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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合肥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线路价格构成要素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10-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合旅[2007]141号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

合肥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游线路价格构成要素的通知
(合旅[2007]141号)

各旅行社:
  根据合旅[2007]116号《关于开展合肥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进一步倡导好“阳光价格”,做到“透明服务”,规范旅游线路报价,现就出境旅游、国内旅游线路报价中的有关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一、旅游线路报价构成要素
  (一)出境旅游线路:
  1、前往所有旅游目的国的签证费及由其产生的杂费;
  2、旅游交通费,包括往返国内外的国际交通费,我市与出境城市的交通费,旅游目的地国之间的交通费,旅游目的地国内城市之间的交通费;若乘飞机,必须包含所有的机场建设费、燃油税;旅游景区(点)内必须产生的交通费;
  3、旅游住宿费,包括旅游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国内外住宿费用;
  4、旅游景点门票费,包括旅游过程中旅游目的地国知名旅游景点,即旅游线路报价中所列收费旅游景点的首道门票;
  5、 旅游餐饮费,在报价中如果注明“含餐”则必须注明所包括旅游餐饮的具体次数、标准与种类(是指早、中、晚餐),否则报价中不许出现“含餐”字样;
  6、小费,包括所有旅游目的地国、城市所有应付小费的总和;
  7、综合服务费,包括领队费用,旅游目的地国家导游服务费用和组团旅行社的利润。
  (二)国内旅游线路
  1、旅游交通费,包括往返旅游目的地的交通费,若乘飞机,必须包含所有的机场建设费、燃油税;旅游景区(点)内必须产生的交通费;
  2、旅游住宿费,包括旅游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住宿费用;
  3、旅游景点门票费,包括旅游过程中旅游目的地城市知名旅游景点,即旅游线路报价中所列收费旅游景点的首道门票;
  4、旅游餐饮费,在报价中如果注明“含餐”则必须注明所包括旅游餐饮的具体次数、标准与种类(是指早、中、晚餐),否则报价中不许出现“含餐”字样;
  5、综合服务费,包括全陪、地陪、定点陪同等所需导游的陪同费用和组团旅行社的利润。
  二、旅游线路报价不允许出现的内容
  1、不允许出现“赠送旅行社责任险”字样;
  2、不允许出现豪华空调车等模糊词语;
  3、不允许出现“住二星或同级酒店”等误导旅游者文字;
  4、不允许出现介绍黄、毒、赌等游览项目的内容;
  5、不允许强制自费景点;
  6、不允许强制购物。
  三、几点要求
  1、请各旅行社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人员学习旅游线路报价构成要素内容;
  2、各单位安排专人对照报价构成要素,逐一核对本社所有旅游线路价格;
  3、我局将在今后的检查中抽查各单位的报价,如未按规范要求核定旅游线路报价,将予以处罚。
  4、本文中旅游线路报价构成要素为一般旅游团队报价必须涵盖内容,如客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但不能缺少。
  此项工作由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解释,电话:3537742、3537743。
合肥市旅游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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