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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制定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并已于1995年3月6日以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宣传 《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基层公安民警、治保人员认真学习 《规定》,熟知 《规定》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规定》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特别是向出租房主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使租赁双方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 《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 切实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近期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区租赁房屋存在的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对违反 《规定》,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房屋出租人逐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且明确、落实租赁双方的治安责任。要把集中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 注意掌握政策,严格依法办事。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要大胆依法加强管理,又要注意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实际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文明执勤。对租赁双方违反规定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款准确,量罚幅度得当。要教育公安民警严格尊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刁难群众,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 执行 《规定》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裁决权限。除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 《规定》行为的处罚,可由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名义行使处罚权。

(二)关于法律文书。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的,应当填写《租赁房屋治安罚款决定书》;处以“停止出租”的,应当填写《停止房屋出租决定书》。《租赁房屋治安罚款决定书》、《停止房屋出租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统一式样,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印制。

各地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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