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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委托丁帅律师先于执行申请成功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11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6时43分,袁某某驾驶皖AAA2xxx号小型轿车,沿柳孜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文一名都西门(李某某将皖G8xxxx号小型轿车及张某将皖Axxxxx号轻型货车停放在柳孜路门口处),遇朱某某驾驶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出文一名都西门后上柳孜路左转,两车相碰,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朱某某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朱某某因本次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严重后果。

因后续所需医疗费数额较大,后原告朱某某家属多次找到驾驶员与保险公司要求先行垫付医疗费,均被告知因存在诸多争议,无法先行垫付。

【案件办理】

后原告家属找到丁帅律师,丁帅律师于第一时间起草了起诉状及先予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后经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先于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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