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1年)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人像鉴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公告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SF/T0125-2021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19项行业标准,修订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16项行业标准。现将上述35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

附件:

人像鉴定技术规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人像特征 ........................................................................... 1

5 设备和工具 ......................................................................... 3

6 鉴定步骤和方法..................................................................... 3

7 记录要求 ........................................................................... 6

8 鉴定意见 ........................................................................... 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的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与所代替部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 章);

b) 增加了“人体动态特征”中的“习惯性行为特征”(见 4.3.3);

c) 增加了“人像特征”中的“人体时空关联特征”(见 4.6);

d) 增加了“设备和工具”要求(见第5 章);

e) 增加了“图像处理及分析”要求(见 6.4);

f) 增加了“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要求(见 6.7.3);

g) 增加了“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要求(见 6.8.1);

h) 增加了“记录要求”(见第7 章);

i) 细化了“鉴定意见的表述”(见 8.3,2010 年版的第8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刑警学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曾锦华、卢启萌、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李岩、郭弘、耿浦洋、刘勇、杨洪臣、孙鹏、高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SF/Z JD0304001—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人像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人像鉴定的人像特征、设备和工具、鉴定步骤和方法、记录要求以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人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9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T 0124 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

SF/Z JD0302002 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T 0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像鉴定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image

通过比较和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人体的同一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3.2 检材人像 questioned human image

需检人像

检材中需要鉴定的人体的形象。

3.3 样本人像 known human image

样本中供比较和对照的人体的形象。

4 人像特征

4.1通则

人像特征是人像鉴定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人体外貌解剖学特征、人体动态特征、人体特殊标

记特征、人体着装、佩饰特征及人体时空关联特征。

4.2 人体外貌解剖学特征

4.2.1 体型特征

体型特征指人体的总体轮廓,具体表现为人体的高矮胖瘦及各部分肢体的比例关系。

4.2.2 头部形态特征

头部在外形上分为脑颅和面部两部分,因此头部形态特征可分为脑颅形态特征和面部形态特征。相关内容如下:

a) 脑颅部的骨骼(额骨、颞骨、顶骨和枕骨)决定了头部的整体形态、大小及头顶的长短;

b) 面部的骨骼(颧骨、鼻骨、上颌骨和下颌骨)决定了脸部的具体形状和比例;

c) 对于侧面人像,应注意枕骨的凹凸程度和面部侧面轮廓形态;

d) 对于正面人像,既要注意面部的整体形态,又要注意发际线、颧部、面颊及下颌各部分的具体形态。

4.2.3 五官形态特征

五官形态特征包括:

a) 眼:由眼眶、眼睑和眼球三部分组成。眼眶决定了眼的大小,上眼睑、下眼睑及眼裂决定了眼开闭时的形态,眼球有突出、凹陷等情况。根据眼睑缘形态,眼可分为直线型、三角型和圆型等类型,各类型中眼有大、中和小,眼角有上翘、下翘和水平,眼皮有单层、双层和多层等形态;

b) 眉:起自眼眶上缘内角延至外角,内端称眉头,外端称眉梢。眉分上列眉和下列眉,上列眉覆盖下列眉,两列眉相交成眉尖,形成眉的浓密处。眉的主要特征表现在眉的走向、浓淡、疏密、长短,以及眉尖和眉稍的具体形态;

c) 耳:主要由耳轮、对耳轮、耳屏、对耳屏和耳垂构成。其主要特征表现在耳的外部轮廓形态、大小和外张情况,及耳轮、对耳轮、耳屏、对耳屏、耳垂的具体形态、宽窄、厚薄,以及两耳的相对位置;

d) 口:主要由上唇、下唇和牙齿组成。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口的闭合形态、大小,上唇、下唇的具体形态、厚薄程度,口角的走向,口裂线的形态,以及牙齿的形态、大小、排列状况、突出程度;

e) 鼻:主要由鼻脊、鼻翼、鼻孔组成。其主要特征表现在鼻的外部轮廓形态、大小、高低,鼻梁的宽窄、曲直、隆起状况,鼻尖的形态、大小、突起程度,鼻孔的形态、大小、仰俯情况,及鼻翼的形态、大小。

4.2.4 五官配置关系特征

眼、眉、耳、口、鼻在面部的相对位置及相互间的比例关系,包括五官的位置关系和五官的比例关系,具体如下:

a) 五官的位置关系指五官在面部的排列情况。应注意眉、眼和耳的对称关系,及眉、眼、鼻、口等相邻器官的排列关系;

b) 五官的比例关系指面部五官间的大小、长短和宽窄的比例关系。应注意眉、眼、鼻、口与面部的横向比例关系,以及前额、眉、眼、鼻长、耳长、下颌与面部的纵向比例关系。

4.2.5 头发特征

头发特征指头发的造型、颜色、方向、长短、浓淡、疏密、曲直和粗细等特点。

4.2.6 胡须特征

胡须特征指胡须的造型、颜色、方向、长短、浓淡、疏密、曲直和粗细等特点。

4.2.7 皱纹特征

皱纹特征指皱纹的生长部位、走向、长短、深浅、粗细、条数和排列等情况。

4.3 人体动态特征

4.3.1 面部动态特征

面部动态特征指面部的表情特征,即人体习惯性的表情特点,如微笑、抿嘴和蹙眉等。

4.3.2 体态特征

体态特征指人体头部、四肢和腰部习惯性的姿态。应注意头部和四肢的姿态及运动时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头部姿态注意头部的仰俯、右倾和左倾等情况;

b) 上肢姿态注意两臂习惯性的伸屈动作,手腕和手指习惯性的造型,及运动时的手势特征;

c) 下肢姿态注意习惯性的立、站、坐和蹲的姿态,及运动时的步态特征。

4.3.3 习惯性行为特征

习惯性行为特征指人体经常性进行的行为,如吸烟、摸脸和蹲坐等。

4.4 人体特殊标记特征

人体特殊标记特征指由人体生理、病理及损伤等原因形成的人体解剖学特征异常和运动功能异常。

包括以下方面:

a) 面部特殊标记,如瘤、痣、斑、麻、斜眼、歪嘴和兔唇等;

b) 人体其它部位的特殊标记,如缺指、多指、跛脚、驼背和曲臂等先天性的畸形或残缺;

c) 人体因外伤、疾病或人为形成的纹身、疤痕和残疾等。

4.5 人体着装、佩饰特征

人体着装、佩饰特征指人体穿着及携带和佩带物,如服装、鞋帽、包、眼镜、手表、戒指、手镯、手链、耳环和项链等物品。

4.6 人体时空关联特征

人体时空关联特征指在同一影像或不同影像中,人体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5 设备和工具

人像鉴定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

a) 图像采集和备份设备:包含图像播放设备、图像采集设备、写保护工具、完整备份工具、完整性校验值计算工具及格式转换工具等;

b) 图像分析设备:包含图像分析工具、图像处理工具及图像编辑工具等;

c) 人像鉴定系统。

6 鉴定步骤和方法

6.1 准备

了解案件情况并审查送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了解案情及检材和样本图像的形成情况;

b) 了解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在图像中出现的时间、位置及基本特征;

c) 视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原始性的检材和样本图像;

d) 视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和样本图像的播放、转换软件;

e) 检查检材和样本图像是否能够正常播放。

6.2 固定与记录

固定与记录内容包括:

a) 对检材和样本载体进行唯一性编号;

b) 对检材和样本载体进行拍照,记录其特征;

c) 对于无实物载体的检材和样本图像,记录其来源;

d) 记录检材和样本图像的保存位置及状态等信息。

6.3 图像采集

6.3.1 模拟图像采集

使用模拟图像的拍摄/录制设备或高质量的图像播放及采集设备,在适当的分辨率、帧率、精度及采集时间等参数条件下,进行高质量数字化采集。

6.3.2 数字图像采集

数字图像的采集方式有:

a) 对于具备镜像条件的,可对数字图像载体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后提取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

b) 对于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可通过只读方式对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c) 直接对数字图像及相关数据进行文件拷贝;

d) 对于无法按 a)、b)或 c)的方法直接提取的,可参照 6.3.1 进行采集。

6.3.3 唯一性标识

通过文件名或文件夹命名方式对采集的图像进行唯一性标识。

6.3.4 数据校验

对直接提取或完整备份的图像进行完整性校验,保证采集与送检图像的一致性。

6.4 图像处理及分析

对于不清晰或变形的人像,可按照SF/Z JD030200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事件发展过程及人像变化情况,可按照SF/T 0124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6.5 样本收集

6.5.1 注意收集在拍摄时间、成像条件和拍摄角度等方面与检材人像相近的样本。

6.5.2 注意收集录有被鉴定人的录像资料,以获得多角度的样本人像及人体动态特征。

6.5.3 需要时,通过控制拍摄条件及让被鉴定人变换姿态等方式拍摄人像特征清晰、与检材人像条件相近的实验样本。

6.6 分别检验

6.6.1 对检材人像的检验

6.6.1.1 依据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对检材人像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特征价值高的特征进行标注和记录。

6.6.1.2 依据人像特征的反映情况,对检材人像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作出初步判断。

6.6.2 对样本人像的检验

6.6.2.1 依据先整体、后局部、再细节的原则对样本人像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特征价值高的特征进行标注和记录。

6.6.2.2 依据人像特征的反映情况,对样本人像是否具备比对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在样本人像特征反映不充分情况下,可要求进一步补充样本。

6.。7 比较检验

6.7.1 通则

采用适当的方法并制作特征比对表,对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进行全面比对,发现两者在对应人像特征上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应重点关注特征价值高的人像特征。

6.7.2 人像特征的比对方法

人像特征的比对可通过图像编辑工具实现,比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 直观比较法:将检材人像特征与样本人像特征逐一进行直接比对;

b) 测量比较法:通过测量或画线,对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对应特征的位置、长度、角度及比例关系进行比对;

c) 拼接比较法:用等大、同角度的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进行拼接,观察其吻合程度;

d) 定位比较法:在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上叠加网格,比较两者对应特征的位置、长度、角度及比例关系;

e) 重叠比较法:用等大、同角度的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进行重叠,观察其吻合程度。

6.7.3 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6.7.3.1 基本要求

人像鉴定应制作人像特征比对表,以展示和分析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

6.7.3.2 特征比对表的种类

特征比对表根据表现形式以及比对的区域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a) 根据表现形式:分为静态特征比对表和动态特征比对表;

b) 根据比对的区域和内容:分为概貌特征比对表、局部特征比对表和细节特征比对表。

6.7.3.3 特征比对表的编排

以能直观清晰地表现和展示人像特征为原则,可采取并列编排等形式。

6.7.3.4 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通过箭头、圈示和描边等方式对人像特征进行标识或作文字说明。

6.8 综合评断

6.8.1 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人像特征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a) 拍摄角度和拍摄条件不同引起的特征变化;

b) 图像压缩、变形、退化和噪声引起的特征变化;

c) 表情和状态变化引起的特征变化;

d) 自然发育生长引起的特征变化;

e) 损伤疾病引起的特征变化;

f) 化妆整容引起的特征变化;

g) 伪装引起的特征变化;

h) 死亡引起的特征变化;

i) 图像后期翻拍和处理引起的特征变化;

j) 时空关系变化引起的特征变化。

6.8.2 对人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

对人像特征符合点的分析和评价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a) 一般情况下,出现率低的局部特征、特殊标记特征及特殊的动态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

b) 对每一个符合特征,不应仅从外部形态去分析,还应从其具体的走向、大小、高低、长短、凹凸和浓淡等细节处,结合其对称的部分或相关联的部分进行分析;

c) 分析人像特殊标记特征的符合情况,如瘤、痣、斑、麻、斜眼、歪嘴、兔唇、缺指、多指、跛脚、驼背和曲臂等特征,以及人体因外伤、疾病或人为原因形成的纹身、疤痕和残疾等特征;

d) 分析特殊的着装和佩饰特征的符合情况;

e) 分析所携带物品、交通工具和同伴等的符合情况。

6.8.3 对人像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综合评断

根据对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分析和评价结果,综合评断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的总体价值,作出鉴定意见。

7 记录要求

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使鉴定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8 鉴定意见

8.1 鉴定意见的种类

人像鉴定的鉴定意见有三类五种,其中:

a) 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

1) 肯定同一;

2) 否定同一。

b) 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两种:

1) 倾向肯定同一;

2) 倾向否定同一。

c) 无法判断鉴定意见一种: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8.2 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

8.2.1 肯定同一

作出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符合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人像特点;

b)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性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8.2.2 否定同一

作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人像特点;

b)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性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8.2.3 倾向肯定同一

作出倾向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符合特征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其总体价值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人像特点;

b)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性的差异特征;

c)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8.2.4 倾向否定同一

作出倾向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差异特征数量较多质量较高,其总体价值基本反映了不同人的人像特点;

b)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没有本质性的符合特征;

c) 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的符合或相似特征能够得到较合理的解释。

8.2.5 无法判断是否同一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作出无法判断是否同一的鉴定意见:

检材人像不具备鉴定条件;

b) 样本人像不具备比对条件;

c) 检材人像和样本人像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的总体价值高低难以评断,不能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或倾向性鉴定意见。

8.3 鉴定意见的表述

8.3.1 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8.3.2 根据鉴定意见种类,表述内容如下:

a) 确定性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人像是/不是某人人像”或“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是/不是同一人人像”;

b) 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人像是/不是某人人像”或“倾向认为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是/不是同一人人像”;

c) 无法判断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人像是否某人人像”或“无法判断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是否同一人人像”。

SF_T 0125-2021 人像鉴定技术规范.pdf


上一篇:(1986年)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

下一篇:(2006年)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