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7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农村[2007]312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实施日期】 2007.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库,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的通知
(合财农村[2007]31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现将《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
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财政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本着税费审核业务前置与后续办理衔接顺畅、相互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局效能建设为主线,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为要求,以贯彻落实窗口单位“柜员制”为重点,推进工作稳步运行。
二、审核业务的范围
1、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开具相关资料的审核;
2、契税计税依据和纳税资料的审核;
3、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纳税资料的审核。
三、审核业务的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开具审核
1、国土部门填写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2、市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并盖有行政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包括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用地单位需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4、用地单位缴款单;
5、对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还需提供《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书》;
6.契税完税凭证。
(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契税审核
1、增量房:增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购房发票,房屋登记备案表;
2、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
3、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审批表,身份证,购房发票或收据,公房证原件;
4、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协议,购房价差发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被拆迁房屋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身份证;
5、房屋交换:交换协议,身份证,交换房屋评估报告,交换双方原房产证;
6、房屋赠与:赠与双方身份证,赠与公证书原件,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原房产证;
7、房屋、土地抵债: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房屋现值评估报告,土地、房屋抵债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审核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部门出具的契税缴纳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拍、挂”成交确认书或权属交易合同,“招、拍、挂”文书,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协议书,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受让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确认计税价格的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其他确认计税价格的资料。
(四)耕地占用税审核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让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省厅纳税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业务审核与受理办结的衔接
上述各项业务经国库支付中心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即时办结,材料不全、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特殊情况的,应征求非税收入管理局、农村财政管理局首席代表意见后办理。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按期向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村财政管理局移交。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发布日期】 2007.11.02 【实施日期】 2007.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国库,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的通知
(合财农村[2007]31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现将《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
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财政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本着税费审核业务前置与后续办理衔接顺畅、相互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局效能建设为主线,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为要求,以贯彻落实窗口单位“柜员制”为重点,推进工作稳步运行。
二、审核业务的范围
1、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开具相关资料的审核;
2、契税计税依据和纳税资料的审核;
3、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纳税资料的审核。
三、审核业务的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开具审核
1、国土部门填写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2、市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并盖有行政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包括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用地单位需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4、用地单位缴款单;
5、对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还需提供《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书》;
6.契税完税凭证。
(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契税审核
1、增量房:增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购房发票,房屋登记备案表;
2、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
3、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审批表,身份证,购房发票或收据,公房证原件;
4、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协议,购房价差发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被拆迁房屋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身份证;
5、房屋交换:交换协议,身份证,交换房屋评估报告,交换双方原房产证;
6、房屋赠与:赠与双方身份证,赠与公证书原件,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原房产证;
7、房屋、土地抵债: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房屋现值评估报告,土地、房屋抵债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审核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部门出具的契税缴纳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拍、挂”成交确认书或权属交易合同,“招、拍、挂”文书,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协议书,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受让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确认计税价格的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土地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其他确认计税价格的资料。
(四)耕地占用税审核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让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省厅纳税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业务审核与受理办结的衔接
上述各项业务经国库支付中心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即时办结,材料不全、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特殊情况的,应征求非税收入管理局、农村财政管理局首席代表意见后办理。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按期向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村财政管理局移交。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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