[2002]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

  二、统筹范围

  本市企业离休干部。采取分级统筹、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的办法,分步实施。

  三、统筹费标准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2003年标准暂定为:每位离休干部1.2万元/年征缴。

  四、筹资办法

  (一)参加统筹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再按确定标准缴纳统筹费。

  (二)特困企业按标准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减交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企业资产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由控股公司补助;资产不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经财政局审批后,对减交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三)企业改制、转让、破产、关闭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位离休干部1.2万元/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药费统筹资金。实施统筹前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已提留的,将提留的资金缴入各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帐户;没有提留的或提留不足的,经申报批准后,由所在国有控股公司解决;企业资产不在国有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市地税局按筹资标准和参加统筹单位离休干部的实有人数,每年在一季度一次性向各单位征收,并及时向各统筹资金专户划拨。

  (五)未参加统筹和未按时缴纳统筹费的,在此期间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

  (六)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性质的,从改制批文生效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五、统筹费管理

  (一)筹集的医药费统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统筹费资金利息收入,计入该资金。

  (二)参加统筹企业的各主管部门,为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管理主体,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统筹、支付、审核、报销等。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医药统筹费的管理。

  (三)各主管部门医药统筹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督查小组负责督查。各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医药统筹费收支情况报表,同时抄送市委老干部局。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

  六、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一)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单位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因破产、拍卖等原因实体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和统筹费的管理工作,保证所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参加统筹的单位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未参加统筹的单位要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及时报销。

  (四)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情况一年进行两次检查。

  凡因工作不到位,医药统筹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再度发生拖欠医药费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拖欠老干部医药费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各区按照本办法实行区级统筹。

  八、各县在保障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实行县级统筹。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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