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0年)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8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 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



上一篇:(1986年)公安部关于加强群众性消...

下一篇:(1995年)公安部关于实施《租赁房...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