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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说明三门胶带厂初始设立时郑岳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曾向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张股东权利,目前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相关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和实际控制权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 请发行人说明:(1)三门胶带厂设立时相关出资来源,是否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国有、集体企业,发行人由集体企业变更为民营企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2)发行人历次出资是否已经足额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 请发行人说明2020年自然人入股的原因,入股价格的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股价代持,相关自然人主要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相关,是否为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存在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 请发行人说明关联采购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合法并履行了必要程序,目前规范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 请发行人说明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损失如何承担。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 请发行人说明租赁房屋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强制搬迁的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损失如何承担,租赁未备案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 请发行人说明参股三门农商行是否与发行人从事实体经济的主营业务相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 请发行人说明:(1)委外加工的原因,是否将重污染环节委外加工以规避环保要求;(2)发行人产品用于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相关产品是否存在运输半径,相关主机厂客户是否存在就近配套的需求,发行人在湖北、合肥、哈尔滨、广西、齐齐哈尔等地设立仓库,相关产品是否均为发行人自行生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 请发行人说明第一大客户沃得农机收入占比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与之的合作是否稳定,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2、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25%、50.07%、55.86%和54.17%。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不同类别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名称、属于境内/境外客户、是否为贸易商、各期销售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前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主要客户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向个人销售产品的情况;(2)补充说明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在不同期间向相同客户销售同类商品、同一期间向不同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单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4)补充披露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5)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6)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7)补充说明发行人与重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并明确发表意见。

13、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8,463.60万元、67,783.67万元、78,429.20万元和44,151.19万元。请发行人:(1)区分具体产品型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的单价、数量及销售金额情况,结合客户变动、各期销量及单价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2)说明收入变动及变动幅度与同行业公司是否趋向一致及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入波动是否符合下游市场需求及行业惯例,并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补充说明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不同市场/客户类型之间的定价政策是否存在差异,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4)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补充说明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产品三包责任(如有)、退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并说明各项产品各种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点及其合规性;(5)结合行业竞争格局、产品定价、毛利率、疫情影响、主要境外销售区域、出口国贸易政策等,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境外收入是否受贸易摩擦的影响;(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客户结算情况及期末外币余额,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汇兑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分析报告期内相关汇率变动趋势与发行人出口收入金额及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就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7)分析说明各期境外销售额与海关报关单、出口退税、出口信保是否存在匹配;(8)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寄售产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产品种类、销售金额及占比、寄售模式开始时间,说明报告期内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外部依据及收入变动原因,报告期内对同一客户的销售模式是否发生变化;(9)说明采用寄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寄售产品的单价、毛利率与其他产品的对比情况; (10)补充说明寄售销售下存货发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依据,报告期各期末寄售模式下的存货余额和具体存放地点,对寄售存货的管理政策,是否存在客户已领用而未通知发行人的情形,对于发出商品风险控制措施,发行人如何进行盘点,补充说明寄售模式的内控制度及运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境内及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14、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33%、43.27%、38.02%和40.70%。请发行人:(1)区分不同采购内容,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2)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区分不同采购内容,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单价情况,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价格差异及合理性;(4)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主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5)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6)说明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异常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45,155.66万元、49,833.90万元、56,313.64万元和35,964.8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原材料中各类原材料类别、采购数量及金额,结合产品产能变化、生产周期、订单及备货情况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与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是否与市场价格波动一致,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及成本构成的情况,量化分析主要产品报告期内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3)区分产品类型,补充说明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金额,说明不同产品间单位成本、成本构成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产品单位本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差异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4)补充说明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及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并说明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5)结合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销量、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量化分析主要产品营业成本、直接材料成本、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能源消耗与产量的变化是否匹配,单位产品能耗变化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1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79%、26.51%、31.10% 和21.97%。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产品具体类型毛利占比、单价和销售数量以及主要客户变动,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销售模式、产品类别、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补充披露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各类产品成本构成,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境内、境外销售的具体产品类型、主要客户、毛利率情况等,补充说明境内、境外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区分市场/客户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机市场、售后市场的毛利率情况,并说明主机市场、售后市场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6)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外协加工。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外协加工的原因、内容、必要性、金额及占比;(2)说明外协加工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发行人是否对外协加工厂商存在依赖;(3)补充说明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发行人业务占外协供应商的比例,外协供应商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用外协加工规避环保、安全生产、员工社保等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 关于财务内控。(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近亲属存在与部分三门县当地供应商及关联自然人拆借资金的情况,补充披露上述资金拆借的资金流向、金额、借款利率,说明借款利率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上述方式代垫发行人采购款的情形;(2)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沈红、王慧丽及其他第三方发放薪酬奖金的情形,补充披露上述个人卡发放薪酬奖金事项对于报告期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截至目前是否仍存在上述账外资金循环的情况,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完备性、是否有效执行;(3)2018年、2019年曾将废料处理收入直接作为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王慧丽备用金,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涉及及金额、资金流向,备用金账户是否为公司账户,废料处理收入是否入账;(4)报告期内,存在销售业务员代交易对手方收款的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资金流向,是否属于行业惯例,上述事项是否将持续发生,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事项、涉及主要交易对手方;(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为发行人提供出口业务报关的主要出口服务商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各期代理报关服务费与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主要出口服务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说明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支持及其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关于第三方回款内控制度的有效性;(7)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转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现金交易等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是否制定针对性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有效,相关财务不规范情形是否整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果,并对发行人财务内控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19、 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股权转让、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历次入股的新股东及相关出资人中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关联方、员工持股平台,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2)2020年4月周珏、杨光奎、吴笑宇、郑士旺、魏湛海、徐之光对公司增资,补充说明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自然人增资的原因及资金来源。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 关于关联交易。(1)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关联方宏辰汽配租赁仓库补充说明长期租赁上述仓库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将上述土地房产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控股股东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3)补充披露各期董监高薪酬变动情况并分析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5,041.33万元、5,352.12万元、5,573.61万元和3,085.6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补充说明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地区公司或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2)补充说明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说明研发费用对应具体研发项目及各期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归入研发费用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或其他方代为垫付费用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以及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1,840.70万元、5,791.13万元、14,397.29万元和11,556.5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货币资金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业务开展情况相匹配;(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受限制的货币资金以及受限制的原因,是否有存放境外的款项;(3)说明发行人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和过程,是否发现异常现金收支的情形。

2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合计余额分别为2,292.97万元、3,579.25万元、7,600.15万元和825.1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2)补充说明应收票据余额波动原因,应收票据发生额与销售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票据而增加收入的情形;(3)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补充说明已背书或转让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余额及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5)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的坏账计提政策、坏账计提的充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775.03万元、21,148.80万元、24,630.43万元和36,562.72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营业收入的情形;(2)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约定及执行情况,不同客户的信用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相应客户的交易规模、信用政策是否匹配;(3)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客户与收入前五名客户存在差异的原因,应收款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布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及进度、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等因素,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模式、主要客户类型等,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事项以及应收账款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092.42万元、10,148.83万元、15,453.23万元和19,690.12万元。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存货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2)结合生产及销售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发行人存货结构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库存商品金额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滨海新城厂区产能产量相匹配;(4)补充说明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期末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6)说明各期库存商品对应订单情况、成本结转流程和周期,是否存在库龄较长的库存商品,说明库存商品的期后结转比例;(7)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补充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8)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存货项目特别是库存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存放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2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均为对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请发行人说明对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背景及原因,相关资产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及依据,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分别为13,071.90万元、14,283.42万元、43,956.33万元和47,464.19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5,385.63万元、19,754.62万元、2,633.98万元和2,405.8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明细构成、入账时间、取得方式、数量、价值、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说明折旧年限及年折旧率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减值迹象,报告期内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滨海新城厂区的投产时间,滨海新城厂区投产后对毛利率的影响;(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开工与竣工时间、投资规模、各期投入资金、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金额,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并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是否及时;说明各期在建工程各主要项目增加的具体成本构成,相关资产价格与市场一般水平的比较情况;(5)结合在建工程总投资和未来转固情况、目前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情况等,补充说明对发行人产能、折旧摊销的影响,未来产能消化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说明对在建工程转固金额和时点进行确认和核查的具体程序。

29、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11,358.79万元、7,204.68万元、17,019.16万元和17,214.96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0,764.16万元、13,924.21万元、18,035.80万元和19,361.3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合同的执行、采购、生产等情况,补充说明应付账款规模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匹配;(2)补充说明应付账款前五名与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匹配;(3)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期后结算情况,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的应付账款、未付原因、是否存在纠纷等;(4)补充说明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交易背景及与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计负债余额持续上升,分别为924.40万元、1,550.84万元、2,271.45万元和2,946.02万元。请发行人:(1)按照具体事由或者主要对象,说明报告期各期预计负债明细情况,说明江苏沃得退货较多的原因,退货后的产品如何处置;(2)结合退换货约定、预计负债计提政策、计提比例、计算方式、计提金额和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异等,说明预计负债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及充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1、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包括对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并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2、 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其他问题

33、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

34、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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