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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27 阅读次数:

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0-2-444-002

关键词

民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9日,青岛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电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其中第六条约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申请仲裁解决”。2021年3月22日,深圳某电子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购销合同》及相应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2.青岛某科技公司向深圳某电子公司返还货款12793584元,深圳某电子公司返还青岛某科技公司口罩1429600只;3.青岛某科技公司支付深圳某电子公司违约金1200万元;4.朱某对青岛某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青岛某科技公司、朱某以《购销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鲁02民初391号民事裁定,认为仲裁条款有效,深圳某电子公司可向其住所地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青岛某科技公司亦可向其住所地的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定驳回深圳某电子公司的起诉。深圳某电子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鲁民终224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11月19日,深圳某电子公司就案涉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深国仲受6104号,仲裁请求为:1.裁决青岛某科技公司退还深圳某电子公司货款12793584元及相应利息,深圳某电子公司退还青岛某科技公司KN95罩1429600只;2.裁决青岛某科技公司赔偿深圳某电子公司因申请仲裁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8498元、翻译费4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22314.23元;3.裁决青岛某科技公司赔偿深圳某电子公司履行合同预期利益损失750万元;4.裁决青岛某科技公司赔偿深圳某电子公司律师费损失45万元;5.裁判青岛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2021年12月8日,青岛某科技公司就案涉纠纷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案号为青仲裁字(2021)第954号,仲裁请求为:1.裁决深圳某电子公司赔偿强青岛某科技公司损失500万元;2.仲裁费用由深圳某电子公司承担。

青岛某科技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本案申请,请求确认《购销合同》关于深圳某电子公司向其住所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的部分无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粤03民特373号民事裁定,驳回青岛某科技公司的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根据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鲁民终2246号民事裁定,认定《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该裁定已生效。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应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粤03民特373号民事裁定,驳回青岛某科技公司的申请。

裁判要旨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特373号民事裁定(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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