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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2.子项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

3.办理项名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4.适用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申请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规定条件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规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申请机构登陆基金综合监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受理处。

2.封面

(1)封面应标有具体申请事项的名称、申请机构的名称;

(2)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目录:

1.承诺函;

2.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参见示范文本),至少应当包括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申请QDII资格的目的和必要性,境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划;

3.公司申请QDII业务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文件;

4.QDII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制度与规程制定情况。QDII业务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等)控制、合规管理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要点说明及制度文本,QDII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将QDII业务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体系的说明。

(2)组织架构与人员准备情况。包括拟开展QDII业务的组织架构、部门设置,拟分管高管简历,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与相关专业资质并拟从事QDII业务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历及适当支撑材料;

5.拟委托境外机构的情况说明。

(二)材料数量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封面应标有具体申请事项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一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三)表格下载(见附件)

1.关于申请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的承诺

2.申请表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

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详见附件)

二十二、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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