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年)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诉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27 阅读次数:

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诉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川01知民初24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161-001

关键词

民事/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收获材料/繁殖材料/种子/品种权保护范围/合法来源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1日,农业部授予乐陵某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xxx20150513.9。乐陵某马铃薯公司接消费者举报,唐某私自以乐陵某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的名义销售无任何牌子的白包马铃薯种子,且未提供任何合法的经营手续。经向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务大队举报,某市公安局将唐某销售的马铃薯进行查封保存并将封存的样品送至河南华某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希森6号”为同一品种。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认为,唐某未经乐陵某马铃薯公司许可,擅自销售该马铃薯种子侵害了乐陵某马铃薯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川01知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乐陵某马铃薯公司“希森6号”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二、被告唐某赔偿原告乐陵某马铃薯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限于品种的繁殖材料,而对马铃薯这一品种而言,其作为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植物体与作为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外表上均表现为马铃薯块茎。判断被诉侵权植物体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为标准进行判断。本案中,唐某以马铃薯种子经销商的身份面对购买者,购买者也明确要求购买马铃薯种子,购销数量达上万公斤,单价金额高于马铃薯收获材料的一般市场销售价。从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及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来看,被诉侵权行为系针对马铃薯种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唐某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亦认可其向案外人销售“希森6号”种子。唐某销售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其对乐陵某马铃薯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裁判要旨

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呈现相同状态时,对于销售对象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应当根据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的身份信息、购买者对其身份或销售行为的认知、购销数量及价格等情况,结合购销双方的意思表示与该交易行为的外在表现进行综合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7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第2条、第6条(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条、第6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244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31日)


上一篇:(2023年)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市...

下一篇:(2023年)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