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办[2007]97号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97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印章工作。
第三条 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一、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加盖局党组印章,必须经党组书记审批。加盖局印章,必须经局长或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审批,如遇紧急事宜,需用局印章而局领导又不在局时,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办公室负责人商定办理,事后有关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加盖局钢印,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不在时,按上述要求办理。
加盖局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二、除公文外,务必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三、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文头纸、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四、讲究用印质量,力求盖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五、安全保管印章,不能随便委托他人代管代用,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代管。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印章用毕立即放入保险柜。
第四条 公文用印
用印前,鉴印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核对办公室审稿意见。除涉及到人事任免的局发文(函)外,凡没有办公室审稿意见的,不予用印,退回拟稿处室重办。
(二)核对拟稿封面上的局领导签字与使用印章权限是否相符,相符时方可用印。
(三)核对发文单位与使用印章内容是否相符,相符时方可用印。
(四)核对局发文(函)的附件是否齐全,齐全时方可用印。
(五)市有关局(办)与我局联合发文时,必须经会办处室核对原稿、按办文程序办理后方可用印,并复印底稿存档。
(六)用印后,需存留两份文件随文件底稿交机要室存档。
第五条 证件用印
一、各类需加盖印章的许可证,由承办处室呈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签后,方可用印。
二、需加盖局印章的学历及有关资格证书,由人事教育处审核持证人的资格,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各类奖励证书,根据奖励文件,盖相应印章。
第六条 介绍信用印
一、需加盖局印章的联系工作介绍信,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涉及办理通讯工具介绍信,必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加强局机关各处室印章使用管理
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函(代字为“合食药监×(函)”)均应送办公室统一用印。代字为“食药监X函”的处室发函,加盖处室印章。
二、处室印章、专用印章要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处室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用印审批制度。
三、处室使用处室印章、专用印章,由处室做好用印登记,留作备查。并按职权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四、各处室使用专用印章,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各处室要制订专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于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格后果的,还要追究本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97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印章工作。
第三条 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一、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加盖局党组印章,必须经党组书记审批。加盖局印章,必须经局长或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审批,如遇紧急事宜,需用局印章而局领导又不在局时,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由有关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会同办公室负责人商定办理,事后有关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加盖局钢印,必须经局领导审批,局领导不在时,按上述要求办理。
加盖局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二、除公文外,务必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三、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文头纸、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
四、讲究用印质量,力求盖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五、安全保管印章,不能随便委托他人代管代用,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代管。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印章用毕立即放入保险柜。
第四条 公文用印
用印前,鉴印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核对办公室审稿意见。除涉及到人事任免的局发文(函)外,凡没有办公室审稿意见的,不予用印,退回拟稿处室重办。
(二)核对拟稿封面上的局领导签字与使用印章权限是否相符,相符时方可用印。
(三)核对发文单位与使用印章内容是否相符,相符时方可用印。
(四)核对局发文(函)的附件是否齐全,齐全时方可用印。
(五)市有关局(办)与我局联合发文时,必须经会办处室核对原稿、按办文程序办理后方可用印,并复印底稿存档。
(六)用印后,需存留两份文件随文件底稿交机要室存档。
第五条 证件用印
一、各类需加盖印章的许可证,由承办处室呈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签后,方可用印。
二、需加盖局印章的学历及有关资格证书,由人事教育处审核持证人的资格,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各类奖励证书,根据奖励文件,盖相应印章。
第六条 介绍信用印
一、需加盖局印章的联系工作介绍信,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涉及办理通讯工具介绍信,必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加强局机关各处室印章使用管理
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函(代字为“合食药监×(函)”)均应送办公室统一用印。代字为“食药监X函”的处室发函,加盖处室印章。
二、处室印章、专用印章要确定专人专柜保管,各处室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用印审批制度。
三、处室使用处室印章、专用印章,由处室做好用印登记,留作备查。并按职权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四、各处室使用专用印章,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各处室要制订专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于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印章者,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严格后果的,还要追究本人和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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